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辩护律师: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判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惠某、李某甲伙同吴梅娣、李锋、朱小五、“肥仔”(均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曹某提供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隆基广场某房作为赌博场所,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姜某、戴某甲在该赌场做工。公安民警于2016年1月10日凌晨4时许,在该赌场抓获上述六名被告人及参赌人员钟某、吕某丙、蒋某、何某乙、陈某文、吕某乙、黄某化、郑某甲、戴某乙、杨某、侯某、万某、卢某孟、邬某、刘某荣、游某、王某丁、何某荣、张某军、黄某兰、云某、黄某凤、黄某妹、郑某乙、张某新(上述人员已被行政拘留)等共66人,缴获赌资人民币68782元及赌博工具一批。

【惠阳法院】被告人惠某、李某甲、曹某、吴某、姜某、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惠某、李某甲是赌场股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曹某、吴某、姜某、戴某甲在开设赌场中只收取固定费用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但曹某和吴某所起的作用较大,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上述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上述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28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同年5月16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李某甲、曹某、吴某、姜某、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李某甲、曹某、吴某、姜某、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吴梅娣、李锋、朱小五、“肥仔”(均另案处理),由被告人曹某提供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隆基广场隆盛阁4A房作为赌博场所,聘请被告人吴某、姜某、戴某甲作为赌场工作人员,自2015年10月份开始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月10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场抓获六名被告人及其他参赌人员共66人,当场缴获赌资及赌博工具一批。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惠某、李某甲、曹某、吴某、姜某、戴某甲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惠某、李某甲是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曹某、吴某、姜某、戴某甲在开设赌场中只收取固定费用,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惠某、李某甲、曹某、吴某、姜某、戴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惠某、李某甲伙同吴梅娣、李锋、朱小五、“肥仔”(均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曹某提供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隆基广场某房作为赌博场所,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姜某、戴某甲在该赌场做工。公安民警于2016年1月10日凌晨4时许,在该赌场抓获上述六名被告人及参赌人员钟某、吕某丙、蒋某、何某乙、陈某文、吕某乙、黄某化、郑某甲、戴某乙、杨某、侯某、万某、卢某孟、邬某、刘某荣、游某、王某丁、何某荣、张某军、黄某兰、云某、黄某凤、黄某妹、郑某乙、张某新(上述人员已被行政拘留)等共66人,缴获赌资人民币68782元及赌博工具一批。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广东省暂时扣押财物收据;证人陈某、王某甲、金某、黄某、陈某盛、王某乙、刘某、李某乙、张某、冯某甲、田某、赵某、吕某甲、赵某彪、何某甲、卢某甲、李某乙香、陈某文、张某辉、郑某甲、李某乙楷、黄某锋、包某云、哈某、朱某、封某、张某松、邓某、段某、万某、黄某化、吕某乙、何某乙、侯某、邬某、卢某乙、云某、钟某、郭某、刘某、冯某乙、刘某、卢某丙、文某、刘某行、莫某、王某丙、李某乙聪、吕某丙、戴某乙、黄某妹、张某新、黄某凤、蒋某、黄某兰、郑某乙、游某、王某丁、杨某、刘某荣、何某荣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清单、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被告人惠某、李某甲、曹某、吴某、姜某、戴某甲的供述等。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李某甲、曹某、吴某、姜某、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惠某、李某甲是赌场股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曹某、吴某、姜某、戴某甲在开设赌场中只收取固定费用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但曹某和吴某所起的作用较大,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上述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上述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四、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五、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六、被告人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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