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款纠纷打架斗殴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7年12月3日09时30分许,在大亚湾荣某建设公司御**邸建筑工地,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了由于某4代表资方,章某、吴某1、兰某、许某等人代表劳务方一起商讨工程劳务费的会议。会议期间,因劳务公司经理章某以及各组小包工头所列出的工人工资清单总价与荣某建设公司所列工资清单总价相差甚远,引发双方争吵互骂。于某4和现场维持秩序的赵某1遂与被害人许某、兰某、章某、吴某1等人相互推搡。此时,荣某建设公司叫来的被告人冀*、顾**,看到会议室的多名小包工头与荣某建设公司的于某4等人在争吵、打架,遂上前帮手,殴打了在场的几名小包工头,最终导致被害人许某、兰某、吴某1受伤。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冀*、顾**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县。2016年4月10日因吸毒被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2016年7月2日因吸毒被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彭*,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2014年7月21日因吸毒被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顾**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乔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及其指定辩护人彭*、被告人顾**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3日09时30分许,在大亚湾荣某建设公司御**邸建筑工地,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了由于某4(已不起诉)代表资方,章某、吴某1、兰某、许某等人代表劳务方一起商讨工程劳务费的会议。会议期间,因劳务公司经理章某以及各组小包工头所列出的工人工资清单总价与荣某建设公司所列工资清单总价相差甚远,引发双方争吵互骂。于某4和现场维持秩序的赵某1遂与被害人许某、兰某、章某、吴某1等人相互推搡。此时,荣某建设公司叫来的被告人冀*、顾**,看到会议室的多名小包工头与荣某建设公司的于某4等人在争吵、打架,遂上前帮手,殴打了在场的几名小包工头,最终导致被害人许某、兰某、吴某1受伤。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进行了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冀*、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冀*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冀*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冀*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3.被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冀*表示谅解。

被告人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顾**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发生纯属偶然,没有与他人事前预谋,没有犯罪动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顾**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4.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相应的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顾**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顾**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日09时30分许,在大亚湾荣某建设公司御**邸建筑工地,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了由于某4代表资方,章某、吴某1、兰某、许某等人代表劳务方一起商讨工程劳务费的会议。会议期间,因劳务公司经理章某以及各组小包工头所列出的工人工资清单总价与荣某建设公司所列工资清单总价相差甚远,引发双方争吵互骂。于某4和现场维持秩序的赵某1遂与被害人许某、兰某、章某、吴某1等人相互推搡。此时,荣某建设公司叫来的被告人冀*、顾**,看到会议室的多名小包工头与荣某建设公司的于某4等人在争吵、打架,遂上前帮手,殴打了在场的几名小包工头,最终导致被害人许某、兰某、吴某1受伤。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进行了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2月3日接110报警称在大亚湾区澳头龙尾山御**邸工地因劳资纠纷问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于2018年1月22日口头传唤顾**、冀*到案。

3.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各四份,证实张某2代表御**邸项目部赔偿了四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四被害人对该项目以及参与人员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黎某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9时许,我在御**邸项目部看到孟某、张某1还有一个胖子,我看到那个胖子在会议室斜对面板房里面坐着,我就跟着进去坐,过了十多分钟后我看到张某1过了叫胖子出去,然后和孟某三人一起走向停车的位置并开车走了。大约过了二十分钟,我在项目部大门口买水喝,刚好看到另外一名胖青年站在项目部大门口,一边打电话一边向外面小店旁的十多名男子打手势,随后从项目部外面就冲进很多男子到项目部里面,接着我就听到项目部会议室内有打闹的声音以及玻璃被打碎的声音。我看到胖子是跑到项目部外面坐车走的,我在比*迪见过他们,好像是河南人。我看到的在项目部门打电话并且用手势叫人的胖青年和会议室内的胖子不是同一个人,但可以看出他们是一伙的。

