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地皮单据诈骗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航持一本权属其本人的虚假“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古屋村委会石井村民小组90号被害人彭某1家里,骗取被害人彭某1人民币50000元。同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航谎称其家里有80平米地皮可以卖给被害人彭某2,持虚假的“沙田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及虚假的“地皮单据”,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万顺二路新意丝窗帘店,骗取被害人彭某2人民币150000元。同年6月18日、7月19日、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航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彭某2人民币7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同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航持虚假的“沙田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及虚假的“地皮单据”作抵押,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开城大道建设银行、开城大道工商银行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000元;同年7月31日又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南门大街建设银行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航潜逃。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对被告人张某航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航投案自首。2018年8月10日、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航亲属与被害人彭某2、张某、彭某1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已全额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害人共同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航的行为表示谅解。

【惠阳法院】被告人张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63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航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航通过亲属全额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航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惟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72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航,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贺忠泽,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航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航及其辩护人贺忠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航持一本权属其本人的虚假“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古屋村委会石井村民小组90号被害人彭某1家里,骗取被害人彭某1人民币50000元。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航谎称其家里有80平米地皮可以卖给被害人彭某2,持虚假的“沙田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及虚假的“地皮单据”,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万顺二路新意丝窗帘店,骗取被害人彭某2人民币150000元。同年6月18日、2012年7月19日、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航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彭某2人民币7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航持虚假的“沙田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及虚假的“地皮单据”作抵押,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开城大道建设银行、开城大道工商银行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000元;7月31日又在淡水街道南门大街建设银行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航潜逃。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对被告人张某航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航投案自首。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航亲属代表与被害人彭某2、张某、彭某1签订还款协议书,三被害人共同出具对被告人张某航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张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航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航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为公诉机关量刑过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出于为父母治病的动机而行诈骗之事,与诈骗钱为自己享受、挥霍的行为相比较,在犯罪动机上恶劣性相对没有那么重;3、被告人张某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认罪态度好,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航予以减轻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航持一本权属其本人的虚假“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古屋村委会石井村民小组90号被害人彭某1家里,骗取被害人彭某1人民币50000元。同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航谎称其家里有80平米地皮可以卖给被害人彭某2,持虚假的“沙田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及虚假的“地皮单据”,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万顺二路新意丝窗帘店,骗取被害人彭某2人民币150000元。同年6月18日、7月19日、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航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彭某2人民币7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同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航持虚假的“沙田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及虚假的“地皮单据”作抵押,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开城大道建设银行、开城大道工商银行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000元;同年7月31日又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南门大街建设银行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航潜逃。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对被告人张某航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航投案自首。2018年8月10日、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航亲属与被害人彭某2、张某、彭某1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已全额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害人共同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航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彭某1、彭某2、张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张某航的辨认和指认;被告人张某航的供述及对物证的辨认;证人黄某1的证言;收据、沙田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借据、借条、房地产权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还款协议书、还款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63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航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航通过亲属全额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航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惟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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