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人死亡

2018年10月2日11时28分许,被告人雷某勇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粤L×××××轻型货车由惠某区路口往淡水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右转弯时,碰撞路外工地施工的工人杨某1,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雷某勇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雷某勇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勇所在单位惠州市惠某区**木业厂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雷某勇的行为表示谅解。

【惠阳法院】被告人雷某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雷某勇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勇赔偿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勇,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勇及其指定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日11时28分许,被告人雷某勇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粤L×××××轻型货车由惠某区路口往淡水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右转弯时,碰撞路外工地施工的工人杨某1,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雷某勇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雷某勇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勇所在单位惠州市惠某区**木业厂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雷某勇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雷某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勇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勇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某勇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雷某勇的辩护人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1、被告人雷某勇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雷某勇系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雷某勇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雷某勇从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勇没有异议并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拘材料、逮捕材料、移送起诉告知书;雷某勇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提解证、雷某勇讯问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钟某询问笔录、丁某询问笔录、范某询问笔录、杨某2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机动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华泰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营业执照、杨某1身份信息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公证书;光盘1张、交通事故谅解书。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法庭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勇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案件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雷某勇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勇赔偿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叶仕平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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