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303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周华韦某华,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因本案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案件事实】2015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韦周华韦某华在其租住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伯恩厂旁一出租屋703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罗某兵、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谢某祥(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吸食毒品;2015年12月6日19时许,刘某再次在上述地点吸食毒品。2015年12月8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了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大石古家荣广场门前抓获贩毒嫌疑人刘某,随后公安人员循线索于23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伯恩厂旁一出租屋703房内抓获被告人韦周华韦某华和吸毒人员罗某兵。经对以上三人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快速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解析】被告人韦周华韦某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韦周华韦某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惠阳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韦周华韦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审判员】马慧强
【书记员】戴松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