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赌博罪律师:合伙开设赌场判开设赌场罪均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7年3月初,经被告人朱海琼介绍,被告人高凯达向被告人陈育花租用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2号四楼开设赌场,约定开赌的每天向陈育花支付1000元场地费。

2017年3月5日开始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在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2号四楼开设赌场,以俗称“宝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分成4份股份,其中高凯达与刘明中各占0.5份股份,曹红彬、冯仕文、刘照科每人占1份股份,股东在赌场中以参赌的方式带动在场人员下注赌博及参与当天盈利分红;赌场每天约20至30多人参赌,赌场开设两日累计人数达50多人,每局牌抽水100至200元不等。朱海琼在开设赌场中积极协助高凯达,为赌场招揽赌客,并在赌场中负责借钱给参赌人员赌博。

2017年3月6日18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在以上赌场抓获以上被告人,并抓获参赌人员袁某、惠某1、叶某、段某、李某2、刘某、陈某1、彭某、杨某、魏某、孙某、李某1、吴某1、胡某、吴某2等人,缴获作案工具一批及赌资56800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朱海琼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被告人陈育花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七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海琼、陈育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育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凯达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本人的犯罪事实,但作为主犯,未如实供述同案犯朱海琼的共同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凯达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凯达参与开设赌场行为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朱海琼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仕文曾两次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曹红彬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海琼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有前科记录,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赌资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凯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刘明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被告人冯仕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被告人曹红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五、被告人刘照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六、被告人朱海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七、被告人陈育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八、缴获的华为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iphone4手机一部、iphone6s手机一部、iphone5s手机一部、麻将牌二十个、麻将台一张、赌资568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凯达,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2009年因赌博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晓东,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明中,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仕文,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红彬,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照科,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海琼,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捕前住惠阳区。2001年6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育花,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大亚湾西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朱海琼、陈育花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凯达及其辩护人范晓东、被告人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朱海琼、陈育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初,经被告人朱海琼介绍被告人高凯达向被告人陈育花租用在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2号四楼开设赌场,约定开赌的每天向陈育花支付1000元场地费。

2017年3月5日开始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在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2号四楼开设赌场,以俗称“宝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分成4份股份,其中高凯达与刘明中各占0.5股份,曹红彬、冯仕文、刘照科每人占1股,股东在赌场中以参赌的方式带动在场人员下注赌博及参与当天盈利分红;赌场每天约20至30多人参赌,赌场开设两日累计人数达50多人,每局牌抽水100至200元不等。朱海琼在开设赌场中积极协助高凯达,为赌场招揽赌客,并在赌场中负责借钱给参赌人员赌博。

2017年3月6日18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在以上赌场抓获以上被告人,并抓获参赌人员袁某、惠某1、叶某、段某、李某2、刘某、陈某1、彭某、杨某、魏某、孙某、李某1、吴某1、胡某、吴某2等人,缴获作案工具及赌资。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朱海琼、陈育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育花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海琼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朱海琼、陈育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高凯达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高凯达参与开设赌场行为情节较轻、危害不大;2、被告人高凯达能如实坦白,认罪、悔罪,应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3、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凯达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较为适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经被告人朱海琼介绍,被告人高凯达向被告人陈育花租用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2号四楼开设赌场,约定开赌的每天向陈育花支付1000元场地费。

2017年3月5日开始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在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2号四楼开设赌场,以俗称“宝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分成4份股份,其中高凯达与刘明中各占0.5份股份,曹红彬、冯仕文、刘照科每人占1份股份,股东在赌场中以参赌的方式带动在场人员下注赌博及参与当天盈利分红;赌场每天约20至30多人参赌,赌场开设两日累计人数达50多人,每局牌抽水100至200元不等。朱海琼在开设赌场中积极协助高凯达,为赌场招揽赌客,并在赌场中负责借钱给参赌人员赌博。

2017年3月6日18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在以上赌场抓获以上被告人,并抓获参赌人员袁某、惠某1、叶某、段某、李某2、刘某、陈某1、彭某、杨某、魏某、孙某、李某1、吴某1、胡某、吴某2等人,缴获作案工具一批及赌资56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华为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iphone4手机一部、iphone6s手机一部、iphone5s手机一部、麻将牌二十个、麻将台一张、赌资56800元(其中从陈育花处缴获无主认领赌资21000元,从朱海琼处缴获赌资20700元,从刘照科处缴获赌资3100元,从冯仕文处缴获赌资3000元,从曹红彬处缴获赌资3600元,从刘明中处缴获赌资5400元),均依法扣押后随案移送。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七被告人于2017年3月6日在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2号被抓获归案。

