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着手机占有者的面将其放在桌上的抢走被认定为抢夺罪

【案件事实】2019年8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郑*莹通过连信交友软件约被告人高*在大亚湾区**公寓1725房内见面。进房后,高*通过微信扫码支付400元给郑*莹。付完钱后,郑*莹脱衣服上床并将一部白色苹果Xs-Max手机放在床上。此时,高*遂生贪念上前把手机拿走,并迅速往门外跑。郑*莹追前拽着高*的衣服,并喊救命有人抢手机。高*用力将郑*莹的手甩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夺的一部白色苹果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7469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趁人不备的手段夺取他人价值7469元人民币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高*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91刑初4*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郑*莹通过连信交友软件约被告人高*在大亚湾区**公寓1725房内见面。进房后,高*通过微信扫码支付400元给郑*莹。付完钱后,郑*莹脱衣服上床并将一部白色苹果Xs-Max手机放在床上。此时,高*遂生贪念上前把手机拿走,并迅速往门外跑。郑*莹追前拽着高*的衣服,并喊救命有人抢手机。高*用力将郑*莹的手甩开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抢夺的一部白色苹果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7469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的家属将涉案手机提交公安机关,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郑*莹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高*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趁人不备的手段夺取他人价值7469元人民币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认罪认罚,且被抢夺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成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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