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的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检察院起诉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日23时40分许,西区派出所值班民警何某某接到区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大亚湾西区**小区管理处有人醉酒打架,要求处警。接警后,西区派出所民警何某某带领协警朱某某、王某某立即前往**小区。何某某等人到达**小区侧门后,物业保安告知有一名醉酒男子在物业管理处打保安。这时何某某打开执法记录仪,到达**管理处楼下后,何某某听到二楼管理处还有人嚎叫,于是快速赶至二楼管理处。到达管理处后,看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光着脚,赤裸着上身躺在地上大喊大叫。在场被打的保安表示就是刘某某打保安并打碎业主的玻璃门、打卡指纹机和视频监控显示器,何某某怕刘某某赤脚踩到玻璃而受伤,于是靠近刘某某,当靠近刘某某时,刘某某突然挥拳向何某某打过来,击中何某某左侧脖子,并将何某某肩上的执法仪打落在地。接着刘某某又想去打朱某某,后何某某、朱某某及王某某合力将刘某某制服,并将刘某某传唤回派出所,并在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2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村**,捕前住惠州市大亚湾区**小区**栋**房。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6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日23时40分许,西区派出所值班民警何某某接到区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大亚湾西区**小区管理处有人醉酒打架,要求处警。接警后,西区派出所民警何某某带领协警朱某某、王某某立即前往**小区。何某某等人到达**小区侧门后,物业保安告知有一名醉酒男子在物业管理处打保安。这时何某某打开执法记录仪,到达**管理处楼下后,何某某听到二楼管理处还有人嚎叫,于是快速赶至二楼管理处。到达管理处后,看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光着脚,赤裸着上身躺在地上大喊大叫。在场被打的保安表示就是刘某某打保安并打碎业主的玻璃门、打卡指纹机和视频监控显示器,何某某怕刘某某赤脚踩到玻璃而受伤,于是靠近刘某某,当靠近刘某某时,刘某某突然挥拳向何某某打过来,击中何某某左侧脖子,并将何某某肩上的执法仪打落在地。接着刘某某又想去打朱某某,后何某某、朱某某及王某某合力将刘某某制服,并将刘某某传唤回派出所,并在派出所约束至酒醒。

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鉴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大亚湾区公安局西区派出所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煌

2018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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