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开房容留他人吸毒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陈*忠自2018年6月起,在其租住的大亚湾区*新村*之家公寓306房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曾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陈*忠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三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忠,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忠自2018年6月起,在其租住的大亚湾区*新村*之家公寓306房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曾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18年6月2日,吸毒人员许某搬到*之家公寓306房与被告人陈*忠共同居住。2018年6月初的一天,陈*忠通过微信向杨*业(另案处理)购买了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约好在交易,并让许某前往约定地点拿毒品。后陈*忠、许某共同在出租屋内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所购毒品,许某通过微信转账了300元给陈*忠分摊毒资。

2.2018年6月8日前后的一天,吸毒人员曾某联系被告人陈*忠询问有无毒品甲基苯丙胺,陈*忠要求曾某出资300元,许某出资100元,自己出资100元通过微信联系杨*业购买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约好在交易,并让许某前往约定地点拿毒品。后陈*忠、许某、曾某三人共同在*之家306房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所购毒品。

3.2018年6月18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陈*忠与吸毒人员曾某、许某分别出资100元、300元、100元,通过陈*忠向杨*业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三人共同在*之家306房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所购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曾某、许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三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苹果6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淑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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