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辩护律师:冒充警察进行招摇撞骗被判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2年起,被告人杨小兵通过网络陆续购置了手铐钥匙、警察制服、警察证件以及警民联系卡等物品。2016年5月份,被告人杨小兵向被害人马某出示了上述非法购买的警用装备,并谎称是大亚湾区公安局新西派出所的警察,骗得被害人的信任。之后,杨小兵以请客吃饭、支付生活费等名目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9810元。2016年9月1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小兵抓获归案。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杨小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小兵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小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小兵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铐钥匙1把、警服2件、警民联系卡25张、协警工作证1张,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三、责令被告人杨小兵退赔给被害人马晓娇人民币9810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小兵,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武山县。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兵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起,被告人杨小兵通过网络陆续购置了手铐钥匙、警察制服、警察证件以及警民联系卡等物品。2016年5月份,被告人杨小兵向被害人马某出示了上述非法购买的警用装备,并谎称是大亚湾区公安局新西派出所的警察,骗得被害人的信任。之后,杨小兵以请客吃饭、支付生活费等名目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9810元。2016年9月1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小兵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铐钥匙1把、警服2件、警民联系卡25张、协警工作证1张等物证,银行流水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小兵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手机短信息记录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小兵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小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小兵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铐钥匙1把、警服2件、警民联系卡25张、协警工作证1张,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三、责令被告人杨小兵退赔给被害人马晓娇人民币9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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