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委会集体财产大亚湾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罪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2007年11月19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位于大亚湾区西区荷茶比亚迪一期东侧地段的6.5万平方米用地作为荷茶村民委员会发展集体经济建设用地;2007年12月14日,6.5万平方米用地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将2010年8月13日6.5万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荷茶村委会,作为村小组发展集体经济用地;2010年9月2日,荷茶村民委员会取得了6.5万平方米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份,荷茶村委会因为与惠州大亚湾普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6.5万平方米用地而获得400多万元土地转让款。2011年5月下旬,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共同商定使用村委会的部分土地转让款组织村委会党员干部外出旅游,同时决定由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祢旅行社)承接出游活动。旅游结束后,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邹庆旭等村委会成员共同确定通过虚开旅游发票的方式从荷茶村委会账户中套取钱财分配给村委会成员个人。邹庆旭受邹灿辉指派与旅行社洽谈,在荷茶村委会实际旅游支出费用为14.3万元的情况下,要求旅行社开具了总金额为27.4万元的旅游发票。经过邹灿辉的审批和邹仕聪的审核,旅行社收到27.4万元,旅行社向荷茶村委会退还了12.98万元现金。之后,邹灿辉和邹仕聪安排邹庆旭领取并保管分配所套取的12.98万元,套取的款项中,支付旅游中产生的个人费用共计3万余元;发放村干部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邹某2、邹庆旭、李某、曾某、邹某38名村委会成员的过节费用共计6.8万元;剩余款项用于村委会的日常开支。

案发后,8名村干部已退回赃款6.8万元,暂由大亚湾区纪委保管。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邹庆旭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村委会集体财产,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是决定者,是主犯,被告人邹庆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其所交代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所侵占的赃款已退6.8万元,减少了村集体财产损失,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认罪、悔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邹庆旭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灿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邹仕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邹庆旭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26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灿辉,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原系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荷茶村委会主任。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12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仕聪,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原系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荷茶村委会书记。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12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庆旭,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原系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荷茶村委会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12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邹庆旭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邹庆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2日,荷茶村民委员会取得了65000平方米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份,荷茶村委会因为与惠州大亚湾普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65000平方米用地而获得400余万元土地出让款。2011年5月下旬,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共同商定使用村委会的部分土地转让款组织村委会党员干部外出旅游,同时决定由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承接出游活动。旅游结束后,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邹庆旭等村委会成员共同确定通过虚开旅游发票的方式从荷茶村委会账户中套取钱财分配给村委会成员个人。随后,邹庆旭在荷茶村委会实际旅游支出费用为14.3万元的情况下,要求旅行社开具了总金额为27.4万元的旅游发票。经过邹灿辉的审批和邹仕聪的审核,旅行社收到27.4万元;接着,旅行社向荷茶村委会退还了12.98万元现金。之后,邹灿辉和邹仕聪安排邹庆旭领取并保管分配所套取的12.98万元,套取的款项中,支付旅游中产生的个人费用共计3万余元;发放邹灿辉、邹仕聪、邹庆旭等8名村委会成员的过节费用共计68000元;剩余款项用于了村委会的日常开支。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邹庆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邹庆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9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位于大亚湾区西区荷茶比亚迪一期东侧地段的6.5万平方米用地作为荷茶村民委员会发展集体经济建设用地;2007年12月14日,6.5万平方米用地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将2010年8月13日6.5万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荷茶村委会,作为村小组发展集体经济用地;2010年9月2日,荷茶村民委员会取得了6.5万平方米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份,荷茶村委会因为与惠州大亚湾普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6.5万平方米用地而获得400多万元土地转让款。2011年5月下旬,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共同商定使用村委会的部分土地转让款组织村委会党员干部外出旅游,同时决定由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祢旅行社)承接出游活动。旅游结束后,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邹庆旭等村委会成员共同确定通过虚开旅游发票的方式从荷茶村委会账户中套取钱财分配给村委会成员个人。邹庆旭受邹灿辉指派与旅行社洽谈,在荷茶村委会实际旅游支出费用为14.3万元的情况下,要求旅行社开具了总金额为27.4万元的旅游发票。经过邹灿辉的审批和邹仕聪的审核,旅行社收到27.4万元,旅行社向荷茶村委会退还了12.98万元现金。之后,邹灿辉和邹仕聪安排邹庆旭领取并保管分配所套取的12.98万元,套取的款项中,支付旅游中产生的个人费用共计3万余元;发放村干部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邹某2、邹庆旭、李某、曾某、邹某38名村委会成员的过节费用共计6.8万元;剩余款项用于村委会的日常开支。

