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故意罪律师: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简介】2015年1月18日6时许,被告人李国军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误认为停放在其家楼下的号牌为粤L×××××的沃尔沃小汽车车主是其妻子的情夫。为泄愤,遂在其家中三楼拿了半块建房子用的红砖头往下朝该辆小汽车丢去,造成该车主相应处前挡风玻璃呈蛛网型碎裂状。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李国军无视国法,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价值1330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国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国军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量刑偏重,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军,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0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1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叶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军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误认为停放在其家楼下的号牌为粤L×××××的沃尔沃小汽车车主是其妻子情夫。为泄愤,2015年1月18日6时许,李国军在其家三楼拿了半块建房子用的“红砖头”往下朝该辆小汽车丢去,造成该车主驾驶位相应处前挡风玻璃呈蛛网型碎裂状。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毁汽车前挡风玻璃维修费10009元人民币、防爆膜3300元人民币,损失合计13309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国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国军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国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6时许,被告人李国军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误认为停放在其家楼下的号牌为粤L×××××的沃尔沃小汽车车主是其妻子的情夫。为泄愤,遂在其家中三楼拿了半块建房子用的红砖头往下朝该辆小汽车丢去,造成该车主相应处前挡风玻璃呈蛛网型碎裂状。

经物价鉴定,被毁坏财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3309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家属赔偿了一万四千元给被害人陈某1,被害人陈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国军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该案被告人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了李国军于2017年5月11日被传唤到案。

3.指认笔录及照片,经李国军指认,证实被砸小轿车的情况。

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张,证实粤L×××××沃尔沃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陈某1。

5.发票联复印件二份,证实涉案车辆修理费情况。

6.《关于作案工具未提取的情况说明》,证实民警接到事主陈某1的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未发现砸车玻璃时的砖头。现因砖头未在现场,故无法将作案工具进行提取。

7.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家属李某已与被害人陈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5年1月17日23时许,我开车从翠堤尚园到校木洞惠利工程公司后面,就将我的车停放在其公司后面空地,停好车后我就回家睡觉了。到了18日17时30分许,我去昨日停车处开车,就发现我的车前挡风玻璃被砸。我的车是一辆古铜色沃尔沃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粤L×××××,被砸的挡风玻璃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防爆膜约3000元人民币。我的家中装有监控,可以看到我停车位置的,从监控中发现那名砸我车的男子,并在现场发现一些碎砖头。

(三)被告人李国军的供述和辩解:大约是2015年1月份的一天早上,我看到我家后面停着一辆土黄色的越野车,因为这部车在这里出现国很多次了,而且我在我老婆手机里的聊天记录看到她有对别人说是坐车过来的,我就怀疑这部车车主是我老婆的情夫,我就从三楼楼上捡了一块建房子用的红砖头往下丢,丢到那台车的挡风玻璃上,我就回房间了。

(四)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车辆被砸部件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10009元,挡风玻璃防爆膜价值人民币3300元。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黄鱼涌村委会校木洞村站南路8号后面,并经被告人指认。

(六)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1.视频监控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的过程。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黄鱼涌村委会校木洞村站南路8号后面以及受损车辆的外观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军无视国法,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价值1330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国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国军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量刑偏重,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木英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雅缎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