2、常住人口信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证实七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证明》一份,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五中队出具,证实被告人冯仕文2007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2年8月8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高凯达2009年4月13日因赌博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5、监控视频记录,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证实2017年3月6日大亚湾西区移民村兴和一路十巷2号人员进入记录:15:03分,吴某2等4人进入;15:14分,曹红彬带3人进入;15:18分,朱海琼搬水进入;15:19分,高凯达进入;15:20,进入1人;15:21分,刘明中进入;15:24分,冯仕文进入;15:27分,刘照科带2人进入;15:35分,进入2人;16:07分,进入2人;16:13分,进入3人;16:25分,惠某1带2人进入;16:34分,进入2人。

3月5日人员出入记录:15:00分,刘明中进入;15:02分,朱海琼进入;15:03分,高凯达进入;15:04分,进入5人;15:19分,进入3人;15:30分,冯仕文带4人进入;15:38分,刘明中带1人进入;16:09分,进入3人;16:20分,惠某1等2人进入;17:25分,刘明中进入、19:46分,刘明中进入、20:13分,赌场人员陆续离开。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孙某、魏某、袁某、李某2、吴某1、刘某、杨某、彭某、吴某2、叶某、胡某、陈某1、惠某1、段某、李某1因赌博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处罚。

7、(2014)杭余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书、(2016)粤0307刑2927号刑事判决书、人员详细信息、(2001)惠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冯仕文、曹红彬、朱海琼均有前科记录。

三、证人证言

1、魏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下午4时,因为他当天生日所以和朋友陈某1到大亚湾准备吃海鲜,因为时间还早冯仕文让他们去西区东联移民村一小学旁边的一栋四层民房玩,冯仕文先带他和陈某1到二楼喝茶,半个小时左右,冯仕文上四楼去了,他和陈某1去四楼找冯仕文,看见客厅有差不多20人围着一张麻将台赌“板九”(也有人叫推筒子、宝宝),他看了一会,也参与押注参赌。当时在现场参赌的有陈某1、冯仕文(花名:二逼)、小叔、毛某、娃仔、琼姐、四眼中等人。赌场的具体位置他不知道,是冯仕文用手机短信给他发了地址。赌场每把押注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没有固定庄家,谁有钱都可以坐庄,但是他在场押注的时候,基本都是一个身穿蓝色夹克上衣,身体微胖的男子坐庄。他不清楚赌场谁开的,反正赌场有什么事都找小叔,小叔应该是赌场的老板。赌场的房东听说是一个叫花某的妇女。

2、惠某1的证言:2017年3月6日下午4点多,他坐袁某的车和袁某一起到西区小学往西区幼儿园过去的一条巷子里,在一栋楼房门口袁某按了门铃,就有一个年轻男子给他们开门,然后他们上去四楼客厅,当时客厅有20多个人围着一张桌子赌“宝宝”,看了一下袁某就去打庄,他在旁边看,没多久,周围的人都往外跑,他们知道肯定是警察抓赌就跟着往外跑,但是还是被控制了。赌场的房东是一个大概50岁妇女,不知道名字。他去过该赌场二次,第一次是前一天3月5日,当时有20多人参赌,其中有豪仔、小弟、琼姐还有房东;第二次参赌的有袁某、豪仔、小弟、琼姐、阿某1、华某,还有房东和一个戴眼镜的。他们是用麻将牌的筒子和白板玩,发四门牌,××张牌,一对白板最大,按点数大小定输赢,没固定庄家。他不清楚赌场谁开设的,他也没有赌场的股份,因为他之前在那里打麻将,所以知道那里有得赌,就过去了。

