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被判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6月份,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何某刚、黄某伦(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2016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永湖中学旁抓获吸毒人员黄某伦,随后根据吸毒人员黄某伦指引,抓获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再根据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指引,抓获吸毒人员何某刚。经对上述三人使用氯胺酮检测试剂盒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

【惠阳法院】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56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6月份,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何某刚、黄某伦(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2016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永湖镇永湖中学旁抓获黄某伦,随后根据黄某伦指引,抓获邹雪茹邹某茹,再根据邹雪茹邹某茹指引,抓获何某刚。经对上述三人使用氯胺酮检测试剂盒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6月份,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何某刚、黄某伦(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2016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永湖中学旁抓获吸毒人员黄某伦,随后根据吸毒人员黄某伦指引,抓获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再根据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指引,抓获吸毒人员何某刚。经对上述三人使用氯胺酮检测试剂盒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人员何某刚、黄某伦的证言;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雪茹邹某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人民陪审员  黄明友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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