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加工网站利用虚假物流快递号骗取保证金保险费被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经商议诈骗他人钱财,在网上购买假珍珠加工网站,发布招聘珍珠加工信息,以收取定金、保证金、保险费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财物。在诈骗过程中,徐万能徐某甲负责购买、制作珍珠加工网站(北京昌盛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怡宏新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瑞海正浩贸易有限公司等),有时看到被害人在上述网站留言,便将被害人的相关联系信息用笔记簿记录,骗得被害人汇来款额后通过拉卡拉将款额转账并去银行取现;徐万忠徐某乙负责购买网站留言,记录被害人的相关联系信息,制作虚假物流快递发货订单号,通过网站将假物流订单号发送给被害人,欺骗被害人交纳保证金、保险费等;陈小慧陈某、张燕张某负责查看被害人在上述网站的留言,打电话联系被害人,欺骗被害人汇款作诚意定金等。实施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4月24日,被害人周某在浙江省宁波市被诈骗500元。

二、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李某1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三、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何某在四川省梓潼县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四、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张某在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五、2016年5月19日、21日,被害人陈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家路酒店附近被诈骗58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六、2016年5月18日,被害人王某1在吉林省舒兰市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七、2016年5月份,被害人曾某在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隆坪乡被诈骗500元。

八、2016年5月25日,被害人张某柱在河南省新郑市被诈骗500元。

九、2016年5月23日,被害人李某2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白坡村被诈骗83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十、2016年5月25日,被害人李某3在四川省遂宁市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十一、2016年5月份,被害人许某在河南省卫辉市安都乡秦窑村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十二、2016年5月24日,被害人潘某在山东省聊城阳谷县寿张镇潘庄村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十三、同年5月20日,被害人石某在四川省德阳市孝感镇杨柳村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十四、同年5月23日,被害人黄某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朝阳村被诈骗29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同年5月26日17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侦查线索在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城南镇大佛寺工业园某区一安置房内将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作案使用的手提电脑2台、无线上网卡2个、拉卡拉3个、手机7部、银行卡8张、电话卡15张及笔记簿4本等,缴获赃款人民币15845元(已分别退还上述被害人)。

【惠阳法院】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现金共人民币2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和徐万忠徐某乙所起的作用较大,鉴于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害人的亲属主动将诈骗所得款额退还给本案大部分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惟指控四名被告人于2016年5月诈骗被害人张某柱4300元及于2016年5月诈骗被害人王某25900元,经查,四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称,每收到被害人汇来定金500元后,才会发出虚假的物流快递发货短信给被害人,并在笔记簿和电脑的后台管理网页上作标记,从查获的笔记簿和电脑的后台管理网页上可以证实四名被告人已骗取被害人张某柱定金5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而指控四名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张某柱剩余3800元和诈骗被害人王某25900元,因无直接证据证实,且四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未作供述,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徐万忠徐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张燕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被告人陈小慧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缴获的手提电脑2台、无线上网卡2个、拉卡拉3个、手机7部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银行卡8张、电话卡15张等,予以销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38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万忠徐某乙,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燕张某,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小慧陈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同年8月24日、11月1日、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代理检察员王颖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经商议诈骗他人钱财,在网上购买假珍珠加工网站,发布招聘珍珠加工信息,以收取定金、保证金、保险费等形式诈骗被害人财物,在诈骗过程中,徐万忠徐某乙负责购买留言、抄留言、制作假物流发货订单号,通过网站将假物流订单号发给被害人、联系被害人补尾款;徐万能徐某甲负责制作珍珠加工网站、联系被害人是否需要制作加工珍珠,行骗成功后去银行取钱;陈小慧陈某、张燕张某负责看被害人留言,联系被害人,要求汇款作诚意保证金等。实施具体诈骗犯罪情况如下:1、2016年4月份,被害人周某在浙江省宁波市被诈骗500元。2、同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1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诈骗500元。3、同年5月份,被害人何某在四川省梓潼县被诈骗500元。4、同年5月份,被害人张某在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被诈骗500元。5、同年5月份,被害人陈某在惠州市惠阳区被诈骗5800元。6、同年5月份,被害人王某1在吉林省舒兰市被诈骗500元。7、同年5月份,被害人曾某在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隆坪乡被诈骗500元。8、同年5月份,被害人张某柱在河南省新郑市被诈骗4300元。9、同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2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白坡村被诈骗8300元。10、同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3在四川省遂宁市被诈骗500元。11、同年5月份,被害人许某在河南省卫辉市安都乡秦窑村被诈骗500元。12、同年5月份,被害人潘某在山东省聊城阳谷县寿张镇潘庄村被诈骗500元。13、同年5月份,被害人王某2在四川省叙永县合乐乡三和街村被诈骗5900元。14、同年5月20日,被害人石某在四川省德阳市孝感镇杨柳村被诈骗500元。15、同年5月23日,被害人黄某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朝阳村被诈骗2900元。同年5月26日17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侦查线索在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城南镇大佛寺工业园某区一安置房内将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电话卡等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经商议诈骗他人钱财,在网上购买假珍珠加工网站,发布招聘珍珠加工信息,以收取定金、保证金、保险费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财物。在诈骗过程中,徐万能徐某甲负责购买、制作珍珠加工网站(北京昌盛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怡宏新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瑞海正浩贸易有限公司等),有时看到被害人在上述网站留言,便将被害人的相关联系信息用笔记簿记录,骗得被害人汇来款额后通过拉卡拉将款额转账并去银行取现;徐万忠徐某乙负责购买网站留言,记录被害人的相关联系信息,制作虚假物流快递发货订单号,通过网站将假物流订单号发送给被害人,欺骗被害人交纳保证金、保险费等;陈小慧陈某、张燕张某负责查看被害人在上述网站的留言,打电话联系被害人,欺骗被害人汇款作诚意定金等。实施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4月24日,被害人周某在浙江省宁波市被诈骗500元。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手机短信截图;笔记簿记录信息;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二、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李某1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手机短信截图;笔记簿记录信息;辨认笔录;农行惠州惠阳淡水支行的回单;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三、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何某在四川省梓潼县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手机通话记录查询清单;笔记簿记录信息;农行惠州惠阳淡水支行的回单;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四、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张某在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唐某的证言;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ATM汇款回单;笔记簿记录信息;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五、2016年5月19日、21日,被害人陈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家路酒店附近被诈骗58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邮政储蓄回单;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北京怡宏新澳商贸有限公司网站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农行惠州惠阳淡水支行的回单;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六、2016年5月18日,被害人王某1在吉林省舒兰市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手机通话记录查询清单;手机短信截图;笔记簿记录信息;农村信用社跨行个人储蓄凭证;辨认笔录;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七、2016年5月份,被害人曾某在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隆坪乡被诈骗500元。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曾某的陈述:笔记簿记录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徐万能徐某甲的供述等。

