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刑事犯罪律师: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被判有期徒刑

大亚湾刑事律师: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如何判决?

在生活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对于故意去伤害他人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或者心理上伤害的一种违法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那么如果故意伤害行为仅仅是导致对方轻微伤呢?此时该如何判刑?接下来由大亚湾刑事律师整理分析了一些真实案例,来参考关于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怎么处罚,

首先,我们要知道,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如何判刑?

根据《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必须要造成他人人身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程度的,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如果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只是造成了对方轻微伤的话,此时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换言之故意伤害轻微伤不会被判刑。但这并不代表不会受到其他的处罚。

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的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处以行政拘留。

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然后,要清楚,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刑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刑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以下具体用案例做说明,供参考了解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如何判刑?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日09时30分许,在大亚湾荣某建设公司御湖观邸建筑工地,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了由于某4代表资方,章某、吴某1、兰某、许某等人代表劳务方一起商讨工程劳务费的会议。会议期间,因劳务公司经理章某以及各组小包工头所列出的工人工资清单总价与荣某建设公司所列工资清单总价相差甚远,引发双方争吵互骂。于某4和现场维持秩序的赵某1遂与被害人许某、兰某、章某、吴某1等人相互推搡。此时,荣某建设公司叫来的被告人冀磊、顾盼盼,看到会议室的多名小包工头与荣某建设公司的于某4等人在争吵、打架,遂上前帮手,殴打了在场的几名小包工头,最终导致被害人许某、兰某、吴某1受伤。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进行了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公诉意见:2017年12月3日09时30分许,在大亚湾荣某建设公司御湖观邸建筑工地,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了由于某4(已不起诉)代表资方,章某、吴某1、兰某、许某等人代表劳务方一起商讨工程劳务费的会议。会议期间,因劳务公司经理章某以及各组小包工头所列出的工人工资清单总价与荣某建设公司所列工资清单总价相差甚远,引发双方争吵互骂。于某4和现场维持秩序的赵某1遂与被害人许某、兰某、章某、吴某1等人相互推搡。此时,荣某建设公司叫来的被告人冀磊、顾盼盼,看到会议室的多名小包工头与荣某建设公司的于某4等人在争吵、打架,遂上前帮手,殴打了在场的几名小包工头,最终导致被害人许某、兰某、吴某1受伤。

律师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冀磊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冀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3.被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冀磊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冀磊、顾盼盼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冀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顾盼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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