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三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分析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6)粤1303刑初160号

 

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10月份起多次容留××照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大石古情梦缘401房的租住处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石大石古聚龙湾宿舍抓获被告人朱某及××照。经使用甲基苯丙胺试剂盒检测其二人尿液样本均呈阳性。

 

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6)粤1303刑初614号

 

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于2016年8月27日容留吸毒人员毛某兴、向某艳、夏某冰(均已作行政处罚)在其开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凯天金典酒店806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吸毒人员毛某兴、向某艳、夏某冰,并在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1个。同年9月6日,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被抓获归案。经对上述四人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6)粤1303刑初502号

 

自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濠(1998年6月22日出生)、廖某兴在其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茶元53号奶茶店对面一出租屋505房内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6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随后抓获吸毒人员陈某濠、廖某兴。经对朱昌来朱某来、陈某濠、廖某兴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因犯强奸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身份证号码:×××173X。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10月份起多次容留××照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大石古情梦缘401房的住处内吸食毒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材料、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朱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10月份起多次容留××照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大石古情梦缘401房的租住处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石大石古聚龙湾宿舍抓获被告人朱某及××照。经使用甲基苯丙胺试剂盒检测其二人尿液样本均呈阳性。

上述犯罪事实,有××照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房租票据、住宿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学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子阳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61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于2016年8月27日容留吸毒人员毛某兴、向某艳、夏某冰(均已作行政处罚)在其开的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凯天金典酒店806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毛某兴、向某艳、夏某冰,并在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1个。同年9月6日,朱雷波朱某波被抓获归案。经对上述四人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于2016年8月27日容留吸毒人员毛某兴、向某艳、夏某冰(均已作行政处罚)在其开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凯天金典酒店806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吸毒人员毛某兴、向某艳、夏某冰,并在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1个。同年9月6日,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被抓获归案。经对上述四人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人员毛某兴、向某艳、夏某冰的证言;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雷波朱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翟雄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旭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因犯强奸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濠(1998年6月22日出生)、廖某兴在其租住的惠阳区秋长街道办茶元53号奶茶店对面一出租屋505房内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6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随后抓获吸毒人员陈某濠、廖某兴。经对朱昌来朱某来、陈某濠、廖某兴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地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濠(1998年6月22日出生)、廖某兴在其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茶元53号奶茶店对面一出租屋505房内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6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随后抓获吸毒人员陈某濠、廖某兴。经对朱昌来朱某来、陈某濠、廖某兴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因犯强奸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人员陈某濠、廖某兴、周某意的证言;证人魏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通话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押金收据;刑事判决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昌来朱某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翟雄文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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