案发后,8名村干部已退回赃款6.8万元,暂由大亚湾区纪委保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费用报销审批单、旅游发票,证实荷茶村委会因外出参观向惠州市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7.4万元,这笔款项会计审核的是邹仕聪,签字同意支付的是邹灿辉,经手人是包括邹某2、邹庆旭、李某、曾某、邹某3等人。

2、2011年12月份西区办事处荷茶村委会财务收支情况公,证实荷茶村委会学习费用的支出情况。

3、2011年三栏明细账,证实荷茶村村干部的工资及补助的发放情况。

荷茶村委会村两委干部春节、中秋节补助,证实2011年荷茶村的村干部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邹某2、邹庆旭、李某、曾某、邹某3的补助发放情况,其中春节为5000元,中秋节为3000元。

2012年荷茶村委会村干部节日补助签领表、2011年荷茶村村委会两委干部工作补助表、2012荷茶村村委会两委干部春节生活、中秋节、端午节生活补助表,证实2012年荷茶村的村干部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邹某2、邹庆旭、李某、曾某、邹某3的补助发放情况。

记账凭证,证实荷茶村委会与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关于旅行费的资金往来情况,证实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收到西区结算中心转款27.4万元,后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又退回12.98万元至荷茶村委会。

关于荷茶村6.5万平方米商业用地合作开发的村民民主表决会议表决协议、见证书、合作开发协议书、大亚湾普恒泰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补充协议、同意补充协议条款的签名,证实荷茶村委会与惠州大亚湾普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荷茶村6.5万平方米商业配套用地,惠州大亚湾普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向荷茶村委会支付6501.3万元作为购买荷茶村委会土地的购地款。

荷茶村委会企业活期明细信息,证实惠州大亚湾普恒泰投资有限公司于向荷茶村委会支付购地款的明细情况。

支票、银行进账单,证实荷茶村委会分两次,由西区结算中心转账27.4万元给大亚湾海岸旅行社。

荷茶村地籍类档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档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大亚湾区管委会的批复、惠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批复、见证书、收据、银行转账单、记账凭证、关于荷茶村委会发放农户分配的请示,证实荷茶村委会的村集体6.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至惠州市京华、京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公司支付荷茶村股权转让金6500万元,其中有430万多元转账至荷茶村委会的账户上。

邹灿辉、邹仕聪、邹庆旭任职情况,证实邹灿辉于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担任西区荷茶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证实邹仕聪于2008年至2014年3月担任西区荷茶村党支部书记;证实邹庆旭于2008年6月至2014年3月担任西区荷茶村村委会委员。

情况说明、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实大亚湾区纪检委员会已对大亚湾区西区荷茶村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邹某2、邹庆旭、李某、曾某、邹某3等八名村干部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于2016年6月8日对上述八名村干部作出纪律处分,同时已责令上述八名村干部将每人的违纪所得8500元赃款上交,共计6.8万元赃款已交至大亚湾区纪检委员会专管账户暂行保管。

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是由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发现,后对三被告人讯问调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邱某1的证言:2011年荷茶村村委会的书记是邹仕聪,村主任是邹灿辉。2011年6月份荷茶村组织过集体旅游,旅游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华东,参加旅游的人的费用一部分是村委会支出,还有一部分是自费的,旅游的团费为每人3000元左右。华东的旅行团是由我带队的,带队的过程中有产生额外的费用,大约是4000元,这部分钱都是我本人垫付的。旅行结束后的一天,村委会的全体干部(包括邹仕聪、邹灿辉、我、邹某2、邹庆旭、李某、曾某、邹某3等人)就商量处理旅行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然后大家就提议从旅行社那边多开些发票回来,然后拿到西区结算中心报销,用以补回大家额外垫付的钱财,于是村委会的书记和主任就决定让旅行社多开些发票好多套点公款出来给我们报账。村委会一共通过这次旅行套取了十几万元的公款,套取的公款是邹庆旭去旅行社取回来的,这些钱一部分拿回给我们几个垫钱的人,剩余的钱邹灿辉主任交代邹庆旭先行保管。邹仕聪和邹灿辉决定将这笔钱分给了我们8个村干部(包括我、邹仕聪、邹灿辉、邹某2、邹庆旭、李某、曾某、邹某3)及用于一些开支,其中2011年中秋节每个村干部发了3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每个村干部发了5000元现金;2012年年初给大家开门利是500元;花费几千块钱为治安队购买了一部新摩托车;村里的红白喜事包红包也有部分是从这笔钱支出的。

