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中接受外围投注构成从犯的以依法减轻处罚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冯*君通过微信或他人亲自到其小店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再将每期下注的号码和金额转账给微信名为“随便耍”和“耍起走”的庄家熊某(另案处理)。其中,赌博的返利方式按照“特码”、“平码”、“二中二”、“三中三”、“生肖”总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五;其他投注方式则是总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一,在庄家熊某确认输赢后,由冯*君再向输钱的参赌人员收取投注金额。期间,冯*君转账给熊某的赌资合计为334490元人民币。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冯*君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接受外围参赌人员下单投注“六合彩”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冯*君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资金后转给庄熊某建,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28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君,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君及其辩护人赖**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冯*君通过微信或他人亲自到其小店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再将每期下注的号码和金额报给微信名为“随便耍”和“耍起走”的庄家,即被告人熊某(另案处理)。其中,赌博的返利方式按照“特码”、“平码”、“二中二”、“三中三”、“生肖”总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五;其他投注方式则是总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一,在庄家熊某确认输赢后,由冯*君再向输钱的参赌人员收取投注金额。期间,冯*君转账给熊某的赌资合计为33449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冯*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君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冯*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相对另案处理的熊某低,可酌情从轻处罚;冯*君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冯*君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冯*君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冯*君通过微信或他人亲自到其小店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再将每期下注的号码和金额转账给微信名为“随便耍”和“耍起走”的庄家熊某(另案处理)。其中,赌博的返利方式按照“特码”、“平码”、“二中二”、“三中三”、“生肖”总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五;其他投注方式则是总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一,在庄家熊某确认输赢后,由冯*君再向输钱的参赌人员收取投注金额。期间,冯*君转账给熊某的赌资合计为33449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红色VIVO手机一部、玫瑰金苹果8手机一部;账本一本。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君于2018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账本一本,经被告人冯*君指认,账本的内容为她记录外围六合彩下注的内容。

4.微信转账记录表,被告人冯*君指认出她与上家的微信转账记录,其中她通过微信转账给上熊某建(微信×××2)106270元,微信转账给上家杨*辉(微信×××2)340元,上熊某建(微信×××2)通过微信转账给她36120元,上家杨*辉(微信×××2)通过微信转账给她22210元;被告人冯*君指认出她与浪迹天涯的微信转账记录,其中浪迹天涯转账给她26289元,她转账给浪迹天涯18232元。

5.银行卡转账记录表,经被告人冯*君指认,冯*君通过银行帐号转账给上熊某建334490元,上熊某建通过银行帐号转账给冯*君221980元。

6.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冯*君名下中国**银行卡(卡62×××900)的个人开户信息及从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11月15日的交易明细。

7.中国**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冯*君名下中国**银行卡(卡62×××488)的个人开户信息及从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11月15日的交易明细。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梁某1明因在大亚湾区**商铺购买三次六合彩,被大亚湾公安局处以罚款300元王某平因向**微信昵称“君心”的人微信投注购买六合彩,被大亚湾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

三、证人证言

1梁某1明的证言:2018年11月13日21时许,他和他大宁某2锋、妹梁某3倩、二梁某2杰到**花园11号的麻将馆打麻将,他们赌一元的,老板娘抽水二十元。老板娘还有接六合彩单,他跟老板娘买过三次六合彩,第一、二次时间不记得了,第三次是2018年11月13日晚上20时许。第一次是他到麻将馆打麻将时,用纸笔写下号码,让老板娘帮忙下单;第二次是通过微信发给老板娘;第三次是到麻将馆打麻将时用纸笔写给老板娘的。每次都是买三中三五十元,没有买中过,输了150元。他的微信号182××××20533,微信名是*菲。老板娘的微信昵称是*君。

2梁某3倩的证言:2018年11月13日21时许她和她梁某2杰、哥梁某1明、舅宁某1峰到**小店打麻将。小店老板有收取费用20元台费。

3宁某1峰的证言:2018年11月13日21时许他梁某1明梁某3倩梁某2杰到**花园11号的麻将馆打麻将。

4梁某2杰的证言:2018年11月13日21时许他和侄梁某3倩、侄梁某1明梁某1明的舅舅到**花园11号的麻将馆打麻将。

5邱某伍的证言:他是冯*君的丈夫,他是从四川过来大亚湾时才知道冯*君接受六合彩投注的事,只知道她自己买一点,也接受别人投注,其他情况不清楚。

6王某平的证言:他在一个微信名叫“君心”那里下注过两次六合彩,第一次是2018年11月11日,第二次是11月14日,都是通过微信进行投注的。他的微信名是浪迹天涯,微信×××2,“君心”微信号×××2。“君心”的微信号是他有一次拉客到澳头街道**花园11号铺位时一个陌生男子提供给他的,他去过“君心”经营的麻将馆见过“君心”两次。