八、2016年5月25日,被害人张某柱在河南省新郑市被诈骗500元。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某柱的陈述:手机短信截图;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九、2016年5月23日,被害人李某2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白坡村被诈骗83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邮政储蓄资阳市伍隍支行的汇款收据;手机短信截图;北京瑞海正浩贸易有限公司网站截图;笔记簿记录信息;辨认笔录;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十、2016年5月25日,被害人李某3在四川省遂宁市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工商银行遂宁物流港支行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手机短信截图;北京瑞海正浩贸易有限公司网站截图;笔记簿记录信息;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十一、2016年5月份,被害人许某在河南省卫辉市安都乡秦窑村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许某的陈述;手机通话记录查询清单;笔记簿记录信息;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十二、2016年5月24日,被害人潘某在山东省聊城阳谷县寿张镇潘庄村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潘某的陈述;手机短信截图;邮政储蓄的银行卡账户查询信息;笔记簿记录信息;辨认笔录;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十三、同年5月20日,被害人石某在四川省德阳市孝感镇杨柳村被诈骗5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石某的陈述;邮政储蓄的银行卡账户查询信息;笔记簿记录信息;农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的客户回单;辨认笔录;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十四、同年5月23日,被害人黄某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朝阳村被诈骗2900元。庭审期间,被告人家属已将诈骗款额退还给被害人。

同年5月26日17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侦查线索在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城南镇大佛寺工业园某区一安置房内将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作案使用的手提电脑2台、无线上网卡2个、拉卡拉3个、手机7部、银行卡8张、电话卡15张及笔记簿4本等,缴获赃款人民币15845元(已分别退还上述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手机支付宝支付记录截图;手机短信记录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工行、建行、农行、邮政储蓄的银行卡账户查询信息;笔记簿记录信息;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电脑后台管理网页截图;委托书;农行惠州惠阳淡水支行的回单;辨认笔录;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的供述等。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徐万忠徐某乙、张燕张某、陈小慧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现金共人民币2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和徐万忠徐某乙所起的作用较大,鉴于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害人的亲属主动将诈骗所得款额退还给本案大部分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惟指控四名被告人于2016年5月诈骗被害人张某柱4300元及于2016年5月诈骗被害人王某25900元,经查,四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称,每收到被害人汇来定金500元后,才会发出虚假的物流快递发货短信给被害人,并在笔记簿和电脑的后台管理网页上作标记,从查获的笔记簿和电脑的后台管理网页上可以证实四名被告人已骗取被害人张某柱定金5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而指控四名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张某柱剩余3800元和诈骗被害人王某25900元,因无直接证据证实,且四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未作供述,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万能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徐万忠徐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张燕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四、被告人陈小慧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五、缴获的手提电脑2台、无线上网卡2个、拉卡拉3个、手机7部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银行卡8张、电话卡15张等,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雷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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