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盗窃罪辩护律师:男子二次盗窃时被抓获被判处盗窃罪

被告人况*钱的作案经过、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9日凌晨0时30分,被告人况*钱打电话约张某2(已判决)到大亚湾区进行盗窃。2018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俩人经过**村**网吧楼下物色好被害人朱某1的一部女装白色摩托车,在转移盗得的摩托时被逃脱。

2.2019年3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况*钱独自一人来到大亚湾**村**便利店旁巷内物色好被害人李某1的一辆金福牌摩托车,将摩托车盗窃驶离现场,并停放在惠阳区**网吧对面一巷子里,最后被告人况*钱前往**网吧上网。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况*钱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况*钱于2019年3月29日盗窃的摩托车,是被害人于2019年3月6日在网上购买,购买价格为2280元,而价格认定结论书按市场法认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2888元,综合考虑被害人的损失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摩托车价值认定为2280元更为合理。辩护人对该价格认定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况*钱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况*钱,绰号“大嘴”,男,1991年0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地区,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未检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钱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张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钱及其辩护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12月29日凌晨0时30分,被告人况*钱打电话约张某2(已判决)到大亚湾区进行盗窃。2018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俩人经过**村**网吧楼下物色好被害人朱某1的一部女装白色摩托车,由况*钱将防盗锁剪开,张某2在一旁望风,剪开后由张某2将摩托车推至**园旁边的小巷中,况*钱跟着走进巷子中与张某2会合,俩人行为可疑被证人张某1发现,况*钱见状立刻逃跑,正在推车的张某2被当场抓获。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豪宝牌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值为2554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况*钱独自一人来到大亚湾**村**便利店旁巷内物色好被害人李某1的一辆金福牌摩托车,将摩托车盗窃驶离现场,并停放在惠阳区**网吧对面一巷子里,最后被告人况*钱前往**网吧上网。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金福牌鬼火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值为2888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况*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况*钱曾犯盗窃罪,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况*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

一、2018年12月29日那单,该起事件是没有实际获利的,涉案车辆也没有开离现场;

二、2019年3月29日那单,李某2的询问笔录中,购买车辆的价值为2280元,根据网上的购买价格和鉴定出来的价格不一样,应当以实际价格为准,不应当高于2280元;

三、被告人主动提出愿意赔偿给被害人,说自己的卡里有钱,也提供了父亲的电话给法院,争取弥补过错;

四、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会见也了解到,之前是抱有侥幸心理,但进来看守所后,非常后悔,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12月29日凌晨0时30分,被告人况*钱打电话约张某2(已判决)到大亚湾区进行盗窃。2018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俩人经过**村**网吧楼下物色好被害人朱某2的一部女装白色摩托车,由况*钱将防盗锁剪开,张某2在一旁望风,剪开后由张某2将摩托车推至**园旁边的小巷中,况*钱跟着走进巷子中与张某2会合,俩人行为可疑被证人张某1发现,况*钱见状立刻逃跑,正在推车的张某2被当场抓获。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豪宝牌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值为2554元人民币。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缴获后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朱某2。

二、2019年3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况*钱独自一人来到大亚湾**村**便利店旁巷内物色好被害人李某2的一辆金福牌摩托车(该摩托车购买价格为2280元),将摩托车盗窃驶离现场,并停放在惠阳区**网吧对面一巷子里,最后被告人况*钱前往**网吧上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红色运动鞋一双、黑色绿色相间衣服一件、红色螺丝刀一把、红色小剪刀一把、接线头一个。

二、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况*钱于2019年4月2日被民警传唤归案。

2.人员信息、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况*钱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于2019年4月2日,扣押了况*钱红色运动鞋一双、黑色绿色相间衣服一件、红色螺丝刀一把、红色小剪刀一把、接线头一个。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李某2于2019年3月29日向民警提交了他被盗摩托车的三张网购图片(网购价格为2280元);证实孟某于2019年4月14日向民警提交了一张上网人员信息的图片。

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民警于2019年4月14日向孟某调取了上网登记视频一份;证实民警于2019年3月30日向李**调取了作案视频一份;证实民警于2019年5月6日向中国联合网络通话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调取了号码131××××****(况*钱)从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4月2日的五页电话清单;证实民警于2019年4月24日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调取了手机号158××××****(曾波)从2018年12月25日到2019年1月1日的通话记录。

6、上高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况*钱于2009年12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

7、(2017)粤139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2018)粤139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况*钱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8、情况说明,况*钱对涉嫌的两宗盗窃摩托车的案件矢口否认,侦察机关对已起诉的张某2再次提审,经辨认张某2指出之前与其参与盗窃摩托车的“大嘴”就是况*钱。

