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检察院案管科进行阅卷申请电话预约0752-5568235

大亚湾检察院案件管理科

案件查询与阅卷须知

一、案件管理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 应当公开的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查询。

二、查询范围为本院办理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查询内容为检察环节各阶段案件的基本信息。

三、查询分为窗口查询、电话查询、网络查询3种方式,查询者可到案件管理科服务窗口现场查询,或拨打专线电话(号码 :0752-5568235)进行查询,或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网络查询。

四、查询者无论采用何种查询方式,案管中心均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查询者本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查询者或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查询者为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

(二)被查询的案件当事人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查询者应提供中英文的授权委托书、我国使领馆的认证材料。

(三)被查询的案件当事人为单位的,查询者应提供单位或法人委托证明。

(四)查询者资格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五、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需要阅卷的,可到案管科进行阅卷申请或进行电话预约(号码:0752-5568235),案管中心负责受理并安排阅卷时间。

六、案管中心接待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函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等。

七、辩护律师查询电子或纸质卷 宗应在指定的阅卷室内进行,可以申请打印或者复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未经允许,不得自行拷贝相关电子文档及视听资料,不得对纸质卷宗材料进行拍照、摄像,不得涂改、毁损、调换、删除卷宗材料。违反规定的,案管中心人员应及时制止或者中止其阅卷;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辩护人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申请阅卷的 ,由案管中 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具体要求可咨询本院案件管理科。

九、查询 和阅卷均应 遵守本院办公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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