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刑事审判庭:侵吞征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

本案案情:2010年8月为配合惠大疏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成立了惠大疏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时任淡水街道办恒源公司副经理的被告人李X强任领导小组成员和下设办公室主任,负责新桥村、洋纳村、古屋村等地的征地拆迁工作,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X强在负责征收新桥村大门埔村民小组范围内的户主为陈某荣的房屋时,在明知该房屋下的土地不属于陈某荣所有(陈某荣明确表明土地不系其所有且与被告人李X强达成房屋补偿款10万元人民币的口头协议)且该房屋下土地面积在征收大门埔村土地时已予以扣减,将陈某荣房屋下的土地作为宅基地予以丈量登记,后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审批,2011年12月份户主陈某荣的邮政储蓄银行共计收到由国土部门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596671.9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X强将该账户内的496670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内,后因事情败露,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李X强将转走的496670元(己扣押)转回到陈某荣的账户内。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李X强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强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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