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赌博罪律师:电脑安装赌博软件进行赌博获利被判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2015年8月下旬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何某、徐某甲、徐某乙、罗某甲、华某、徐某丙、黄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陈某丙(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蒙某(另案处理)先后受雇于罗某丙(绰号“黄某丙”,另案处理)在大亚湾西区移民村小店门口摆摊设立赌博点,利用笔记本电脑里安装的俄罗斯转盘赌博软件进行赌博,每人每月可领取固定工资1800元和5%的利润提成,每天上班还可领取300元赌资和25元伙食费。该赌博点老板是“杰哥”(另案处理),具体工作由罗某丙、陈某丁(绰号“煌哥”,另案处理)负责管理。

2015年9月6日21时40分许,大亚湾区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多处有俄罗斯转盘赌博点,并把被告人抓获归案,缴获用于赌博工具笔记本电脑13台,并缴获赌资共计3379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陈某甲、何某、徐某甲、徐某乙、罗某甲、华某、徐某丙、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受雇参与赌场管理并分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何某、徐某甲、徐某乙、罗某甲、华某、徐某丙、黄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各被告人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四、被告人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五、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六、被告人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七、被告人徐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八、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九、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379元、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13台,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身份证号码×××23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男,身份证号码×××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男,身份证号码×××33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乙,男,身份证号码×××33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男,身份证号码×××273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华某,男,身份证号码×××281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丙,男,身份证号码×××333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身份证号码×××23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何某、徐某甲、徐某乙、罗某甲、华某、徐某丙、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何某、徐某甲、徐某乙、罗某甲、华某、徐某丙、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下旬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何某、徐某甲、徐某乙、罗某甲、华某、徐某丙、黄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陈某丙(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蒙某(另案处理)先后受雇于罗某丙(绰号“黄某丙”,另案处理)在大亚湾西区移民村小店门口摆摊设立赌博点,利用笔记本电脑里安装的俄罗斯转盘赌博软件进行赌博,每人每月可领取固定工资1800元和5%的利润提成,每天上班还可领取300元赌资和25元伙食费。该赌博点老板是“杰哥”(另案处理),具体工作由罗某丙、陈某丁(绰号“煌哥”,另案处理)负责管理。

2015年9月6日21时40分许,大亚湾区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多处有俄罗斯转盘赌博点,并把被告人抓获归案,缴获用于赌博工具笔记本电脑13台,并缴获赌资共计33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何某、徐某甲、徐某乙、罗某甲、华某、徐某丙、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379元、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3台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席某、林某甲、刘某、钟某乙、罗某丁、林某丙能、宋某、庄某甲、庄某乙、陈某戊、叶某、庄某丁、李某、韦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丙、黄某乙、蒙某的供述,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何某、徐某甲、徐某乙、罗某甲、华某、徐某丙、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受雇参与赌场管理并分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何某、徐某甲、徐某乙、罗某甲、华某、徐某丙、黄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各被告人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徐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379元、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13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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