7熊某建的证言:他跟冯*君是很好的朋友关系。他跟冯*君之间的六合彩赌资往来是通过“耍起走”×××2)这个微信号进行转账的,有几笔他没有带“耍起走”这个微信号的手机,有叫冯*君把六合彩赌资转到“随便耍”×××2)这个微信号。他跟冯*君是合作一起做庄家一起参与赌博六合彩,冯*君负责接收六合彩投注,然后把六合彩赌资转到他微信号,如果有盈利时,冯*君先扣除一部分她本身盈利以及返水钱,剩余盈利的钱就打给他。他跟冯*君输赢各半,输的时候每人承担一半,赢的时候也是一人分一半,另外,不管输赢冯*君都可以得到投注金额10%的返水钱。他们赢的时候,冯*君通过微信将他盈利的部分发给他,输的时候,他有时会通过微信给冯*君转账,有时会直接拿现金过去冯*君店里给她。他有时会找冯*君借钱用来做生意,借钱时冯*君有时通过微信转账给他,有时通过银行卡转账。

杨*辉是他妻子的亲妹夫,2018年他让杨*辉用其身份证给他申请了一个移动通信的号码,他又用这个号码申请了一个微信号“耍起走”×××2),这个微信号实际上一直都是他在使用。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冯*君的供述和辩解:她从2018年4月份开始在大亚湾区澳头街道**花园11号一楼小店内接受六合彩投注,并报给上家“随便耍”“耍起走”。“特码”、“平码”、“二中二”、“三中三”、“生肖”按照总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五返利,其他投注方式按总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一返利。结算时间不固定,结算完之后,她跟投注人收取赌资后,如果投注人输的话,她收取的赌资就扣除掉自己的返利,其他钱都转给上家“随便耍”或者“耍起走”;如果投注人赢的话,上家就会将中奖金额(扣除投注金额)以及她的返利通过微信转账给她。

她是通过两部手机的微信帮人投注的,其中一部玫瑰金苹果8手机(手机号157××××65833,微信名“*君”,微信×××2),一部红色VIVO牌X21A手机(手机号138××××71055,是她丈邱某伍的名字登记的,但是她在使用,微信名君心,微信×××2)。微信号“*君”关联了一张中国**银行卡和一张**银行卡,微信号“君心”关联的是一张中国**银行卡,只有两个微信号共同关联的中国**银行卡才是专门用于六合彩赌博的。赌博人员通过电话、微信或者亲自到小店的方式向她投注。

她与上家微信名“随便耍”、“耍起走”除了六合彩上有经济往来之外,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她**银行卡(尾号0848)的交易明细清单中熊某建就是上家“随便耍”和“耍起走”,2018年4月时上家先通过微信将其**银行卡号发给她,10月份开始又通过微信给了她农行银行卡号。她从4月份开始就分别用自己建行的卡和微信给上家的两张银行卡转账,转的都是赌资。她和上家是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进行赌资的转账,她用银行卡转给上家的赌资只用**银行的卡,微信转账是用**银行卡。她从2018年4月份到2018年11月份总共拿到的提成大概是2万元左右。

和她一起在麻将店内被传唤过来派出所中有一名梁某1明的男子跟她买过外围六合彩,一共购买过三次,每次都是买50元的三中三。她微信号中的“香香”、“茶清花香”、“二姐”、“浪迹天涯”、“错与对同行”等都是经常通过微信向她投注购买六合彩的人的微信号。

公安机关从她微信提取筛选出她转账熊某建总计106270元熊某建转给她的总计36120元,杨*辉转给她的总计22210元,都是六合彩赌资。公安机关从她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提取筛选出的她转账熊某建总计334490元,是六合彩赌资熊某建转给她的总计221980元,熊某建给她的参赌人员赌博盈利和她的提成资金。她熊某建是朋友关系,她负责接收参赌人员的投注单子,把单子发熊某建熊某建确认,等到六合彩开奖后熊某建确认输赢,她就向输钱的参赌人员收取投注金额。除了她转熊某建的六合彩投注金额熊某建给她的参赌人员赌博盈利和她的提成资金来往,她熊某建没有其他任何经济来往。

五、笔录类

1.辨认笔录邱某伍辨认出冯*君梁某1明辨认出冯*君是收其六合彩赌博投注的**花园11号麻将店老板娘王某平辨认出冯*君是其拉客到澳头街道**花园11号铺位时见到的“君心”。

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办案民警在冯*君位于大亚湾区**一楼小店搜查出用于记录外围六合彩下单账本一本、用于外围六合彩下单投注手机两部,并对账本内容和两部手机微信内容进行提取。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冯*君辨认出开设赌场的现场大亚湾**一楼。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微信截图,被告人冯*君指认出她及上家的微信信息、她与上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她与赌客的微信聊天记录梁某1明指认出自己和小店老板娘的微信信息、他微信下单的聊天记录。

2.数据光盘及微信交易明细表,证实微信×××2、微信×××2×××2、微信×××2的关联财付通注册信息及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11月15日的交易明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君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接受外围参赌人员下单投注“六合彩”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冯*君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资金后转给庄熊某建,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冯*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没有因被告人的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辩护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持续性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偶犯,不符合事实,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人民陪审员  张东升

人民陪审员  张静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艺*
卢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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