3、胡某的证言:她是今年在别的赌档赌博认识朱海琼的并且留了电话,反正有档口开档朱海琼就会打电话叫她过去赌,今年2月18日朱海琼叫她去惠某2淡水土湖一家农庄里面赌“宝宝”、“三公”,叫她去过三次,“小叔”是听赌场的人这样叫才认识的,后来朱海琼说“小叔”是她男朋友。今天(3月6日)下午4点多,她和朋友小黑在移民村一栋楼房的4楼看人赌“宝宝”,当时客厅中间有一张桌子,麻将桌围了约20人,她看没多久就下注押了两把,过了半个小时,公安就过来了。赌场的房东是阿花。他们是赌“宝宝”,用麻将牌赌,发四份牌,每份牌就是两张麻将牌,轮流坐庄,下注最小50元,最大1000元,没有翻倍。这个地方是她第一次去,赌场是“小叔”开的,“毛某”、“娃子”、“二B”、刘明中是股东。因为每次去赌的时候,这些股东都在,并且他们也要坐下来参赌,因为没有赌子赌,股东就要坐下来一起参赌的,所以她才知道他们是股东。朱海琼是放高利贷的,是阿某3让她在那里玩一下,散档的时候会给她200元撑场费。她在赌场没有股份,房东也没有股份。她只清楚刘明中跟“小叔”是合股的,是刘明中自己跟她说的,其他股东的股份不知道。

4、李某1的证言:2017年3月6日16时许,“光头”带他到西区一出租房打牌,开始“光头”先带他上二楼看人家打麻将,过了一会,“光头”说有事出去了,叫他上四楼等,后他上了出租房四楼,看到有十几人围着一张麻将桌子赌博,他们在用麻将赌“宝宝”,他就下了二次注,没多久,就被警察堵住了。他们是用麻将的一至九筒加白板,都是两只,洗乱后发四门牌,每门牌两只,加起来比点数大小,一对白板最大,没有人固定坐庄,他下注的时候是一个胖胖的男子和一名老头在一起,不知道是不是一起坐庄。最小下注50元,最大不清楚,他下注时,庄家那边有一千多块,另外三门牌下注加起来有有七八百块,加起来台面上有二千多块钱。他是第一次去这个赌场,不知道场地的房东是谁。

5、段某的证言:今天(3月6日)下午16时许,小杨打电话叫他一起出来吃饭,后小杨一朋友将他和小杨带到移民村一出租房楼下,并按了开锁密码,告诉他们在四楼,他和小杨上去四楼后,看到七八人围着一张麻将桌,其中一个老头站在那里打骰子,坐在旁边的人押钱,每份都是押几百元左右,小杨也押了几把,玩了十分钟左右,小杨接了一个电话后叫他在这里等,小杨就自己离开了。他在阳台打了一个电话,期间又来了七八个人,大概呆了半个小时,就有警察过来了。他没有参与赌博,也不清楚是什么赌博,没注意现场有无抽水,没有看到有人放高利贷。

6、吴某1的证言:2017年3月6日下午15时,她在淡水一间小店打麻将,店主阿琴叫她去移民村打“宝宝”,另一名男子就开摩托载她到西区移民村,她上了该栋楼的四楼,当时还没开始赌,过来不久,来了二十人就开始赌了,一名光头男子先坐庄,打了几条庄他赢了钱不坐庄就换了一个较胖的男子坐庄,刚打不久,就听到有人喊,后来警察来了。赌博的方式俗称“宝宝”,用麻将的一至九筒加白板,每个都有二个,庄家发四门牌,每门牌发两只麻将,加起来比点数大小,最大的是白板一对。她不知道赌场什么时候开的,赌博的场所是一名叫花某的女子提供的,赌博的麻将和赌桌不知道是谁的,但那里是花某的家里面,应该也是花某提供的。有人抽水,不知道是谁组织赌博的,也不知道赌场是谁开的,她看到有人借钱。她就去了两次,赌的人员都差不多,没有多大的变动,赌场她没有股份的,但是散场的时候,不管输赢,赌场的人都会发每人二百块钱的小费,只要在场的人基本都有。

7、吴某2的证言:今天(3月6日)下午大概3点她去到西区小学后面一栋出租屋的四楼,当时已经有五六个人在那张桌子赌“宝宝”,她赌了两把就进房间休息了,没多久,就有便衣警察进来了。赌场是朱海琼带她去的,赌场是朱海琼和其男朋友(他们叫他“小叔”)及4个股东(其中有个花名叫“四眼中”)开的。听他们说赌场是5股份,主要负责人是朱海琼和“小叔”,赌博工具也是朱海琼和“小叔”提供的,房东是谁她不清楚。他们赌博就是用麻将牌的一筒到九筒各一对,白板一对进行赌博,没有固定庄家,谁有钱都可以做庄,最多发四门牌,其他人员搭注,没翻倍,庄家赢2000元抽水100元,每把最少押注30元,最多500-600元。赌场每天都有二三十人参赌,没有望风人员,有抽水,朱海琼在赌场“放数”,也就是放高利贷。

