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与无医执业人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不起诉

【基本案情】2017年5月,无医师执业资格的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挂靠有医师执业资格证的徐某乙的名义在大亚湾区**村**街**巷**号开设经营**诊所。

2018年7月24日早上8时许,被害人赖某某因身体不适到**诊所看病。赖某某在诊所内向徐某甲自述病情后,徐某甲初步诊断赖某某是冠心病,建议赖某某到医院治疗,但赖某某要求徐某甲先给其治疗。徐某甲就以徐某乙的名义为赖某某开具了处方并给赖某某打点滴。赖某某在打点滴不久后出现呕吐、脸色苍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徐某甲见状对赖某某进行抢救并拨打120,而后,惠亚医院的医生赶到现场对赖某某进行抢救,后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在诊所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2018年8月13日,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提取的葡萄糖注射液、香丹注射液进行定性及定量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规定。

2018年8月31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赖某某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赖某某符合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并复函认为其死亡结果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18〕5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组,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街**巷**号,职业:医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无医师执业资格的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挂靠有医师执业资格证的徐某乙的名义在大亚湾区**村**街**巷**号开设经营**诊所。

2018年7月24日早上8时许,被害人赖某某因身体不适到**诊所看病。赖某某在诊所内向徐某甲自述病情后,徐某甲初步诊断赖某某是冠心病,建议赖某某到医院治疗,但赖某某要求徐某甲先给其治疗。徐某甲就以徐某乙的名义为赖某某开具了处方并给赖某某打点滴。赖某某在打点滴不久后出现呕吐、脸色苍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徐某甲见状对赖某某进行抢救并拨打120,而后,惠亚医院的医生赶到现场对赖某某进行抢救,后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在诊所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2018年8月13日,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提取的葡萄糖注射液、香丹注射液进行定性及定量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规定。

2018年8月31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赖某某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赖某某符合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并复函认为其死亡结果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轻视他人生命,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诊所行医,在初步诊断患者是冠心病,建议其到医院治疗,因患者要求先行诊治,在明知自己的诊所可能无条件救治患者的情况下,仍对患者进行治疗,延误患者的救治时间,致患者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但经鉴定,被害人赖某某是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与徐某甲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情节轻微。徐某甲在案发后一直留在现场并积极实施抢救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甲的家属在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近亲属对徐某甲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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