2、证人曾某的证言:2011年荷茶村村委会的书记是邹仕聪,村主任是邹灿辉。2011年7月份左右荷茶村组织过集体旅游,旅游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华东,参加的人员有各村的新旧小组组长、党员、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等人,参加旅游的人的费用一部分是村委会支出,还有一部分是自费的,旅游的团费为每人3000元,旅行的团费总共大概有20多万元,都是从村委会账上支付的,这笔钱实际上是村里卖地的钱。在这次旅行中,因为额外产生的费用,我个人垫付了2000多元,邹灿辉主任垫付了宵夜、早餐、门票等费用。这次两个团的旅行,邹灿辉、邱某1、邹庆旭和我都有垫付钱财。旅行结束后的一天,村委会的全体干部(包括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我、邹某2、邹庆旭、李某、邹某3等人)就商量处理旅行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然后大家就提议从旅行社那边多开些发票回来,然后拿到西区结算中心报销,用以补回大家额外垫付的钱财,于是村委会的书记和主任就决定让旅行社多开些发票好多套点公款出来给我们报账。村委会一共通过这次旅行套取了十几万元的公款,套取的公款是邹庆旭去旅行社取回来的,这些钱一部分(大约3万多元)拿回给我们几个垫钱的人,剩余的9万多元邹灿辉主任交代邹庆旭先行保管。之后,邹仕聪和邹某4决定将这笔钱分给了我们8个村干部(包括我、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邹某2、邹庆旭、李某、邹某3)及用于一些开支,其中2011年中秋节每个村干部发了3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每个村干部发了5000元现金;2012年年初给大家开门利是500元;花费大约6800元为治安队购买了一部新摩托车;村里的红白喜事包红包也有部分是从这笔钱支出的。

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1年荷茶村村委会的书记是邹仕聪,村主任是邹灿辉。2011年夏天荷茶村组织过集体旅游,旅游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华东,我参加的是北京的团,我是公费,我丈夫是自费的,旅游的团费为每人3000元,是惠州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承接的这两个团,团费部分是从村委会账上支付的,还有一部分是自费的。在这次旅行中,曾某垫付了几千元,邹灿辉主任垫付了宵夜、早餐、门票等费用。这次两个团的旅行,邹灿辉、邱某1、邹庆旭和曾某都有垫付钱财。旅行结束后的一天,村委会的全体干部(包括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曾某、邹某2、邹庆旭、李某、邹某3等人)就商量处理旅行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然后大家就提议从旅行社那边多开些发票回来,然后拿到西区结算中心报销,用以补回大家额外垫付的钱财,于是村委会的书记和主任就决定让旅行社多开些发票好多套点公款出来给我们报账。村委会一共通过这次旅行套取了十几万元的公款,套取的公款是邹庆旭去旅行社取回来的,这些钱一部分拿回给几个垫钱的人,剩余的9万多元邹灿辉主任交代邹庆旭先行保管。之后,邹仕聪和邹灿辉决定将这笔钱分给了我们8个村干部(包括我、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邹某2、邹庆旭、李某、邹某3)及用于一些开支,其中2011年中秋节每个村干部发了3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每个村干部发了5000元现金;大学生村官丁某发了2000元;2012年年初给大家开门利是500元;花费大约7000元为治安队购买了一部新摩托车;村里的红白喜事包红包也有部分是从这笔钱支出的。

4、证人邹某1的证言:2011年荷茶村村委会的书记是邹仕聪,村主任是邹灿辉,我曾经是荷茶村村委会的理财小组成员。2011年荷茶村组织过集体旅游,因为是自费参加旅行,我就没有参加这次旅游。因为我是村委会理财小组的成员,村里的开支都需要我们理财小组的审批,我曾经审批并签字过惠州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开给荷茶村村委会的8张旅行支票,票额总计为27.4万元,背书签名为“邹某1”。这些发票是邹某2拿给我让我签名的,我没有核对过上述所签发票的内容,因为这些发票都是领导审批过的。

