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律师: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前科消灭制度不认定为累犯

惠阳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于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期,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本应构成累犯,但鉴于其该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故对被告人不认定为累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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