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喝完自制白酒驾车上路被查获被判危险驾驶罪

【案件事实】被告人黄*忠于2018年7月18日19时许,在惠东县十里银滩碧*园对面的**饭店和家里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黄*忠喝了大概2杯自制白酒(不记得品牌)。当晚20时许,黄*忠驾驶一辆号牌为粤B×××××的小车从饭店出来,行驶到东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经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黄*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65毫克100毫升。

【大亚湾法院裁判要点】被告人黄*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黄*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3*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忠,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忠于2018年7月18日19时许,在惠东县十里银滩碧*园对面的**饭店和家里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黄*忠喝了大概2杯自制白酒(不记得品牌)。当晚20时许,黄*忠驾驶一辆号牌为粤B×××××的小车从饭店出来,行驶到东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

经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黄*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65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黄*忠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抽血检验照片、现场抽血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忠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林木英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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