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他人泄漏轮胎气起争执砸人致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事实】2016年12月15日5时许,因被告人杨*文停放在大亚湾区霞涌霞塘四巷的猎豹汽车挡住了被害人周某1的三轮车外出,周某1把杨*文的车辆轮胎气放了。6时许,杨*文发现自己车轮胎气被放后,经了解得知可能是周某1所为,于20时许,伙同刘*、周某3(另案处理)、“阿七”(另案处理)到**号找到周某1一家询问情况,期间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相互的推打。杨*文捡起地上的砖头击打了周某1的手臂,刘*上前抱住周某1不让其反抗,杨*文再次用拳头打向周某1的鼻子。此外,刘*也殴打了周某1,周某1意图拿家中铁器砸刘*,被刘*抢过来并打向周某1的头部。周某2、高某见状,便上前劝架,同样遭到周某3等人的殴打。经法医鉴定,周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大亚湾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文、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文、刘*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文,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刘*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5日5时许,因被告人杨*文停放在大亚湾区霞**猎豹汽车挡住了被害人周某1的三轮车外出,周某1把杨*文的车辆轮胎气放了。6时许,杨*文发现自己车轮胎气被放后,经了解得知可能是周某1所为,于20时许,伙同刘*、周某3(另案处理)、“阿七”(另案处理)到**号找到周某1一家询问情况,期间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相互的推打。杨*文捡起地上的砖头击打了周某1的手臂,周某1的反抗,刘*上前抱住周某1,杨*文再次用拳头打向周某1的鼻子。此外,刘*也殴打了周某1,周某1意图拿家中铁器砸刘*,被刘*抢过来并打向周某1的头部。周某2、高某见状,便上前劝架,同样遭到周某3等人的殴打。

经法医鉴定,周某1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文、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文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刘*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文、刘*拘役五个月到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杨*文、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5时许,因被告人杨*文停放在大亚湾区霞涌霞塘四巷的猎豹汽车挡住了被害人周某1的三轮车外出,周某1把杨*文的车辆轮胎气放了。6时许,杨*文发现自己车轮胎气被放后,经了解得知可能是周某1所为,于20时许,伙同刘*、周某3(另案处理)、“阿七”(另案处理)到**号找到周某1一家询问情况,期间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相互的推打。杨*文捡起地上的砖头击打了周某1的手臂,刘*上前抱住周某1不让其反抗,杨*文再次用拳头打向周某1的鼻子。此外,刘*也殴打了周某1,周某1意图拿家中铁器砸刘*,被刘*抢过来并打向周某1的头部。周某2、高某见状,便上前劝架,同样遭到周某3等人的殴打。

经法医鉴定,周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文、刘*与被害人周某1、周某2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有照片附卷)

黄油枪二把、打汽筒一把、砖块一块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文、刘*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经网上追逃,被告人刘*于2017年3月13日被浙江省三门县公安局查获后归案,被告人杨*文于2017年6月21日被广西省北海铁路公安处查获后归案。

3.疾病诊断证明书,拟证明周某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4.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杨*文、周某3、刘*已赔偿周某1、周某28万元,周某1对杨*文、周某3、刘*表示谅解。

三、证人证言

1.李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15日21时30分许,他听到楼下有很大响声,他就跑下楼看到他楼下的两个租客满身是血,远处还有一个人影跑过。早上8时许,他就看到在他家门口有一部小汽车的四个轮胎的气被人放掉了,有几个年轻人在看那部车。经了解,应该是楼下的租客因小车堵住门口,租客的车出不去做生意才把车胎放气的。

2.李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15日21时许,他听到楼下有人发生争吵,他下楼后隔壁房东就跟他说租住在他楼下的租客把隔壁房东的租客打伤了。他去隔壁发生打架的房子看看,看到隔壁租客用手按住头部,地上还有血。2016年12月15日7时许,租住在他家203房的租客打电话给他说放在楼下的车辆轮胎气被放了,想调取他家监控,后发现他家监控的电源坏了看不到。租住他家203房的租客其中一名叫刘*。

四、被害人陈述

1.周某1陈述:2016年12月15日早上5时许,他家门口(霞涌镇**号出租屋)有一辆小轿车挡住他的三轮车出去做生意,他就把那一辆小汽车的轮胎气放了。20时许,他和老婆高某、姐姐周某2在家里,突然进来三名男子问他是不是把其汽车轮胎的气放了,他说不是他放的。那名男子自称是房东说查看了监控录像就是他放的轮胎气,然后就开始动手打他,另外两名男子也开始动手打他。那三名男子在他家里拿起黄油枪、铁棍、啤酒瓶等工具往他头部还有鼻子打。他就被打晕在地了。

