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营利被判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5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继明(另案处理)、高新建(另案处理)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老輋村河边一出租屋三楼开设赌场,用以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时间约为6、7天。在此期间,刘某乙在赌场参赌并负责放高利贷,尉某、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朱某甲如打理赌场财务,王某乙负责给赌场望风。2015年6月11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2名,查获赌资9300元、扑克牌、水桶等物品。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证人李某证实赵某甲系涉案赌场的股东,其看见赵某甲参与分水钱;证人吴某证实赵某甲参与抽水和提某;证人喻某证实系赵某甲告诉其赌博地点并约其参赌;同案犯刘某乙、尉某、唐某、朱某甲如均供出赵某甲系赌场的股东,唐某还供出赵某甲聘请其做“荷手”,朱某甲如还供认其帮助其丈夫赵某甲收水钱的情况,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系赌场的股东,故被告人赵某甲辩称其不是赌场股东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身份证号码×××07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甲与同案人赵继明、高新建(后二者另案处理)合股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老輋村河边一出租屋三楼开设赌场,用以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时间约有6、7天。在此期间,尉某、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刘某乙参赌并放高利贷,朱某甲如参赌并打理赌场财物,王某甲负责望风(上述同案人均已被判决)。2015年6月11日深夜,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2名,查获赌资93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辩称其不是赌场的股东,没有参与分成,表示不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继明(另案处理)、高新建(另案处理)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老輋村河边一出租屋三楼开设赌场,用以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时间约为6、7天。在此期间,刘某乙在赌场参赌并负责放高利贷,尉某、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朱某甲如打理赌场财务,王某乙负责给赌场望风。2015年6月11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2名,查获赌资9300元、扑克牌、水桶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红水桶一个)及赌资9300元。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宁某、任某、朱某乙、张某甲、喻某、胡某、杨某甲、蒋某、熊某、宋某、樊某、张某乙、杨某乙、卢某、杨某丙、吴某、李某被行政拘留的情况。

3、租房协议,证实大亚湾老輋村河边一栋出租屋的第三层

是由赵某丙所承租,房东是邓某;租赁合同,证实大亚湾西区老輋移民村一栋三层的房子出租方系黄某,承租方系郑某。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系于2015年10月25日在深圳市坪山街道竹坑社区新开路47号被抓获归案。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甲的身份情况,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家群的证言:大亚湾西区老輋村河边一赌场是“小赵”、“老鬼”等人开设的。我第一次去该赌场是“小赵”叫我赌的,他开车送我到赌场,我看到“小赵”、“老鬼”在赌场分赌场抽水的钱。赌场还有两名做“荷手”的男子,一名望风的男子,还有一名放高利贷的女子。

2、证人吴涛的证言:大亚湾西区老輋村河边出租屋一赌场及赌博工具是由朱某甲如、赵某甲、“小赵”三人提供的。我们是以赌三公方式进行赌博,一开始是“小赵”在做庄,之后他输了钱就离开了,后来就以大吃小为赢。赌场内有两名男子负责发牌,朱某甲如、赵某甲、“小赵”三个人是抽水的,每一把抽100元人民币。

3、证人邓某的证言:大亚湾老輋村河边一栋三层出租屋是黄某的。我和郑某共同承租了下来,但签合同的是郑某。后我又将该栋出租屋三楼在2015年6月1日承租给赵某丙。每月收取800元租金,租期三个月。赵某丙承租的时候跟我说他是工地的包工头,是租给工人住的。

4、证人喻某的证言:赵某甲叫我过去参与赌博,不管有没有参赌,都有100元拿,现场有二三十个人在参与赌博,是赵某甲告诉我赌博场所的。

5、证人宁某、任某、朱某乙、张某甲、胡某、杨某甲、蒋某、熊某、宋某、樊某、张某乙、杨某乙、卢某、杨某丙、的证言,均证实在大亚湾西区老輋村河边出租屋进行参赌及被抓获的情况。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份左右,“小赵”叫我去大亚湾西区老輋村开设赌场,我不去,就叫我老婆朱某甲如和“小赵”一起去开设赌场,我只知道“小赵”和我妻子是该赌场的股东。我没有参与开设赌场的任何事务,没有参赌也没有到过该赌场。

2、同案犯刘阳的供述和辩解:“小赵”、“老鬼”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的人在大亚湾西区老輋村一出租屋开了个赌场。是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100元起下注,最大1000多元。

3、同案犯尉某的供述和辩解:“小赵”在大亚湾区西区老輋村河边的一出租屋开了个赌场,我知道的股东有“老鬼”、“小赵”、高某乙三个人,“老鬼”和他老婆在场的时候都有在赌钱,当“老鬼”不在的时候就由他老婆朱某甲如负责算账和分钱。赌场是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一局赌资有1000多元,是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输赢结算。

4、同案犯朱秀如的供述和辩解:大亚湾西区老輋村河边一出租房的赌场和赌博工具是我老公赵某甲(外号“老鬼”)和“小赵”、“老高”三人提供的,他们三人是老板。赌场是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注100元以上,上不封顶。赌场有两名男子负责发牌和抽水,刘某乙在放贷,还有一名男子在一楼望风。我在赌档是帮我老公赵某甲收下“水箱”的钱,在赌博结束后,就有人会把“水箱”的钱进行清点,然后分给工作人员,剩余的钱就三个股东平分,我就把我老公赵某甲的那份收下。开赌档以来,我老公那份总共分到有六、七千元。

5、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通过朋友“阿某”的介绍,“老高”(高建新)让我在大亚湾西区老輋村河边的一个赌场门口负责开门和望风,一天有200元的收入。高某乙是赌场的股东。

6、同案犯唐某的供述和辩解:大亚湾西区老輋村河边的一个出租屋三楼赌场是由“老鬼”、“小赵”、“老高”三人共同经营的。该赌场的股东“老鬼”和“小赵”聘请我去做“荷手”,即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天能领600元工资。还有一个叫“老三”的人也是做“荷手”的,他和我轮流做。赌场十天的经营时间共抽水有十多万元。

(四)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辨认笔录:(1)经朱某甲如辨认相片,辨认出赵某甲、高某乙(“老高”)、赵某乙系赌场的股东;(2)经尉某辨认相片,辨认出高某乙(“老高”)、赵某甲(“老鬼”)系赌场的股东;(3)经唐某辨认相片,辨认出赵某甲(“老鬼”)、赵某乙(“小赵”)系赌场的股东;(4)经李某辨认相片,辨认出赵某甲(“老鬼”)系赌场的股东;(5)经吴某辨认相片,辨认出赵某甲系提供赌场和赌博工具的人;(6)经赵某甲辨认相片,辨认出赵某乙(“小赵”)系赌场的股东。

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西区老輋村一出租屋三楼。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证人李某证实赵某甲系涉案赌场的股东,其看见赵某甲参与分水钱;证人吴某证实赵某甲参与抽水和提某;证人喻某证实系赵某甲告诉其赌博地点并约其参赌;同案犯刘某乙、尉某、唐某、朱某甲如均供出赵某甲系赌场的股东,唐某还供出赵某甲聘请其做“荷手”,朱某甲如还供认其帮助其丈夫赵某甲收水钱的情况,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系赌场的股东,故被告人赵某甲辩称其不是赌场股东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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