5、证人邱某2的证言:2011年3月至9月份,我被惠州大亚湾旅游总公司委派到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担任总经理一职。2011年5月30日至6月15日期间,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分别承接了荷茶村村委会华东六日游的团和北京六日游的团,团费为每人3000元,参团人数总计78人,实际团费为23.5万元。荷茶村委会共计支付了30多万元的团费,多出来的十多万元是荷茶村委会让海岸旅行社帮忙虚开发票的钱,海岸旅行社实际只收取了23.5万元,但给荷茶村委会开具了27.4万元的发票,多出来的12.98万元以现金的形式退回给了荷茶村委会的人。2011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邹庆旭联系我,说是荷茶村委会的领导问我们这边能不能帮他们多开些发票,然后我就把这件事向黄某、刘某2汇报,征得他们同意后,我就按照荷茶村委会的要求开具了27.4万元的发票并通知邹庆旭来我公司领取。等到荷茶村委会的旅行费用全部到账后,我通知邹庆旭将多出来的12.98万元现金领回。

6、证人邹某2的证言:2011年荷茶村村委会的书记是邹仕聪,村主任是邹灿辉,我是村委会的报账员。2011年荷茶村组织过集体旅游,旅游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华东。旅游的团费从村委会账上支付的,大概有几十万元,因为2010年左右,荷茶村出手了一块回拨地,村委会公账上分得400多万元,这两次的旅游经费都是从这批卖地款中支出的。旅行结束后的一天,村委会的全体干部(包括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曾某、邹某2、邹庆旭、李某、邹某3等人)就商量处理旅行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然后大家就提议从旅行社那边多开些发票回来,然后拿到西区结算中心报销,用以补回大家额外垫付的钱财,于是村委会的书记和主任就决定让旅行社多开些发票好多套点公款出来给我们报账。套取的公款从旅行社取回来后,这些钱一部分拿回给几个垫钱的人,剩余的钱邹灿辉主任交代邹庆旭先行保管。之后,邹仕聪和邹某4决定将这笔钱分给了我们8个村干部(包括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曾某、邹某2、邹庆旭、李某、邹某3)及用于一些开支,其中2011年中秋节每个村干部发了3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每个村干部发了5000元现金;大学生村官丁某也发了钱;2012年年初给大家开门利是大约几百元;花费约几千块钱为治安队购买了一部新摩托车;村里的红白喜事包红包也有部分是从这笔钱支出的;邹仕聪书记请人吃饭也支出了几千块钱。

7、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是于2010至2015年7月在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担任出纳员。2011年5月30日至6月15日期间,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分别承接了荷茶村村委会华东六日游的团和北京六日游的团,团费为每人3000元,参团人数总计78人,实际团费为23.5万元。2011年5月26日至2011年6月1日,荷茶村委会先后四次共支付36.6万元给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扣除税点后,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又退回现金12.98万给了荷茶村村委会的人。在这次退费中,大亚湾海岸旅行社经我手开具了27.4万元的发票给荷茶村委会。

8、证人丁某的证言:我是大亚湾区荷茶村村委会主任助理。2011年荷茶村村委会的书记是邹仕聪,村主任是邹灿辉。2011年荷茶村组织过集体旅游,旅游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华东。我因为孩子小就没有参加这次旅游。2011年荷茶村组织过集体旅游的钱应该是从荷茶村村委会的公账上支出的,因为荷茶村卖地所以公账上有几百万元。2011年中秋和春节,荷茶村有发过几百至一千元不等的补贴给我,这部分补贴都是正规补贴。2012年开门红包是邹灿辉主任发给我的,金额是几百块。

9、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是2010年7月份至2014年7月份担任大亚湾海岸旅行社的公司法人。2011年海岸旅行社有承接荷茶村委会的旅行团,该团的具体负责的业务员是邱某2,是否给荷茶村委会虚开发票邱某2是清楚的,一般客户要求虚开发票,邱某2都会和我沟通,经我审批。我不清楚是否真的虚开发票给荷茶村委会,一切以海岸旅行社账目为准。

10、证人邹某3的证言:2011年荷茶村村委会的书记是邹仕聪,村主任是邹灿辉。2011年荷茶村组织过集体旅游,旅游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华东。旅行社是邹灿辉选定的,邹庆旭负责与旅行社协调具体出行事宜。旅行团的费用是3000元每人,部分是公费即是由荷茶村委会支付团费,部分是自费。在这次旅行中,曾某垫付了钱,邹灿辉主任垫付了宵夜、早餐、门票等费用。惠州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开给荷茶村委会的旅行发票票额共计是27.4万元,发票上的“邹某3”是我本人的签名,因为我是村委会的顾问,看到其他财务监督小组都签名了,就没有认真查看数额就签名了。2011年中秋节邹庆旭拿给我3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邹庆旭拿给我5000元现金,2012年年初我拿到开门利是500元,这些钱邹庆旭告诉我是从旅行社多报销回来的钱,是发给村干部们用的。我是拿到钱后才知道邹庆旭保管这部分从旅行社多报销的钱款。这部分钱平时还会用作村里的红白喜事包红包的支出(每次一般都是1000元)以及逢年过节买礼品送给上级领导。