2.周某2陈述:2016年12月15日,她在弟弟周某1家里吃饭,突然有人很大力敲门,她打开门后一名年轻男子就把她推开,接着又进来五名男子。对方进来后就问周某1在早上是不是放了汽车轮胎气,她弟弟就说不知道。对方六个人就围着她弟弟殴打,有人拿铁管、有人拿砖头,她弟弟被打的头破血流,她弟媳护着周某1也被打了。她上前保护周某1,她也被人用拳头打了头部,还有人拿铁管打她,她的鼻子也被打伤流鼻血。盆骨、背部等也被打伤。她弟弟也被人打昏迷了。

3.高某陈述:2016年12月15日20时许,家里来了三名男子问她老公周某1在早上是不是把停放在她家门口的轮胎气放了。周某1就说车挡住了大门,三轮车没法进去,没法做生意。那三名男子听到之后就开始殴打周某1,一名男子拿着类似充气筒的铁管打她老公头部,一名男子就拿砖头打,还有一名男子拿着一把黄油枪打她老公的鼻子,那三名男子把她老公打得头破血流,她和她老公姐姐周某2就上前拉开那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就把她推倒在地,脑袋被磕了一下,左手摔伤。周某2也被一名男子殴打致鼻子出血。她就跑到外面喊救命,对方就骑着摩托车跑了。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刘*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2月一天早上6时30分许,他和杨*文看到前一晚他们停在隔壁出租屋门口的汽车的四个轮胎都没气了,就去问房东是谁干的。房东说他们的车把人家的门口(隔壁卖菜的住户)挡住了,可能人家要做生意,就放了他们的气。他们给轮胎打气的时候,车主杨*文就觉得被人放了车胎气很不服,要去找卖菜的住户道歉。20时许,杨*文打电话给他说很生气,让他一起去找卖菜的住户。于是他就和周某3一起过去了。他们到了出租屋卖菜租户家,他看到杨*文及杨*文朋友已经和卖菜的男子吵了起来了,杨*文说:“隔壁房东说可能是你们干的(指放轮胎气)。”那男子就说:“就是我干的又怎么样,我们家不做生意了吗?”然后双方就互相用脏话对骂,情绪都很激动,卖菜的男子就在家里拿起一个灭火器要砸杨*文,他就过去将杨*文推开,灭火器刚好砸在他头上,他倒地起来后就看到卖菜的男子和杨*文及杨*文的朋友扭打在一起,卖菜家高个子的女子就拿扫把去帮忙,他就将高个女子拦住,另外一个矮个子的女子也要去帮忙,也被周某3拦住了。他看到杨*文及杨*文的朋友把卖菜的男子打得满脸是血,杨*文叫他们一起走。他走在后面,那名男子用拳头往他头部打过来,他就转身往那名男子身上打了两拳。

2.杨*文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6时许,他在刘*出租屋起床准备出海捞螺,他到一楼时就发现停放在隔壁出租屋门口的小汽车被人放了四个轮胎气,他当时就很生气,就叫了刘*帮忙打气。19时许,他遇到了老乡“阿七”,于是就和“阿七”到了刘*出租屋楼下,刘*和“阿*”也下楼拿衣服给他,于是他和“阿七”、刘*、“阿*”一起去隔壁出租屋问清楚。他在隔壁出租屋敲了几下门,开门的是一个高个子妇女,他见屋内有一名男子,他和刘*、“阿*”就一同入内,“阿七”就在门口等。他就问屋里的男子是不是在早上把他的轮胎气放了,一开始那名男子还不承认,刘*就骗对方说在监控看到了。他们双方就争吵起来,那名男子边说就把他推到墙角,他们就相互推打。他在对方的右胸口打了一拳,对方男子就把空啤酒瓶砸向地板,想用啤酒瓶嘴插他,但没有插到,他就将对方拿啤酒瓶的手按在地上,从墙边顺手拿起砖块砸那名男子的手,刘*就从背后抱住该男子,不让该男子动,他就用拳头打该男子的鼻子,屋内的两名女子想过来拉架,但被“阿*”拦住了,他用拳头打到那名男子鼻子流血,他就跑到门口叫刘*走,刘*当时还在跟那名男子拉扯着打,他看到那名男子满身都是血,“阿*”也在和两名妇女拉扯着。他把“阿*”拉到门口,然后他们三人就骑着摩托车跑了。逃离现场后刘*跟他说被那名男子用灭火器砸了头,刘*就抢过灭火器也砸了对方头部。

六、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周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七、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周某1辨认出刘*是殴打其的其中一名男子;刘*辨认出杨*文、周某1、周某3;杨*文辨认出刘*、周某3(“阿*”)、周某1。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经勘查,现场位于大亚湾区霞涌镇**号一楼,在大门地面见有可疑血迹,客厅中央摆放着2台三轮车,在三轮车东侧地面以及箱子上面见有可疑血迹。

八、视听资料

1.视频监控截图,周某1指认出视频截图中的三名男子就是殴打其的三名男子;刘*指认出视频截图中的自己、周某3、杨*文、杨*文的朋友;杨*文指认出视频上截图中的自己、刘*、“阿七”、“阿*”;李某2指认出刘*是租住在他家203房的人。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外观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文、刘*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的量刑建议偏高,予以调整。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砖头一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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