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共计价值2000多元电缆线被判处徒刑6个月

【案件事实】被告人班*多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盗窃。具体如下:2019年12月25日中午12时许,班*多来到惠阳区**花园工地内盗窃两条电缆线,得手后以182元的价格转卖给收废品的人。2019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班*多来到上述工地盗窃了三条电缆线,得手后以507元转卖给收废品的人。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班*多再次来到上述工地继续盗窃,将工地三条电缆线捆绑在身上,准备逃离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控制住后报案。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现金507元、电缆及作案工具钳子1把、螺丝刀1把。经鉴定,2019年12月28日被盗电缆线价值为2160元。

【惠阳法院】被告人班*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班*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被告人班*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303刑初3*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多,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长顺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12。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多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多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盗窃。具体如下:2019年12月25日中午12时许,班*多来到惠阳区**花园工地内盗窃两条电缆线,得手后以182元的价格转卖给收废品的人。

2019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班*多来到上述工地盗窃了三条电缆线,得手后以507元转卖给收废品的人。

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班*多再次来到上述工地继续盗窃,将工地三条电缆线捆绑在身上,准备逃离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控制住后报案。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现金507元、电缆及作案工具钳子1把、螺丝刀1把。经鉴定,2019年12月28日被盗电缆线价值为21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班*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班*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班*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班*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现金507元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人单位(惠阳区**花园工地),缴获的作案工具钳子1把、螺丝刀1把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班*多按鉴定价格退赔惠阳区**花园工地人民币16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伟盛

张恒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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