11、证人吴某的证言:2011年荷茶村村委会的书记是邹仕聪,村主任是邹灿辉,我是村委会理财小组的成员。2011年荷茶村组织过集体旅游,旅游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华东,部分是公费即是由荷茶村委会支付团费,部分是自费。旅行的过程中会产生额外的一些费用,然后有人垫付了,具体是谁就不清楚了。惠州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开给荷茶村委会的旅行发票票额共计是27.4万元,发票上的“吴某”是我本人的签名,因为我是村委会理财小组的成员,发票是正规的且有领导的审批,看到其他理财小组的成员签名就没有再认真查看数额就签名了。

12、证人黄某的证言:2011年荷茶村有组织过外出旅游,承接该旅游的公司是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我当时是交代邱某2负责去和荷茶村衔接具体出游事宜。对于邱某2虚开发票给荷茶村的事情我不清楚,但是只要是客户提出虚开发票的要求,邱某2都可以自己解决的,不需要向我请示。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邹灿辉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荷茶村卖了一块6万多平方的土地,其中有几百万元的款项转到了村委会的账上。2011年5、6月份村委会的干部就组织村里的村干部、党员、各村小组组长去北京和华东地区旅游,我当时是荷茶村村委会的主任,邹仕聪是荷茶村的村支部书记。承接这次村委会旅游的旅行社是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是我和邹仕聪共同决定选择这家旅行社承接荷茶村的这次旅游,并由邹某2和邹庆旭具体负责和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商谈出行事宜。这次旅游的团费为每人三千元,人数大概在80人左右,但其中有一部分人是自费前去旅游的,我和时任的村委会书记邹仕聪带北京团,邱志涛副主任带华东团。这次出游村委会一共支付了27万多元到大亚湾区海岸旅行社,但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没有这么多,我当时交代邹庆旭和邹某2让他们联系大亚湾海岸旅行社那边帮我们虚开发票,大亚湾海岸旅行社一共虚开了12.98万元给我们,该笔钱是我让邹庆旭从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取回来的。因为在旅行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所以我和邹仕聪、邱某1、曾某、邹庆旭等8名村干部就一起讨论决定要通过虚开发票的形式从村里公账上套钱出来好把这些额外支付的费用报销掉。我们个人垫付的费用合计大约有三万多元,但大亚湾海岸旅行社最终退回12.98万元给我们,因为这次旅行很多人是自费的,我就让大亚湾海岸旅行社那边把这些自费的团费金额也一起开发票给我们,一方面多出来的钱我们可以留下来给村干部发福利,另一方面也可以把自费的钱补上来。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多开的发票由我和邹仕聪审批过后,我就让邹文涛去西区结算中心报账,钱到了大亚湾海岸旅行社的账上后,邹庆旭就从旅行社拿回了12.98万元现金,这笔虚开的发票钱一方面包含村委会干部垫付的3万多元,还包含了那些自费旅游的费用9万多元。我和邹仕聪、邱某1、曾某就将先前旅行中垫付的3万多元拿回,剩余的9万多元我交由邹庆旭保管,这笔9万多元钱分给了村干部(包括我、邹仕聪、邱某1、邹某2、邹庆旭、李某、曾某、邹某3)及用于一些开支,其中2011年中秋节每个村干部发了3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每个村干部发了5000元现金;发放补贴给大学生村官丁某、朱某2000至3000元现金;2010年年初给每个村干部以及吴发就、赖某、丁某、朱某开门利是500元;花费7000元为治安队购买了一部新摩托车;村里的红白喜事包红包大约有一万多元。这次旅行从西区结算中心报账27万多元,用的是村里卖地分到的公款,我从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套取的公款中大约获得24500元,我们用虚开发票套取的公款用于发给大家的钱财和村里每年正规发放的补贴不是一回事,我认识到自己套取公款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村委会的8名村干部对于虚开发票套取村委会公款用于发放补贴的事情都是知情的。

