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销售假药罪律师:未经批准销售进口美容药品被判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

【惠阳刑事律师:案情简介】自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德花黄某未经批准而擅自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人民四路城市经典花园D2栋803某房非法经营美容店并销售瑞士娇妮、VIine-ASOLVtion、Nevvamis、Iveuronox等美容药品。同年7月23日17时许,公安民警联合卫生局,在该房内进行检查时缴获手术工具、注射器及瑞士娇妮、VIine-ASOLVtion、Nevvamis、Iveuronox等美容药品一批,当场抓获黄德花黄某。经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缴获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惠阳法院】被告人黄德花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经批准而销售进口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黄德花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黄德花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德花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缴获的手术工具、注射器及瑞士娇妮、VIine-ASOLVtion、Nevvamis、Iveuronox等美容药品一批的等药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德花黄某,女,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花黄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花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5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黄德花黄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人民四路城市经典D2栋803某房非法美容店内销售瑞士娇妮、VIine-ASOLVtion、Nevvamis、Iveuronox等美容药品。同年7月23日17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民警联合卫生局,在该房内抓获黄德花黄某,当场缴获手术工具、注射器及瑞士娇妮、VIine-ASOLVtion、Nevvamis、Iveuronox等美容药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经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缴获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黄德花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德花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德花黄某未经批准而擅自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人民四路城市经典花园D2栋803某房非法经营美容店并销售瑞士娇妮、VIine-ASOLVtion、Nevvamis、Iveuronox等美容药品。同年7月23日17时许,公安民警联合卫生局,在该房内进行检查时缴获手术工具、注射器及瑞士娇妮、VIine-ASOLVtion、Nevvamis、Iveuronox等美容药品一批,当场抓获黄德花黄某。经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缴获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谭某、邝某玲、叶某、郑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德花黄某的供述等。

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花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经批准而销售进口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黄德花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黄德花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德花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手术工具、注射器及瑞士娇妮、VIine-ASOLVtion、Nevvamis、Iveuronox等美容药品一批的等药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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