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民法院

惠阳区人民法院总体介绍

惠阳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2月25日,现位于惠阳区开城大道113号。内设机构19个,分别是政工科、纪检组、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科、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诉前调解对接中心、司法警察大队、秋长人民法庭、平潭人民法庭和新圩人民法庭。

惠阳区人民法院有行政编制108名(含工勤编14名)。现有人员197名,其中行政编在编89名,工勤编14名,聘用制人员94名。员额法官39名,其中男法官29名,女法官10名。

惠阳区人民法院主要职责:(一)审理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二)审查和处理法律规定应由本院处理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理上级法院指令我院再审的案件。(三)审理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议的案件。(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五)根据人大常委会或上级法院要求,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六)受理和确认诉前调解案件。(七)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八)承办其他应由本法院负责的工作。

2018年,惠阳区人民法院以“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服务惠阳区人民群众,服务全院干警”为目标,坚持公正司法、改进作风,坚持改革创新、领潮争先,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推动幸福惠阳建设发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0294件(含旧存2372件),审结10393件,结案率80.5%。其中,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79件,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7117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件;受理执行案件4601件。

惠阳法院机构与职能设置

(一)政工科

1.负责本院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作风建设,协助院党组抓好班子建设;

2.负责本院干警的文化、业务学习培训及培养考察工作;

3.负责办理干部、职工的任免、奖惩、调动、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及离退休手续和全院计划生育工作

4.抓好岗位责任制,目标量化管理制度;

5.落实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等工作;

6.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开展工作。

(二)纪检组

1.负责本院的纪检工作;

2.协助党组和院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审判纪律、行政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3.办理违纪违法案件。

(三)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

2.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使用、局域网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

3.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报告;

4.负责法院系统的调研工作,编写法院工作简报、信息动态和案例选编。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

1.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

2.负责对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及监督;

3.负责司法统计工作;

4.负责对本院审判绩效管理;

5.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管理工作事宜。

(五)监察室

1.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2.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实施纪律教育和廉政教育;

3.受理控告、检举法院干警的来信来访和法院干警的申诉等工作。

(六)司法行政装备科

1.负责本院机关后勤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本院机关财务和诉讼费管理工作;

3.负责办公大楼环境卫生、车队管理、食堂管理等后勤工作;

4.负责办公场所、宿舍、以及办公设备的管理、分配和维修。

(七)立案庭

1.依法办理由本院审判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

2.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

3.依法办理前述案件的诉前保全、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等工作;

4.已立案的“四排定”及审限跟踪工作,负责来信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八)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理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犯罪案件;

2.审理本院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九) 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理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的一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等案件;

2.审理少年犯罪及其他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十)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理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劳动争议、侵犯财产权或人身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不动产买卖及租赁合同、不动产相邻关系、农村承包合同等纠纷);

2.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十一)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理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包括企业破产、买卖、借款、保险、承揽、运输、保管、委托、行纪、居间、经营权、票据、政权权、股东权等)。

2.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十二)民事审判第三庭

1.管辖本辖区内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以下(不包括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2.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十三)行政审判庭

1.依法审理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3.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十四)执行局

1.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的决定;

2.执行依法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

4.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宜。

(十五)诉讼调解对接中心

1.主要负责受理区交警、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调解案件的司法确认。

2.办理其他诉前调解工作事宜。

(十六)司法警察大队

1.负责押解人犯、开庭审理值庭和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财产保全等任务;

2.负责送达本院有关法律文书和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3.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共区、审判区安全。

(十七)秋长人民法庭

1.依法审理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秋长街道办事处、沙田镇和惠阳经济开发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案件;

2.受理和确认沙田、秋长交警中队、司法所(调委会)、劳动所(分局)调解的案件。

(十八)平潭人民法庭

1.依法审理平潭镇、永湖镇、良井镇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案件;

2.受理和确认永湖、良井、平潭交警中队、司法所(调委会)、劳动所所调解的案件。

(十九)新圩人民法庭

1.依法审理新圩镇、镇隆镇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案件;

2.受理和确认新圩、镇隆交警中队、司法所(调委会)、劳动所所调解的案件。

惠阳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

院党组书记、院长:万  翔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詹   潜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东华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惠强

院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杨剑霜

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李旭文

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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