8、孙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下午,他收到女网友“珍珠”的微信约他去西区移民村,见面后“珍珠”提议去她朋友开的麻将馆看看,于是他跟她来到西区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3号出租房2楼,看见有几个人在二楼打麻将,他们聊了两句就分开了,他在二楼玩手机,“珍珠”应该是上楼了,后来他就上四楼看赌博。当时看到四楼有“花某”(自称是该房子的房东)、“新仔”、“陈某1”、“二B”、“珍珠”,当时有15到20个人在赌博。他总共来过两次,今天是第二次,第一次是一个花名叫“二B”的广东男子带他一起过去的。

9、彭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16时许,一个在打麻将的妇女阿某3说有朋友今天生日,带她们(几名妇女)一起过去聚餐,后来她们搭摩托车到西区移民村一楼房,阿某3先带她们到二楼喝茶,没多久她上四楼去了,看到一群人坐在屋子里喝水,她就到阳台玩手机了,没五分钟警察就来了。她不知道赌场什么时候开设的,只知道二楼是喝茶的,四楼不知道干什么的,当时没有发现有赌博。

10、李某2的证言:2017年3月6日下午3点左右,他开摩托车到西区移民村一间四层楼的楼房内,朋友小张带他上二楼看他们打麻将,后来他听到四楼很吵就上去看,看到很多人围在一张麻将桌上玩“宝宝”,就是用麻将筒子1-9筒及白板一对作为赌博工具,没固定庄家,有人做庄,最多发四门牌,其他人员搭注,没有翻倍。他在旁边看,看了一会,就有警察到了,现场大约2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都在参赌。

11、陈某1的证言:2017年3月6日下午14时许,因为朋友魏海成过生日,打电话让他过来这个地方(具体地址忘记了),他就搭私家车过来,到了指定地点,刚好有人上楼,他就跟着一起上去了,到二楼喝茶,15时许,在四楼见到魏海城,他跟魏海城在四楼门口聊天,后来就有警察过来了。他第一次来这里,其他情况都不清楚。

12、袁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16时左右,他载惠某1到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一条巷子里,惠某1带他来到一栋楼房门口,一名年轻男子开门给他们进入,他们就上去四楼客厅,当时有十多人围着一张桌子赌博,他站一旁看了一会,公安机关就来抓赌了。他看不懂他们在赌什么,他第一次去,赌场的情况都不清楚。

13、刘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16时许,刘明中打电话说有朋友生日,他们车子不够坐,让他到西区移民村兴和一路十巷2号接下人一起吃晚饭。到了之后刘明中让他按203就有人开门,他上二楼后打算上厕所,二楼的人让他上四楼上厕所,他到四楼见到七八个人围着桌子,他没注意就往厕所方向走去,没过一分钟,派出所的人就进来控制他们了。他没看到有多少人参赌,只留意到一个客厅、两个房间,赌场的情况不清楚。

14、叶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16时,他听新仔说西区移民村兴和一路十巷2号有人在打牌,后他和新仔一起到那里,进去后二楼有人打麻将,他看了一眼就上了四楼,看到客厅约有二十几个人在赌博,新仔说下去买点东西,他在旁边看他们玩,半个小时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他不知道赌场什么时候开的,去过两次,第一次是一个礼拜前,是新仔带他过去的。现场就看到他们每人拿两个麻将,在比大小,只留意到打庄的是一个老头,赌注30元至400元,每把牌的赌注共400元至1000元左右,其他情况不清楚。

15、杨某的证言:今天(2017年3月6日)下午6时许,她出门遇到阿某3,阿某3说有朋友过生日让她一起去玩,她就跟阿琼到西区移民村兴和一路十巷2号出租房二楼坐了一下,然后跟着几个人上了四楼,看到很多人在玩麻将,具体怎么玩她不清楚,大概过了十分钟,突然有人说公安来了。现场抓获了二十几个人,她没有注意有多少人参赌,只看到有一张桌子上放着麻将,然后有十几个人围在桌子周围。她是头一次去,赌场的情况都不清楚。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高凯达的供述和辩解