9、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红色运动鞋一双、黑色绿色相间衣服一件、红色螺丝刀一把、红色小剪刀一把、接线头一个移交至大亚湾检察院案管科。

10、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白色摩托车一辆、被剪断的黑色防盗锁一把已于2019年1月4日发还给被害人朱某2。

三、证人证言

1、张某2的证言:2018年12月29日,“大嘴”叫他去玩,到了白云坑后,“大嘴”说他输钱了,让他一起盗窃摩托车,30日凌晨1时许,他就跟“大嘴”在**村**网吧楼下盗窃一部摩托车,“大嘴”负责剪断摩托锁,他负责望风,然后他将摩托车推到对面**园旁边的巷子里。

2、孟某的证言:他是惠阳区**网吧的网管。况*钱一次上网时间是2019年3月29日2时08分41秒,下机时间是2019年3月29日6时23秒44分;第二次上网时间是2019年3月29日23时37分41秒,下机时间是2019年3月30日7时37分59秒。每一个客人上网都是需要刷身份证的。他已经把况*钱2019年3月29日2时许到他店里上网刷身份证的视频提交给公安机关了,但他店里视频的时间比北京时间快了10多分钟。

3.张某3的证言:2018年12月30日凌晨1时30分许,他经过**市场时,发现一名男子推着一部女装白色摩托车进到子里,后面又跟着进去一名背着挎包的男子跟那名推摩托车的男子会合,于是上前用警用装备绕过去拦截两名男子,其中一名背挎包的男子跑掉了,抓住推车男子后,他就打110报警了。

四、被害人的陈述

1、李某2的陈述:2019年3月28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他将摩托车停在在大亚湾**村**便利店门口,次日早上6时30分左右,他发现摩托车不见了。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黑色金福牌鬼火两轮踏板摩托车,2019年3月6日在京东网上“**车品专营店”购买的,当时买了2280元人民币。

2、朱某2的陈述: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他将摩托车停放在大亚湾**村**网吧门口,到次日凌晨30许,公安机关找到他才知道他的白色摩托车被盗了。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白色豪宝牌摩托车。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况*钱第一次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3月28日,他在惠阳区**网咖上网,到3月29日早上回到自己的住处。

况*钱第二次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3月29日凌晨,他吃了宵夜就去**网咖上网了(通宵上网)。

况*钱第三至四次的供述和辩解:他不认识公安机关出示视频中的男子,不认识叫张某2的男子。

况*钱第五至六次的供述和辩解:他没有参与盗窃。他只有使用131××××****这个电话号码。

六、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金牌福鬼火摩托车按市场法鉴定,价格为2888元;豪宝牌摩托车按成本法认定,价格为2554元。

七、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张某2辨认出“大嘴”(况*钱),张某3辨认出张某2是将摩托车推进**园酒楼旁巷子的男子。

2、搜查笔录,2019年4月2日02时许,公安民警在任**的见证下对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况*钱的暂住地:惠州市惠阳区**住宿203房进行了搜查,搜到了红色GRN品牌运动鞋一双;黑、绿色相间的贵人鸟品牌外套一件、螺丝刀一把、小剪刀一把、接线头一个。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2辨认出2018年12月30日他与“大嘴”一起盗窃白色女装摩托车的现场。

八、视听资料

1、相关截图,李某2指认出照片中被盗窃的摩托车系他本人的;李某2指认出其在网上购买摩托车的记录;孟某指认出况*钱在**网吧的上网记录;孟某指认出**网吧吧台视频监控截图中的上网的男子系况*钱;况*钱指认出**网吧吧台视频监控中的他本人;张某2指认出视频监控截图中的他本人和大嘴。

2、相关照片,况*钱指认出他的绿色外套、红色运动鞋、红色螺丝刀、红色小剪刀。

3、视频光盘一张,证实2018年12月30日1时28分许至1时30分许两名男子在现场盗窃一部白色女装摩托车的经过。2019年3月29日2时25分许况*钱出现在**网吧时的情形。2019年3月29日1时35分许一名男子将现场停放的一辆摩托车推走;2019年3月29日2时3分许一名男子将摩托车停放在现场巷子里,2019年3月29日6时44分许一名男子将停放在该巷子里的摩托车推走。

4、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外观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钱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况*钱于2019年3月29日盗窃的摩托车,是被害人于2019年3月6日在网上购买,购买价格为2280元,而价格认定结论书按市场法认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2888元,综合考虑被害人的损失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摩托车价值认定为2280元更为合理。辩护人对该价格认定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况*钱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盗一辆摩托车经追缴后已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况*钱从轻处罚。被告人况*钱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况*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况*钱退赔被害人李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2280元。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红色运动鞋一双、黑色绿色相间的衣服一件、红色螺丝刀一把、红色小剪刀一把、接线头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

人民陪审员  张静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艺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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