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院: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后被处罚金并驱逐出境

【案件事实】2019年3月初,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伙同黄*楷(H**E,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于同年3月3日结伴从越南高平省保乐县**路步行偷渡进入中国境内。然后四人乘坐交通工具,进入博罗县*洲镇**割衣有限公司务工,直至2019年7月11日博罗县公安局进行“三非”人员清查时,发现各被告人有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行为。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犯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附加驱逐出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91刑初4*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农*南(N*M),男,1997年3月8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高平省保乐县金菊乡(被告人基本情况均为自述)。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羁押,7月15日被拘留审查,于2019年8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被告人:叶*梨(D*E),女,2000年2月11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高平省保乐县金菊乡(被告人基本情况均为自述)。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羁押,7月15日被拘留审查,于2019年8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被告人:农*专(N*N),男,1993年2月4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高平省保乐县藩青乡(被告人基本情况均为自述)。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羁押,7月15日被拘留审查,于2019年8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翻译人员:黄*仕,深圳市**犯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犯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国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和翻译人员黄*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初,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伙同黄*楷(H**E,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于同年3月3日结伴从越南高平省保乐县**路步行偷渡进入中国境内。然后四人乘坐交通工具,进入博罗县*洲镇**割衣有限公司务工,直至2019年7月11日博罗县公安局进行“三非”人员清查时,发现各被告人有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运、魏*飞、蒋*利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犯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农*南、叶*梨、农*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农*南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附加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叶*梨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附加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农*专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附加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成琦

附:相关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