侦查阶段供述:他有参与开设赌场,赌场在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村东兴和一路十巷2号四楼,是用麻将牌筒子作为赌具,俗称“宝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股东除了他,还有曹红彬、冯仕文、刘照科、刘明中,股份平均分成四份,他和刘明中各占0.5份,曹红彬、冯仕文、刘照科他们三人各占1份。赌场是2017年3月5日开设的,才开设了两天,每天设赌时间为下午16时至19时。流程是每局开四门牌,其中庄家一门牌,其中赌客三人拿三门牌,其他的赌客搭注在除庄家外的三门牌上,由赌客切牌,庄家负责掷骰子,然后分派,赌客押注,之后根据牌的大小与庄家论输赢,其中一对白板为最大,赌博都是以现金人民币现场下注的。最小押注100元,最大1000元,三门牌××元为封顶。赌场的牌具和场地都是房东陈育花提供的,场地是他跟陈育花租用的,没有租赁合同,他跟陈育花达成口头协议,每天赌场设赌时就给她1000元以上,第一天他给过陈育花1000元。前几天是陈育花打电话给他,叫他召集人去她那里开设赌场的,于是他跟曹红彬、冯仕文、刘照科、刘明中等人在电话中商议开设赌场的事项,以及股份的分成等情况,他们也在电话中答应了。所有股东都要召集赌客来参赌,在没赌客坐台参赌时,股东都要坐台参赌,有赌客想坐台就让位给赌客。每天有20人以上参赌,至今有四五十人,没有发牌手,也没有望风人员,有“抽水”,庄家赢2000元抽取100元,“抽水”是庄家抽取的,是一个外号叫“大头”的男子负责监督和保管,“大头”是之前在淡水开设赌场时就负责这个工作的,不知道是谁聘请的。朱海琼是他的朋友,是跟他一起到赌场参赌的,朱海琼没有股份,也没有分得好处费。股东就分过一次钱,3月5日下午6点多没人赌了,他们在赌档分钱,那天赌档抽水5000多元,他分了700元,刘明中分了700元,曹红彬、冯仕文、刘照科每人分了1400元,还剩一些钱给带客来赌的人好处费,每人200元。赌场开设至今他就分了700多元。

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他认罪,赌场是他和“阿某2”、“毛某”、“阿中”、“娃子”一起开的,场所是花某提供的,她知道是用来开赌场的,她自己经常到赌场玩。赌场开了两天,花某只收到一天的钱1000元。没有人放贷,朱海琼是他们的赌客。赌场股份共分成四份,“阿某2”、“毛某”、“娃子”各一份,他和“阿中”合占一份。赌场是原来老板阿艺联系开的,是搞三公的,后来是“阿某2”组织玩宝宝的。

2、刘明中的供述和辩解

第一次供述:2017年3月6日下午4时许,一个叫“光头”的朋友找到他,说有朋友过生日,让他一起过去玩,后“光头”把他带到西区一个出租屋后,“光头”就走了,让他自己在这里先玩,他无聊看了一下电视就看他们打麻将,后来到四楼上厕所,出来就被公安机关抓回来了。他没有参与赌博,赌场的具体位置他不知道,他是第一次去的。赌场的所有情况他都不清楚,现场的所有人他都不认识。

第二、三次供述:他没有开设赌场,赌场是高凯达开设的,那天是高凯达叫他过去捧场的,他就是被抓当天去过一次,没有赌,位置也是小叔高凯达告诉他的。当时现场有多少人他没注意看。

第四次供述:他没有开设赌场,不是该赌场的股东,只是他过去赌场,高凯达有给他七、八百元(是在赌场第一天3月5日那天散场的时候给的),他也不知道这钱是股份钱还是捧场费。高凯达叫他过去赌场是捧场的,想赌就赌。赌场第一天开的时候他没有参赌,第二天去的时候他带了5500元过去,在赌场输了差不多100元,后来就被公安抓了,剩下的钱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他认罪,他只有赌场五分之一的半份股份,在股东里没有发言权。赌场是高凯达开的,他的股份是高凯达分给他的,其他股东他认识人,但不知道名字,还有一个老板叫“阿艺”,“阿艺”的老婆被抓了。赌场具体哪天开的不知道,他知道的就开了一天。

