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内五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被判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

【大亚湾贩毒罪律师:案情简介】2014年7月份,被告人施某萍在其租住的大亚湾区西区xx村80号好景公寓209房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钟某灵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五次。2014年8月1日,公安民警在好景公寓209房抓获被告人施某萍,并当场在其住处的电脑桌抽屉内缴获甲基苯丙胺12.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7粒1.47克,在床头柜上缴获吸管、锡条等吸毒用具。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施某萍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五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被告人施某萍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施某萍因持有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可认定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萍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萍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二、缴获的甲基苯丙胺12.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7克、电子称一把、塑料吸管十条、锡纸五条,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3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萍,绰号“乐乐”,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施某萍在其租住的大亚湾区西区xx村80号好景公寓209房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钟某灵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五次。2014年8月1日,公安民警在好景公寓209房抓获被告人施某萍,并当场在其住处的电脑桌抽屉内缴获甲基苯丙胺12.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7粒1.47克,在床头柜上缴获吸管、锡条等吸毒用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通话清单、到案经过、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单、户籍证明,证人钟某灵、付某、廖某宇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萍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五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被告人施某萍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施某萍因持有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可认定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萍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萍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甲基苯丙胺12.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7克、电子称一把、塑料吸管十条、锡纸五条,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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