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案件律师: 惠阳法院判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值得商榷

案情介绍:2012年1月19日,在惠州市惠阳某公司上班的被告人高**以同事王**工资卡有问题需要重新办卡领发工资为由,将其工资卡及密码骗去,并盗取其卡内工资3000元人民币。2012年1月19日,高**以朋友转账还钱需要银行卡为由,骗取同事叶**的工资卡及密码,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开城大道某银行柜员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卡内工资2784元人民币转走。2012年1月20日,高**向同事李**要求借钱500元,叫李**将工资卡及密码给他。在用该卡消费人民币1000元后,于1月21日又分别盗取存款人民币1000元和600元。2012年2月1日晚,王**、叶**及李**三人发现高**,并要求高**退还工资卡及被盗取工资,在高**无法兑现的情况下,王**等人将高**扭送至惠阳某派出所。高**利用信用卡共诈骗7884元。
惠阳人民法院院认为:被告人高**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78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认为,本罪判罚值得商榷。该案应判处盗窃罪。我们可以分相一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再来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惠阳刑事案件律师邱文峰认为,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且不是盗窃金融机构。根据判决书显示,该案没有辩护律师参与,这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疑没有合法的抗争,没有专业刑事律师的辩护、参与法理剖析,法院无法“兼听则明”,从而作出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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