3、冯仕文的供述和辩解:昨天(2017年3月6日)下午15时,他和魏海成从惠阳白石开车到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2号,他就自己按门铃,因为前一天在那里赌过,然后有人开门,他就在二楼的一个房间看他们打麻将,看了一下有人让位给他打,他打了几把就直接上四楼赌宝宝,赌了将近30分钟就被公安抓获了。赌场具体在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2号,是一间约60平方的房,中间放置一张麻将台,麻将台放置了20个麻将子,周围摆放十多张凳子,是利用20个麻将子和两个骰子作为赌具,俗称“赌宝宝”的方式进行赌博。他是赌客,只知道赌场是高凯达和朱海琼两人开设的,因为他去过二人在惠某2旧三和医院旁开的麻将馆打麻将,这些赌客他之前在惠某2的麻将馆都见过,还有无其他股东他不知道。

据他所知,这个赌场是3月5日开设的,就开设了两天,庄家是一个年约35岁的中年男子和年约65岁的男子。他不知道场地是谁提供的,赌场没有发牌手,没有望风,不清楚有无“抽水”,每天有20人以上参赌,赌场开设至今一共有四五十人参赌。他没有赌场股份,只是去赌,去过两次,第二次是看别人赌博。被抓获的20多人中,他只认识高凯达、朱海琼。

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他认罪。赌场是高凯达开的,股东就高凯达一个人,具体什么时候开的他不知道,他3月份过来大亚湾时赌场是开的。他在赌场只是打牌,是一般赌客。

4、曹红彬的供述和辩解

侦查阶段第一次供述:2017年3月6日下午3时30分左右,他开车到大亚湾西区移民村的一间四层的民房内,上二楼打了几把麻将,就跑到三楼睡觉了,睡了一回治安大队就过来了,他不知道赌场的具体位置,就知道是西区移民村一间民房四楼,是上次他朋友小刘带他去过打麻将,房东是“花某”。

侦查阶段第二、三、四次的供述:他没有开设赌场,是阿某3带他过去赌场玩的,被抓前一天,他在淡水三和医院附近阿某3开的麻将店里打牌,阿某3跟他说明天去西区花某家玩,后来去到西区的赌场才知道“玩”就是赌“宝宝”。赌场是小叔开的,小叔就是高凯达。他今年去过该赌场四次,前两次是在二楼打麻将,后来就是3月5日和3月6日去过。赌场玩的是“二八杠”,广东这边叫“宝宝”。他3月6日下午3点多去,当时四楼房间的客厅有15、16个人围着一张圆桌赌宝宝,他赌了几把就去三楼睡觉了。赌场没有固定的荷手和打庄,有人抽水,打庄的赢了钱就抽水,具体抽多少他不清楚,水钱是小叔拿的,3月5日小叔拿了水钱请他们吃饭喝酒。他在赌场没有股份或分成,除了认识小叔,还认识阿某3、冯仕文,其他人不认识。小叔是在赌场参赌和拿水钱,阿某3在赌场有赌两把,有时还卖烟给人,不清楚冯仕文有没参赌。赌场是花某提供的。

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供述:他认为自己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最多是参与赌博,他没有拿水钱。赌场的老板只知道高凯达一个,他去过该赌场两次,都是去赌博的,赌场里没有为赌客提供资金。

审查起诉阶段第二次供述:他承认有参与在大亚湾开设赌场,是高凯达让他参与进来的,说给他一股,但他没获利就被抓了。

5、刘照科的供述和辩解

侦查阶段第一、二次供述:2017年3月6日下午3时30分许,他朋友阿群带他到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2号4楼赌博,他们是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俗称“宝宝”,就是把麻将里面的筒子和白板共40个麻将全部挑出来,然后庄家掷骰子,将洗好的麻将分成4门发给庄家和参赌人员,然后就是参赌人员的押注时间,外围的参赌人员可以搭注到除庄家外的任意三门中,押注完毕后就开牌,点数大的吃点数小的。赌场什么时间开的他不清楚,每天开赌的时间不定,人多就早点开始,人少就下午4点就开始,结束是晚上7时许,赌场每把最少100元,最大1000元。庄家有两人,他不认识,庄家负责“抽水”,每当庄家通吃一回就“抽水”100元,庄家自觉收取放到旁边的“水箱”。他不清楚自己是不是股东,但听他们说过会分他一份钱,说他负责赌博就可以了,结束时自然有人给他分钱。他一共拿过两次钱,第一次是1000元,第二次是800元,是一个叫阿锋的朋友分给他的。赌场和赌博工具是房东提供的,是一个妇女,她是知道租用这个地方是用来开设赌场的,她也有参赌。参赌人员每天最少有7至8人,最多他也不清楚。是高凯达让他入股赌场,他没有要股份,只是去赌场参赌的,他去过该赌场参赌两三次。

