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刘X明在担任惠阳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多次利用其分管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分局用地、地籍、土地交易工作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3年,惠州市惠阳区本因坊实业有限公司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土湖开发教师村楼盘项目,在该项目开发期间,陈某庚为得到被告人刘X明对教师村楼盘项目的支持和帮助,在本因坊公司锦园小区办公室送给刘X明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刘X明与惠阳建基实业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涛认识多年,张某涛在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办理土地证件时,刘X明在办证程序及进度上给予过帮助。2007年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分局进行车改,张某涛准备了人民币10万元转交其公司经理李某清送给被告人刘X明用于购买车辆,同日,被告人刘X明在李某清办公室收受了这10万元好处费。
3、2010年,惠州市金玉东方实业公司在惠阳开发金玉东方珠宝产业转移园项目,该公司法人代表高某和为感谢刘X明对其公司项目用地的支持,于2010年11月份在被告人刘X明办公室内送给刘X明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4、2011年下半年,惠州市富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某兴,因办理富丽达房地产项目国土证件手续问题找到刘X明,请求其帮忙并尽快办好,以便富丽达项目可以顺利开发,并给予了刘X明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5、2012年8月份,惠州市惠阳区中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军到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其找到被告人刘X明,请求刘X明对中润公司在土地办证上给予关照,并给予了刘X明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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