2.于某1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我和劳动局以及住建局的领导到会议室开会解决劳资纠纷问题,接着五个小包工头(混泥土班组的许某、木工班组的吴某1、钢筋班组的范某和吴某2、架子班组的兰某)也到场了,我也去把公司的张某2(我们公司的工程总监)过来,劳务公司的项目章经理也到了。会议进行了十多分钟左右,对方五个班组的小包工头以及章经理就跟我方的我和张某2吵了起来,当时我们互骂对方,我和张某2还跟对方打起来了,接着冲进了四名我们荣某公司的管理人员(师某、于某2、另外两个没有看清楚),他们冲进来也被对方打了,后又冲进来四五个男的殴打对方的小包工头和章经理等人。约一两分钟后,我就听到外面有人喊说工人过来了,我方的人就跑走了。打架过程中冲进来的十几个人是我们荣某工地的管理人员,我们双方都没有持工具,都是拳打脚踢,后来有人拿了会议室的凳子来砸对方的人。对方受伤的有兰某、章经理、许某。12月1日的时候,我曾经跟甲方的项目经理张某3说王全某、彭某两个人老是鼓动工人闹事,连派出所都敢打,我害怕下次谈判也被打,所以叫张某3叫点人来维持秩序,张某3答应了。后来我们在会议室谈工程结算时我打电话给张某3,张某3叫赵某1带了人过来,后来才知道赵某1带了十多号人过来,当时赵某1进来会议室也拍了桌子警告班主人员要好好谈不要搞事,但是班主不听,还与赵某1发生争执,外面就突然进来五六名男青年与谈判的班主打起来了。我只是叫张某3叫点人来撑场吓唬一下这些闹事工人,没叫他叫人来打架的。

3.张某1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上午我驾车到御**邸项目部找孟某商讨御**邸项目前期的事情,后孟某跟我说他要和荣某建设公司约来的劳务人员开会谈工资的问题。开会期间我听到他们谈的很混乱,我就让劳务公司的人和荣某公司的人把账目单对好帐,我就先离开了。后杨斌告诉我项目部发生了打架。

4.师某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我到办公室上班,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突然听到公司会议室有人很大力拍桌子而且大喊大叫,因为我知道当天公司项目经理于某4等人约了工人代表在会议室谈退场补偿费事情,我就担心于某4会被打,我就过去会议室查看情况,当时会议室特别乱,我就过去拉了一下于某4叫他赶紧出去,后来我发现于某4并没有跟出来。

5.于某2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我在物资室坐着,听到对面会议室有人打砸玻璃的声音,附近工作的工人听到声音也和我一起到会议室查看情况,到了会议室发现会议室门外和项目部门口围了好多外包劳务公司的人员在叫喊着,会议室的窗户玻璃也砸烂了,我就知道会议室内发生了打架。我看到这样情况我就跑到御**邸工地上躲起来,期间我也看到师某、李某也躲在工地上。过了约半个小时于某3也来到工地躲起来了。

6.于某3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早上我看到劳务的人跟项目的老板在会议室商讨事务,我下施工现场工作后没多久就听工人说工棚有人打架,我在门口远远看了一下,劳务局的人叫我别进去,我就去了御**湾。御**邸的视频监控都是由我负责的,密码只有我知道。但是3日上午,我遇到于某4,他跟我说让我把监控摄像头的位置和角度调一下,调到对着工人生活区大门口,摄像头原来是装在会议室二楼的板房位置,对着项目部会议室对面的库房。

7.章某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老板叫我到澳头御**邸项目部办公室开会,协调各劳务班组和总包公(荣某公司)双方关于停工结算的问题,我去到里面的人已经在协商了,当时劳务班组拿出一张结算表,总包那边也拿出一张结算表,但是两张结算表有点出入,差了100万左右,接着住建局代表和荣某公司我不认识的人出去了,他们两个回来没多久外面就进来四名身材魁梧的男子,他们就指着兰某、吴某1、许某以及两名钢筋工他们五人问他们到底承不承认这个数,吴某1没理他们,接着四名男子就冲上去把吴某1摁在地上拳打脚踢,打了没有一分钟,门外又来了十几名男子,一进来我就被四名男子拳打脚踢,剩下的几名男子就过来把我们劳务这边的人打了。当我被打完起来之后,我发现办公室就剩下我、吴某1、许某、兰某四人。

8.范某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我和兰某、许某、吴某2、吴某1一起到会议室开会协商工人工资问题,张总开始计算工程量,我们几个班主就坐着在会议室等,大概过了30分钟左右,就进来四五个,其中一个人用力拍了一下桌子然后对我们说“有账好好算,你他妈多出几百万,你们是不是想找死”,接着就一个一个地指着我们让我们签字退场。许某就说“你们是干什么的?”那男子就说他们是总经理助理,这句话刚说完他们就开始动手打人,一开始打架又从外面冲进来大约20个人,因为我坐在最边上,一看他们开始打架我就跑了,后来我回去会议室看情况,发现就剩下被打的几个班主。

