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院:“双十一”来袭 法官教您如何避“坑”

“双十一”网络购物狂欢节马上就要开启,“剁手党”们跃跃欲试。别急!先跟着法官来学两招,有“法”傍身,轻松上阵。

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对近年来审结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以案说法,提示法律风险,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醒网络卖家诚信经营。

近年来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呈增长趋势,2018年,惠州全市法院受理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2件,2019年前三季度,全市法院受理13件。从标的物类型看,涉电子产品的网购纠纷最多,占比超过50%;从争议焦点看,常见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商家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问题、运费支付等方面。

网购手机货不对板  退一赔三

2015年8月,桂先生在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苏宁云商”)开设的网站上(苏宁易购) 购买了2台红米手机,总价为1598元。苏宁易购上宣传该手机屏幕是夏普或友达品牌,但桂先生收到所订购的手机后,发现该款手机屏幕采用的是天马品牌。桂先生认为苏宁云商涉嫌虚假宣传,要求退一赔三,双方发生争议,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苏宁云商退还购货款及支付三倍赔偿款。

苏宁云商公司称,其是根据手机生产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料进行广告宣传,因审查不严导致错误宣传,不是虚假宣传。

案经惠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虽然苏宁云商是根据手机生产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料进行广告宣传,但苏宁云商因审查不严导致虚假宣传的事实不容否认,故应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判决苏宁云商向桂先生退回2台手机购货款及支付三倍的赔偿款,桂先生退回2台手机。

付款后卖家没发货 如何维权?

2017年7月20日,许女士在陈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一件进口机头,并支付货款700元。但几天过后,许女士仍未收到他的“宝贝”,于是通过淘宝网的物流信息查询,发现该快递已于7月22日签收,快递公司为龙某速递。许女士赶紧发起退款申请,但陈某以买家已签收为由拒绝退款。

11月7日,许女士向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申诉,并提供了快递单号,该网站回复称:龙某速递未收到该快递单号,且寄件人地址所属的龙某速递营业点并未收取过该地址快件。

面对“不翼而飞”的快递,许女士把卖家陈某告上了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女士已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陈某应当向原告许女士交付商品。被告陈某提供了快递面单,但该快递面单托运物品资料、费用明细、付款方式等栏处均为空白,有违日常快递书写规范。综合其他证据来看,认定被告陈某并未交付商品,且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据向淘宝公司主张已实际交付货物,致使原告许女士无法通过淘宝网退回其已支付的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被告陈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许女士退还货款7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2100元。

“无铅”松花蛋含铅未注明 退一赔十

2016年1月,巫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了15盒东平湖“无铅”松花蛋,总价为1135元。收货后,巫先生认为该批松花蛋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在标签明显位置特别标示“无铅”,而未标明所强调成分“铅”在成品中的具体含量,故要求退款及赔偿,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2016年4月11日,巫先生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生产商退还货款1135元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1350元。

该案经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惠州中院二审,判决生产商应向巫先生返还货款1135元及支付赔偿金11350元。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食品安全预包装食品GB7718-2011标准第4.1.4.2条“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表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无铅”松花蛋是指松花蛋中含铅,只是铅含量为微量,低于国家标准中对铅含量的要求,该案松花蛋外包装标示了“无铅”字样,在成分中却未注明在成品的含量,在日常销售中很容易迷惑消费者,认为涉案松花蛋中完全不含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不利影响,宜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判定生产商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

法官建议

构建有序、健康的网络市场环境,除了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要求网络卖家诚信经营之外,还应在加强管理、完善救济途径、加强司法服务方面多下功夫。

进一步完善网购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包括市场监管、商务、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网络监管体系,强化技术手段,线上线下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结合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对电商进行评级,进一步规范优化网购交易环境和秩序。

网络交易平台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监管责任,依法履行信息保存、信息披露、规范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及时更新商家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以备查阅,同时明确互联网销售平台审核义务范围,对旗下商家的广告进行基本审核,特别针对食品药品类商品,避免绝对化用语,将检验检测认定作为硬性公示要件,引导互联网销售行业良性竞争。

拓宽消费者多元维权渠道。规范建立起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中心、以行政机关为依托的诉外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前联调作用,指导消费者优先选择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行业调解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调解,经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才诉至法院。

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等,定期公布典型案例,深度融合审判工作和普法工作,提醒消费者网购注意事项,引导消费者加强辨识能力和面对侵权时的举证能力。同时,在审判中发现的新特点新问题,法院积极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司法建议,督促其完善自身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


文章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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