拖欠劳动报酬后逃匿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号】(2016)粤1303刑初221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开始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红田村委会经营一无证家具厂,由于经营不善,拖欠16名工人自2015年7月至9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42168元后逃匿。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9月14日向李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李某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案发后,涉案工厂的厂房房东垫付了该厂工人被拖欠的部分工资99517元。2016年1月22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通过家属支付房东惠阳俊晟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99517元,并取得房东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永新县,身份证号码:×××2614(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5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阳律师金卓越律师团队解析】被告人李某拖欠工人工资,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争取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通过家属支付房东垫付的工人工资,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 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可以对其争取缓刑。

【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合议庭】审判长汪惠强、审判员余学全、人民陪审员练宝忠

书记员古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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