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易制毒化学品丙酮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大亚湾检察院起诉

【基本案情】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莫承育在大亚湾区**镇**道开办了**停车场,并雇佣朱某某(已决犯)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事务。2016年9月28日20时许,**物流有限公司的押运员李某某(已决犯)等人按照公司的安排,从惠州市大亚湾区运送易制毒化学品丙酮前往佛山市南海区。当日22时许,李某某等人将装载丙酮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准备休息过夜。随后,李某某联系朱某某,双方商定由李某某将所运送的部分丙酮以3.5元人民币每公斤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朱某某随即将此事汇报给了被告人莫承育,莫承育表示同意。2016年9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乙以及朱某某在未取得买卖丙酮许可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20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收购了5600千克丙酮。后**物流有限公司将货物送达后过磅时发现装载的丙酮少了约5吨,遂报案。朱某某、李某某先后被抓获并被判刑。涉案的5600千克丙酮已追缴归案。被告人莫承育2018年1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121号

 

被告人莫承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2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承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莫承育在大亚湾区**镇**道开办了**停车场,并雇佣朱某某(已决犯)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事务。2016年9月28日20时许,**物流有限公司的押运员李某某(已决犯)等人按照公司的安排,从惠州市大亚湾区运送易制毒化学品丙酮前往佛山市南海区。当日22时许,李某某等人将装载丙酮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准备休息过夜。随后,李某某联系朱某某,双方商定由李某某将所运送的部分丙酮以3.5元人民币每公斤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朱某某随即将此事汇报给了被告人莫承育,莫承育表示同意。2016年9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乙以及朱某某在未取得买卖丙酮许可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20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收购了5600千克丙酮。后**物流有限公司将货物送达后过磅时发现装载的丙酮少了约5吨,遂报案。朱某某、李某某先后被抓获并被判刑。涉案的5600千克丙酮已追缴归案。被告人莫承育2018年1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承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笑梅

2018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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