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站进行赌博获利涉嫌赌博罪被大亚湾检察院起诉

【基本案情】自2017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老板”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在惠州市**区**镇**公寓**栋**单元**房内,使用6台赌博用的电脑设备登录6个不同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每次赌博时,被告人王某某与钟某某分别操作不同的电脑各自登录一个赌博网站,共同连接到百家乐赌博网站平台进入同一个赌博房。押注时,一人押“庄”一人押“闲”,二人靠赌博网站对押注金额的流水返利、赌博网站发出的红包获利。押注金额单日可达2万元至10万元,单日盈利200元至4000元。至2017年8月21日案发,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总计从赌博网站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惠州市**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赌博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9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老板”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在惠州市**区**镇**公寓**栋**单元**房内,使用6台赌博用的电脑设备登录6个不同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每次赌博时,被告人王某某与钟某某分别操作不同的电脑各自登录一个赌博网站,共同连接到百家乐赌博网站平台进入同一个赌博房。押注时,一人押“庄”一人押“闲”,二人靠赌博网站对押注金额的流水返利、赌博网站发出的红包获利。押注金额单日可达2万元至10万元,单日盈利200元至4000元。至2017年8月21日案发,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总计从赌博网站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职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笑梅

2018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盘。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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