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车辆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借款后借故逃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被告人易贤德利用承租被害人的车辆,在车上编造其妻子出事急需用钱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款,骗取被害人款项,得手后借故逃离现场,将借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易贤德于2018年4月3日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河背街裕兴农产品批发市场路口南侧马路路边骗取被害人覃某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易贤德于2018年4月16日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土湖兴湖路路口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易贤德于2018年6月16日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桥背翠竹路一巷1号(兴龙商行)门口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人员于2018年6月19日抓获被告人易贤德。破案后,未能缴回赃款。

【惠阳法院】被告人易贤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易贤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贤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易贤德退赔被害人覃家倾人民币2400元、退赔被害人刘竹杰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陈志辉人民币3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70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贤德,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6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贤德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贤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贤德以租车由为,向司机编造其妻子出事需要用钱的虚假事实,骗取司机的借款,后借故逃离现场,将借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其通过上述方法,于2018年4月3日在惠阳区淡水河背街裕兴农产品批发市场路口南侧马路路边骗取被害人覃某人民币2400元;于2018年4月16日在惠阳区淡水土湖兴湖路段路口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6月16日在惠阳区淡水桥背翠竹路一巷1号(兴龙商行)门口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视频资料等。被告人易贤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易贤德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易贤德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易贤德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贤德利用承租被害人的车辆,在车上编造其妻子出事急需用钱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款,骗取被害人款项,得手后借故逃离现场,将借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易贤德于2018年4月3日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河背街裕兴农产品批发市场路口南侧马路路边骗取被害人覃某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易贤德于2018年4月16日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土湖兴湖路路口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易贤德于2018年6月16日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桥背翠竹路一巷1号(兴龙商行)门口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人员于2018年6月19日抓获被告人易贤德。破案后,未能缴回赃款。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表;视频截图;银行账号交易单及微信支付截图;被害人刘某、覃某、陈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人易贤德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贤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易贤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贤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责令被告人易贤德退赔被害人覃家倾人民币2400元、退赔被害人刘竹杰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陈志辉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晓理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伟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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