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律师: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果严重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倩雅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曾倩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

被告人曾倩雅在惠州市国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任前台文员,负责收取惠阳区新圩镇国威大厦业主的管理费、卫生费、公摊水电费、停车费等费用。被告人曾倩雅于2016年4月份开始私自购买收据,偷盖公司印章,伪造收款收据,收取业主缴纳的费用并私自截留占有。2018年后曾倩雅向业主发布虚假的多交费有优惠的信息,骗取业主提前缴费,并趁机侵吞公司的资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曾倩雅侵占惠州市国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款项共269002元,曾倩雅将款项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曾倩雅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涉案赃款无法缴回。

量刑:

被告人曾倩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曾倩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倩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倩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曾倩雅退赔被害单位惠州市国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69002元。

 

 

法律法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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