9.张某2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8时许,于某4的司机开车在我和于某4出发去御湖澜湾项目部会议室协商工人劳资纠纷问题。后因双方计算的工程款差距太大,谈不下来,张某3提出一个建议说先把能确认的确认下来,争议项列出来再商议,张某3说完了就跟孟某先离开了会议室,我把争议项列出来并说了我自己的看法,各班主没有一个同意,我们就起了争执,后来吵起来了。这时候冲进来四五个男子护着我和于某4,同时也与各班主发生了肢体碰撞,后愈演愈烈,现场很混乱,我感觉到有人拽了我一下,我就往门外跑了。

10.韩某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上午8时许,我在工地放监控录像的安全室玩游戏,打了几分钟后我听到吵吵嚷嚷的声音,我依次接到于某3和刘某的电话说工地闹事,快出来,我就看到工人生活区有几十个人在熙熙攘攘,情绪上比较激动,我就跳出去躲到工地的厕所里。安全室的监控是由我、刘某和于某3三人负责的,于某3也知道监控的线路和密码,我在安全室时没有看到有人动过监控设备。

11.龚某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我到御**邸工地项目部会议室帮忙调解工人退场费等问题,会议开始后一个总包方人员说这样谈下午没有结果,就提出一个方案,劳务方的代表觉得可以,这名总包方的男子就在计算费用,这时劳务方又来了一名代表。总包方计算的结果是260万左右,而劳务方却说是600万左右,因此双方各不想让,但没有引起争吵和打架。这时,进来四名身材高大的男子,其中一个男子就拿着总包方的方案,拍桌子起身就问劳务方的人这个方案他们认不认可,因为没有人出声,这名男子很生气,他再问了一次,也没有人回答他,这时又冲进来几个男子,像是要打架的样子,我就准备离开会议室,却被几名男子堵住了,但是我听到我原来位置附近有人喊“不是这个人”,他们就放我走了,刚走出门口就听到会议室有砸凳子、砸窗玻璃的声音,我就和住建局的工作人员边走边打电话报警。

12.钟某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我住建局和劳动部门一起到御**邸工地协助相关负责人解决拖欠工人工资事情,在协商的过程中,张某2在计算工程量,突然进来了四名男子,大约坐了10分钟,坐在章某旁边的高大男子就拍桌子很大声说道“你们说话啊,现在给你们这么高的补偿你们还想怎么样,你们要多少,你们说个数”,章某和兰某都没说话,吴某1就说现在是法制社会,大家是讲法律的,接着我就接到电话出去打电话了,在打电话过程中就看见一群男子冲进了会议室,大约有20多人,后面进去的几个是拿木棍的。

13.王某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上午9时至10时许,我在项目部那边看到好多工人,听工人讲是别的劳务公司的工人被打了,听说甲方那边叫来了外面“黑社会”的过来打工人。

14.代某的证言:2017年12月3日上午,我睡到11点许起来说去会议室看看工钱的事解决的怎么样,一推门进去看到四个很大身材的大个子,而且看到吴某1正在被一个身材很魁梧的大个子在威胁,后来我被发现了就被另一个大个子推出门外了,我就看到那个大个子向马路边招了一下手,说来四个人,在门边看门,当时外面旁边猪脚饭店站了好几十个看起来像“马仔”的人,手里大部分都拿着木棒。推我出来的大个子招完手,外面二十多个手拿木棒的人就冲了进去打会议室劳务公司那边的老板,打了大概二三分钟,那些“马仔”又全部跑出来全部坐车走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许某的陈述:2017年12月3日,我和吴某1到项目部会议室开会,当时看到有住建局一人、劳动局一人、张某3,一个不知道名字后面被翻车的(甲方),劳务总包代表张某2和于某4、劳务分包生产经理章某,剩下的就是班组兰某(外架)、吴某1(木工)、一个叫老吴(钢筋)、还有一个姓范(钢筋),当时张某3讲了几句就走了把会议交给了张某2和于某4主持,后来因为工程量计算问题发生了口角。这时就有四个人进来会议室,其中一个身材微胖脸圆圆的,一来就拍桌骂人,并一个个点名逼我们签字,因大家都不签名,当时那个胖子后面的三个小弟就想动手打吴某1,但是被那胖子拦住了并说等他问清楚吴某1签不签,吴某1仍然不回答,那个胖子就用手指着吴某1说重点就是打你,胖子刚说完,外面就冲进来很多人(至少30个人以上),一进来直接打人。被打的人除了我,还有章某、兰某、吴某1,我是被门口冲进来的人给打倒的。