侦查阶段第三、四次供述:他没有开设赌场,只是参与赌博,但高凯达问过他要不要一起开设赌场,他没有答应。赌场是2017年3月5日开设,开设了两天,设赌时段一般是下午17时至19时,以俗称赌宝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有七八个人参赌,赌场场地是高凯达跟房东租来的。是高凯达带他过去赌场的,他认识的赌客只有高凯达和阿某3。3月5日赌场赌博结束后,高凯达拿300元给他,他没有要,不知道高凯达为什么给他钱。他不知道股东之间的分工、赌场有无放高利贷、赌场的获利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供述:他没有开设赌场,只是参与赌博。赌场不知是谁开的,是高凯达带他去赌博的。据他所知,赌场只开了两天。

审查起诉阶段第二次供述:当时高凯达叫他一起参与开设赌场,说给他股份,他没有说要,也没说不要,后来赌档开了一天就被抓了。

6、朱海琼的供述和辩解

第一、二次供述:2017年3月6日下3点多的时候,花某叫她过去玩,她就和男朋友高凯达去花某家,没多久她上去四楼用充电器给手机充电,就一直在房间,外面的情况她不知道,后来就被带回派出所调查了。当时她上去四楼时看到几个人在打麻将,她身上的七八包芙蓉王香烟是从淡水带过来的,现金是家里分红准备存银行的。她去过赌场两次,赌了几把,赌场是高凯达和刘明中、“二逼”、“麻子”和一个不知道名字的人开的。

第三、四次供述:她和高凯达是朋友关系,去年打牌的时候认识的。只知道高凯达被抓前两天有在淡水土湖二中附近一个吃羊肉的农庄开过赌场,这个西区的赌场就开了两天而已,第二天就被公安抓了,她也有参赌。赌档是玩“宝宝”的,没有固定庄家、荷手,每把牌单下注50到2000元都有,谁打庄就谁抽水,每把牌抽水一两百元,水钱是高凯达他们几个股东按股份分。赌场每天少的时候有五六个人,最多有二十多人。赌场是高凯达和别人合股开的,股东有高凯达、“四眼中”、“毛某”、“娃子”和“二逼”,其中高凯达和“四眼中”各占0.5的股份,“毛某”、“娃子”和“二逼”各占一份,赌场没有其他工作人员。赌场的房子和赌具都是花某的,听高凯达说过花某家开档很贵的,每天要3000元,后来多少场地费就不清楚。赌场没有放高利贷,只是有人在赌场没钱了,高凯达会借点钱给他,没有算利息。以前高凯达有把钱放她这里,有人找高凯达借钱时,高凯达就叫她拿钱给对方。她只是去赌博,没有开设赌场。

7、陈育花的供述和辩解

第一次供述:她有参赌。昨天(3月6日)下午16时许,朱海琼带人来她的住处,他们有些人直接上了四楼赌宝宝,有些到二楼的房间打麻将,赌了将近30分钟就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了。赌场的具体位置位于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东联兴和一路十巷2号四楼,一间约60平方的房,中间放置一张麻将台,麻将台放置20个麻将子,周围放置十多张的凳子,是利用20个麻将子和2个骰子作为赌具,俗称“赌宝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流程是每局开四门牌,其中庄家一门牌,其中赌客三人拿三门牌,其他的赌客搭注在除庄家外的三门牌上,由赌客切牌,庄家负责掷骰子,然后分派,赌客押注,之后根据牌的大小与庄家论输赢,一对白板为最大,赌博都是以现金人民币现场下注的。赌注100元至300元。她只知道赌场是朱海琼开设的,还有无其他股东不知道。因为场地是朱海琼跟她租用的,说要租她的房间来赌博,租金一天1000元(有设赌才有租金)。朱海琼是3月4日打电话给她说想租用她的房间来赌博的,她同意后,3月5日朱海琼到现场跟她协商租金的事情,没有租赁合同。赌场是3月5日开设的,开设了两天,每天设赌时段为下午16时至19时,设赌至今共有四五十人参赌。场地和赌具都是她提供的,没有发牌手,没有望风人员,有庄家,有“抽水”。

