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人员“看管”并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刘某伙同陈*堂(在逃)、马*英、余*省、王建*、杨*飞、张*松、岑**、方*军、郑礼*、王*、高*、龚*、董*旺、王*、田*银、茶*学(上述十五人已判刑)等人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一出租屋五楼501房、502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上述两个窝点由被告人刘某与陈某3担任管家,负责窝点日常相关事务,其中被告人刘某具体负责管理502房。2018年3月5日、3月25日、4月1日、4月3日,马某、余*省、王某1、杨某飞分别将被害人龙某、赵某、陈某1、刘某(2003年10月1日出生)骗至上述传销窝点内,马某、余*省、王某1、杨某飞将上述被害人的手机拿走,王某1、张某、岑某、杨某飞、方某、郑某*、王某2、余*省、高某、龚某、董某、王某3、田*银、茶*学、马某均受被告人刘某、陈某3安排看管过上述四名被害人,并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4月6日,被害人陈某1通过偷发信息向其哥哥陈某2求救,后经陈某2报案,公安人员于当天在上述地点抓获马某等人并解救出四名被害人。公安人员于2018年12月2日抓获被告人刘某。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303刑初1*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化,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未检办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伙同陈某3(在逃)、马某、余*省、王某1、杨某飞、张某、岑某、方某、郑某*、王某2、高某、龚某、董某、王某3、田*银、茶*学(以上十五人已判决),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一出租屋五楼501房、502房,以销售上海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形式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由被告人刘某与陈某3担任管家(属主任级别)负责窝点日常相关事务,其中被告人刘某具体负责管理502房。2018年3月5日、3月25日、4月1日、4月3日被害人龙某、赵某、陈某1、刘某(2003年10月1日出生)分别被被告人马某、余*省、王某1、杨某飞骗至上述传销窝点内,王某1、张某、岑某、杨某飞、方某、郑某*、王某2、余*省、高某、龚某、董某、王某3、田*银、茶*学、马某均有受陈某3、刘某安排看管过上述四名被害人。2018年4月6日,被害人陈某1通过偷发信息向其哥哥陈某2求救,后经陈某2报案,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马某等人并解救出被害人。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12月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刘某的*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等手段,尚未造*严重的后果,其是受上家指使,在团伙中担任主任角色,并非是该团伙的老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伙同陈*堂(在逃)、马*英、余*省、王建*、杨*飞、张*松、岑**、方*军、郑礼*、王*、高*、龚*、董*旺、王*、田*银、茶*学(上述十五人已判刑)等人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一出租屋五楼501房、502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上述两个窝点由被告人刘某与陈某3担任管家,负责窝点日常相关事务,其中被告人刘某具体负责管理502房。2018年3月5日、3月25日、4月1日、4月3日,马某、余*省、王某1、杨某飞分别将被害人龙某、赵某、陈某1、刘某(2003年10月1日出生)骗至上述传销窝点内,马某、余*省、王某1、杨某飞将上述被害人的手机拿走,王某1、张某、岑某、杨某飞、方某、郑某*、王某2、余*省、高某、龚某、董某、王某3、田*银、茶*学、马某均受被告人刘某、陈某3安排看管过上述四名被害人,并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4月6日,被害人陈某1通过偷发信息向其哥哥陈某2求救,后经陈某2报案,公安人员于当天在上述地点抓获马某等人并解救出四名被害人。公安人员于2018年12月2日抓获被告人刘某。

以上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被害人的龙某、赵某、陈某1、刘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辨认笔录;证人陈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同案人马某、余*省、王某1、杨某飞、张某、岑某、方某、郑某*、王某2、高某、龚某、董某、王某3、田*银、茶*学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为已构*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是传销窝点的管家,安排人员看管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

审判长  李晓理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盛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