2、被告人邹仕聪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荷茶村卖了一块6万多平方的回拨地,村委会的账上分得几百万元的款项。当时村委会的干部就决定组织村里的村干部和党员去北京和华东地区旅游。承接这次村委会旅游的旅行社是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去北京的团由我和邹灿辉带队,去华东的团由邱某1带队。这次出游村委会一共支付了27万多元到大亚湾区海岸旅行社。旅行结束的一天,我们全体村干部就一起讨论由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帮我们虚开一些发票用以套取村委会的公款出来用,这个决定是我和邹灿辉主任作出的。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多开的发票由我和邹灿辉审批过后,我就让邹文涛去西区结算中心报账,钱到了大亚湾海岸旅行社的账上后,邹庆旭就从旅行社拿回了12.98万元,这笔虚开的发票钱一方面包含村委会干部垫付的3万多元,还包含了那些自费旅游的费用9万多元。这笔钱取回来后,我和邹灿辉、邱某1、曾某就将先前垫付的3万多元拿回,剩余的9万多元我交由邹庆旭保管,这笔9万多元作为2011年中秋节和春节的补贴给了村干部(包括我、邹灿辉、邱某1、邹某2、邹庆旭、李某、曾某、邹某3)及用于一些开支,其中中秋节每个村干部发了3000元现金,春节每个村干部发了5000元现金,新春开门利是500元,每个村干部都分得了8500元;大学生村官丁某中秋和春节各1000元;另外从这9万元中拿出了一部分钱购置了一辆新的摩托车;剩余的一万多元就用作村里的红白喜事包红包。我们用虚开发票套取的公款用于发给大家的钱财和村里每年正规发放的补贴不是一回事,我认识到这是错误做法,我愿意退回赃款,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交代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村委会的8名村干部对于虚开发票套取村委会公款用于发放补贴的事情都是知情的。

3、邹庆旭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荷茶村卖了一块6万多平方的回拨地,村委会的账上分得几百万元的款项。当时村委会的邹仕聪书记和邹灿辉主任就决定组织村里的村干部、党员、治安队员等人公费去北京和华东地区旅游。承接这次村委会旅游的旅行社是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去北京的团邹仕聪和邹灿辉带队,去华东的团由邱某1带队,我参加的是北京的团。这次旅游的团费为每人3000元,人数为78人,但其中有一部分人是自费前去旅游的。这次出游村委会一共支付了27.4万元到大亚湾区海岸旅行社。旅行结束的一天,我们全体村干部就一起讨论由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帮我们虚开一些发票用以套取村委会的公款出来用,这个决定是邹仕聪书记和邹灿辉主任作出的。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多开的发票由邹仕聪和邹灿辉审批过后,就让邹文涛去西区结算中心报账,钱到了大亚湾海岸旅行社的账上后,然后就从旅行社拿回了12.98万元,这笔虚开的发票钱一方面包含村委会干部垫付的3万多元,还包含了那些自费旅游的费用9万多元。这笔钱是邹灿辉主任让我去大亚湾海岸旅行社取回来的,在这之前我不知道有虚开发票。这笔钱取回来后,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和曾某就将先前垫付的3万多元拿回,剩余的9万多元邹仕聪、邹灿辉决定交由我保管。之后,经过村委会全体干部的讨论,邹仕聪和邹灿辉就将这笔9万多元作为2011年中秋节和春节的补贴给了村干部(包括我、邹仕聪、邹灿辉、邱某1、邹某2、李某、曾某、邹某3)及用于一些开支,其中中秋节每个村干部发了3000元现金,春节每个村干部发了5000元现金,还有2012年新春开门利是500元,每个村干部都分得了8500元;发给大学生村官丁某中秋和春节共2000元;另外从这9万元中拿出了7000元钱购置了一辆新的摩托车;剩余的一万多元就用作村里的红白喜事包红包。我们用虚开发票套取的公款用于发给大家的钱财和村里每年正规发放的补贴不是一回事,我认识到这是错误做法,我愿意退回赃款,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交代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村委会的8名村干部对于虚开发票套取村委会公款用于发放补贴的事情都是知情的。

四、视听资料

视频光盘,证实三被告人被审讯的过程。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邹庆旭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村委会集体财产,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是决定者,是主犯,被告人邹庆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其所交代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所侵占的赃款已退6.8万元,减少了村集体财产损失,被告人邹灿辉、邹仕聪认罪、悔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邹庆旭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灿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邹仕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邹庆旭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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