第二、三、四、五次:她将房子租给“小叔”,“小叔”当时跟她说租来打麻将的,麻将台和凳子都是我以前放进去的,赌博用的麻将是他们自己的。她收过1000元租金,是阿某3的朋友“小叔”给她的。3月初先是朱海琼打电话给她说有朋友要租用她的房子,然后“小叔”打电话给她说要租用她的房子,电话中和他商议好租房用途是赌博,租金每天1000元。她只知道“小叔”是赌场的组织者,朱海琼在赌场充当什么角色不清楚。她没有参与股份,也没有参与赌场管理,只是提供房子。赌场每天都有20多人过来参赌,有些是朱海琼和小叔带过来,有些是自己过来的。赌场她只知道有一个点,就是她的住处四楼。她提供场地获利了1000元,是小叔让朱海琼亲手交给她的,因为她之前欠朱海琼600元,所以朱海琼只给了她400元。阿某3在赌场是参赌的,赌档的烟和水都是阿某3带上去的。

五、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经高凯达辨认照片,辨认出曹红彬(“毛某”)、冯仕文(“阿某2”)、刘明中(“阿中”)、刘照科(“娃子”)、陈育花(“花某”)、朱海琼。

经刘照科辨认照片,辨认出陈育花就是提供赌场场地的房东,参与赌博的朱海琼(“阿某3”)、高凯达。

经曹红彬辨认照片,辨认出高凯达、冯仕文,参赌人员刘明中、朱海琼,房东陈育花(“花某”)。

经冯仕文辨认照片,辨认出高凯达(“小叔”)、朱海琼。

经朱海琼辨认照片,辨认出高凯达(“小叔”)、曹红彬(“毛某”)、刘照科(“娃子”)、冯仕文(“二逼”)、刘明中(“四眼中”)、陈育花(“花某”)。

经陈育花辨认照片,辨认出高凯达(“小叔”)、朱海琼。

经魏某辨认照片,辨认出高凯达(“小叔”)、冯仕文、刘照科(“娃子”)、刘明中(“四眼中”)、曹红彬(“毛某”),参赌人员惠某1、李某2、陈某1、叶某、段某、袁某、孙某、刘某、朱海琼、陈育花、胡某、彭某、杨某。

经惠某1辨认照片,辨认出参赌人员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袁某、李某2、陈某1、李某1、陈育花、朱海琼、杨某。

经胡某辨认照片,辨认出放高利贷的朱海琼,股东曹某、刘明中、刘照科、冯仕文、高凯达,房东陈育花(“花某”)。

经李某1辨认照片,辨认出庄家袁某、惠某1,参赌人员李某2、彭某。

经段某辨认照片,辨认出庄家惠某1,打骰子的袁某,参赌人员吴某1、曹红彬、彭某。

经吴某1辨认照片,辨认出参赌人员惠某1、刘照科、曹红彬、刘明中、袁某、叶某、李某1、高凯达、陈育花、彭某、朱海琼、杨某。

经吴某2辨认照片,辨认出参赌人员孙某,股东高凯达(“小叔”)、刘明中(“四眼中”)、刘照科(“娃子”)、冯仕文、曹红彬(“毛某”),房东陈育花(“花某”),朱海琼(“小叔”的女朋友,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经孙某辨认照片,辨认出摇骰子的老头惠某1。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西区移民村兴和一路十巷2号住宅楼四楼房间。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通话记录,证实手机号为134××××3488、138××××9529(朱海琼)、136××××8886、134××××1001(刘明中)、150××××1500、150××××3603、135××××1738(陈某2,系陈育花丈夫)、152××××0808的用户资料及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的通话记录。

2、现场指认照片,经陈育花指认,证实赌场位于大亚湾西区移民村兴和一路十巷2号。

3、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外观情况。

4、视频监控截图,证实2017年3月5日、3月6日赌场参与人员的出入记录。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朱海琼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被告人陈育花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七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海琼、陈育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育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凯达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本人的犯罪事实,但作为主犯,未如实供述同案犯朱海琼的共同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凯达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凯达参与开设赌场行为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凯达、刘明中、冯仕文、曹红彬、刘照科、朱海琼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仕文曾两次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曹红彬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海琼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有前科记录,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赌资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凯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明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仕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曹红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照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朱海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育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八、缴获的华为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iphone4手机一部、iphone6s手机一部、iphone5s手机一部、麻将牌二十个、麻将台一张、赌资568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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