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获利被判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被告人罗某、梁某涛、梁某满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4月开始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网站××,网站名为名钻,使用账号dai666、dai321),主要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被告人罗某负责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并在每星期与被告人梁某涛对账输赢情况,被告人梁某涛和梁某满负责网上操作、接受投注和做账。同年5月12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东三路良辰装饰公司抓获被告人罗某、梁某满、梁某涛,现场缴获作案手机3部、台式电脑1部。公安机关经对缴获手机、电脑里的转账数据进行提取,并委托广东恒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该转账数据进行专项审核,共计赌博网站投注金额人民币91503元。

【惠阳法院】被告人罗某、梁某涛、梁某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负责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并在每星期与被告人梁某涛对账输赢,所起的作用较大,应从严处罚;被告人梁某涛负责网上操作、接受投注、做账和对账输赢,所起的作用次之;被告人梁某满负责网上操作、接受投注和做账,所起的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罗某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梁某涛、梁某满的量刑建议偏高,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其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请求,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支持。被告人梁某涛、梁某满的辩护人分别辩护称其二人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满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已缴交。)

二、被告人梁某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已缴交。)

三、被告人梁某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49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惠忠、黄景辉,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涛,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兴斌,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满,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同年8月9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润强、卢嘉思,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梁某涛、梁某满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欧惠忠、黄景辉、被告人梁某涛及其辩护人刘兴斌、被告人梁某满及其辩护人曾润强、卢嘉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梁某涛、梁某满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4月开始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网站××,网站名为名钻,使用账号dai666、dai321),主要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至案发共接受投注91503元人民币。同年5月12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东三路良辰装饰公司抓获被告人罗某、梁某满、梁某涛,现场缴获作案手机3部、台式电脑1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被告人罗某、梁某满、梁某涛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梁某涛、梁某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罗某只是投资股东,未操作赌博网站接受赌仔的投注,是从犯;涉案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某涛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赌博账户是由被告人罗某提供,投注资金也是罗某收取,罗某属于庄家是主犯;被告人梁某涛只是进行操作是打工者,是从犯;涉案接受投注的人数少,数额较少;被告人梁某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请求对被告人梁某涛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满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某提供赌博所用网址账号给梁某涛及梁某满使用,罗某是上庄是主犯,梁某涛、梁某满管理的账号只是代理级别,仅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梁某涛、梁某满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的时间短,获利金额不大,梁某满的下线只有1人,其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梁某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请求对被告人梁某满从轻、减轻处罚。并向本院提交惠阳三和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超声检查报告单、心电图报告、住院病历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梁某涛、梁某满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4月开始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网站××,网站名为名钻,使用账号dai666、dai321),主要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被告人罗某负责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并在每星期与被告人梁某涛对账输赢情况,被告人梁某涛和梁某满负责网上操作、接受投注和做账。同年5月12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东三路良辰装饰公司抓获被告人罗某、梁某满、梁某涛,现场缴获作案手机3部、台式电脑1部。公安机关经对缴获手机、电脑里的转账数据进行提取,并委托广东恒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该转账数据进行专项审核,共计赌博网站投注金额人民币91503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刘某1、卢某1、段某、张某的证言;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查询信息;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查询;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平安银行信用卡的账户查询明细;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查询明细;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查询明细;广东恒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专项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梁某涛、梁某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梁某涛、梁某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负责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并在每星期与被告人梁某涛对账输赢,所起的作用较大,应从严处罚;被告人梁某涛负责网上操作、接受投注、做账和对账输赢,所起的作用次之;被告人梁某满负责网上操作、接受投注和做账,所起的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罗某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梁某涛、梁某满的量刑建议偏高,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其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请求,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支持。被告人梁某涛、梁某满的辩护人分别辩护称其二人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满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已缴交。)

二、被告人梁某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已缴交。)

三、被告人梁某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陈惠棠

人民陪审员  张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恒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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