2.兰某的陈述:2017年12月3日9时许,我、吴某1、许某、樊某、吴老板五人一起到御**邸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和总包(荣某公司项目部)协商劳资纠纷的问题。十点左右就发现有四名身材魁梧的男子推门进来办公室,两名男子坐下来,两名男子站着,其中一个站着的男子就对我们这边的人说:“他妈的,你们给脸不要脸,还这样要钱。”我们没人回应他,许某问他他是做什么的,他说他是张经理的助理。大概两分钟后门外冲进来七八个男子,其中还有一个男子手中拿着一条1.3米左右的木棍,冲进来的男子什么都没说就直接拳头打章某,接着冲进来的其他人继续往我们这边冲。打了两分钟左右,那些人全部走了,只剩下我、章某、吴某1、许某四个人在办公室。

3.吴某1的陈述:2017年12月3日,我们五个班组包括我、吴某2、范某、兰某、许某收到于总的电话说劳动局和住建局的人已经在场,在商谈的期间,一个荣某开发商的人叫做张某1的,进进出出会议室几次,他就说“你们该算的工钱就算,平方数、补偿之类的,该说出来就说出来,该怎么谈怎么谈”,说完就出去了再也没有回来,大概谈了20分钟,就有四个黑色衣服的男子进入会议室,张总当时在说:“按总包的合同,总数是260多万,按照你们分包出去的话是320多万,然后你们要的数是600多万”,话还没说完,因为没谈拢,刚进来的四个人靠近门站着的大个子的人就说我们不要脸,接着从门外又冲进来十几个男子围着我们殴打,打了两分钟他们就跑出去了,现场就剩下我们四个被打的人。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冀*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2月3日早上9点左右,我跟我哥(顾**)一起到荣某工地,我哥到会议室对面的工棚里找我哥的朋友“赵某1”,看到“赵某1”后我哥就过去打招呼,我就走开了去了趟厕所。回来之后看到我哥、“赵某1”,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在聊天,聊什么我没去听。大概玩了十几分钟,我就听到会议室那边传来吵架的声音,我们四个人就起身过去,我和我哥走在前面,其他两个人走在我们后面,一打开会议室的人就有三四个人指着我们的鼻子用粗口骂我们,还动手推我,我被推倒在地上,我哥看到我被推倒在地,就还手用拳头打了对方,我也站起来也推了对方的人。当时会议室很乱,到处都是你打我我打你,反正有人打我我就还手,打了一分钟左右,我们两兄弟就跑了。打架的前一天晚上,我和我哥喝酒的时候,“赵某1”也在,还有一个“赵某1”的老乡在,当时“赵某1”就说让我和我哥第二天到荣某工地那部认识下项目部的人。

2.顾**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2月2日我在酒吧遇到赵某1,我就跟他说刚到惠州这边,看能不能介绍个工作,赵某1跟我说认识大亚湾这边工地的一个项目负责人,可以带我过去认识一下。第二天早上我就接到赵某1的电话,他和一名男子开车过来接我和我弟。开到一个工地后,赵某1说他的老乡在开会,让我们在外面等,因为等太久,赵某1就带我们几个开车过去找负责人,走到会议室门口就听到里面有吵架的声音,我看到里面有个工人站起来指着项目负责人骂,我就走上去跟那个工人说,有什么事好好说,不要动手动脚,对方反推了我胸口一把,我马上还手打他,还用拳头击打对方,用脚踢了对方,打完之后看到那个工人躺在地上,项目那边的人包括负责人都让我赶紧离开。打架时我和我弟是一起进去了,还用三四个其他项目部的人,当时赵某1不在会议室现场。赵某1带我们去工地时是说一起过去认识一下负责人的。

(五)鉴定意见

证实被害人兰某的人体损失程度属轻微伤,许某的人体损失属轻伤二级。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许某指认出于某4;于某4指认出了张某2、张某3以及“赵某1”(真实名为“赵某2”);于某3指认出了于某4。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区澳头御**邸。

(七)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1.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当时的在场人员情况。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周围的环境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顾**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林木英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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