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赌博律师:百货店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利被判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案情简介】201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其宏在被告人彭桂茶的“鸿源百货店”(位于大亚湾区西区办事处光新村)摆放一台赌博游戏机,让群众赌博,陈其宏每月支付彭桂茶500元租金。同年4月至7月,陈其宏在彭桂茶的百货店摆放二台赌博游戏机让群众赌博,并约定陈、彭二人按照赌博赢利六四分成,而且1月至7月,每天至少有2-3名群众在摆放赌博机上赌博,陈其宏获利约3800元,彭桂茶获利约1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其宏在2017年6月在百惠园麻将馆(位于大亚湾区西区办事处光新村)摆放游戏机一台供群众赌博,获利约1200元。还于同月在上述光新村的一家无名麻将馆摆放游戏机一台供群众赌博,获利约900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陈其宏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桂茶明知被告人陈其宏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放置赌博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其宏、彭桂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其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桂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宏、彭桂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其宏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桂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桂茶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其宏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彭桂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其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彭桂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31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其宏,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庞蕾,广东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桂茶,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2017年7月24日因提供场所给他人摆放赌博游戏机被大亚湾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均洪,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其宏、彭桂茶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其宏及其辩护人庞蕾、被告人彭桂茶及其辩护人黄均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其宏在被告人彭桂茶的“鸿源百货店”(位于大亚湾区西区办事处光新村)摆放一台赌博游戏机,让群众赌博,陈其宏每月支付彭桂茶500元租金。同年4月至7月,陈其宏在彭桂茶的百货店摆放二台赌博游戏机让群众赌博,并约定陈、彭二人按照赌博赢利六四分成,而且1月至7月,每天至少有2-3名群众在摆放赌博机上赌博,陈其宏获利约3800元,彭桂茶获利约1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其宏在2017年6月在百惠园麻将馆(位于大亚湾区西区办事处光新村)摆放游戏机一台供群众赌博,获利约1200元。还于同月在上述光新村的一家无名麻将馆摆放游戏机一台供群众赌博,获利约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其宏、彭桂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人曾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其宏、彭桂茶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现场照片、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宏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桂茶明知被告人陈其宏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放置赌博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其宏、彭桂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其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桂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宏、彭桂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其宏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桂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桂茶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其宏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彭桂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其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彭桂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卓建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宇艺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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