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并牟利被判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5日23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汇乐园1栋902某栋某房内查获利用麻将牌赌“宝宝”的赌档,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及韦泽宇韦某(另案处理)、参赌人员徐某、陈某等赌仔15名,缴获赌资人民币33040元(已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及扑克牌、麻将牌等作案工具1批。经查上述地点系韦泽宇韦某住处,张有辉张某和李晓勇李某负责抽水,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负责放高利贷。

【惠阳法院】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有辉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李晓勇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有辉张某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勇李某、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张有辉张某的辩解、被告人梁吉波梁某的辩护人、被告人于丽丽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查询信息、同案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有辉张某和李晓勇李某分别主动联系他人在赌场里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等共同犯罪的事实,故张有辉张某的上述辩解及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上述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有辉张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张有辉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

三、被告人李晓勇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梁吉波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于丽丽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41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有辉张某,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6年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晓勇李某,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6年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吉波梁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晓虎、张国立,系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于丽丽于某,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余国文,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有辉张某、被告人李晓勇李某、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及其辩护人李晓虎、张国立、被告人于丽丽于某及其辩护人余国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23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汇乐园1栋902某栋某房内查获利用麻将牌赌“宝宝”的赌档,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韦泽宇韦某(另案处理)及徐某、陈某等赌仔15名,缴获赌资人民币33040元(已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及扑克牌、麻将牌等作案工具1批。经查上述地点系韦泽宇韦某住处,李晓勇李某、张有辉张某负责抽水,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负责放贷。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有辉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该罪名刑罚合并执行。李晓勇李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有辉张某当庭认罪,但辩称公安民警在处置现场时,其不在场抽水。

被告人李晓勇李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是不认识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的,他们事先没有通谋,梁吉波梁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认定为赌博罪,请求对被告人梁吉波梁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丽丽于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于丽丽于某有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提供赌博工具以及分工纠集他人参赌、在赌场中从中抽水等情况,于丽丽于某与本案的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韦泽宇韦某等人在开设赌场活动中没有事先或事中通谋等情况,没有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丽丽于某犯开设赌场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丽丽于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赌博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23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汇乐园1栋902某栋某房内查获利用麻将牌赌“宝宝”的赌档,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及韦泽宇韦某(另案处理)、参赌人员徐某、陈某等赌仔15名,缴获赌资人民币33040元(已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及扑克牌、麻将牌等作案工具1批。经查上述地点系韦泽宇韦某住处,张有辉张某和李晓勇李某负责抽水,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负责放高利贷。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1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分别证实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等人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6年4月15日23时35分许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博罗县龙溪镇汇乐园1栋902某栋某房内有人聚众赌博,遂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韦泽宇韦某及参赌人员等共20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汇乐园1栋902某栋某房内。

5、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缴获赌资现金共人民币33040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2副、麻将牌1副等。

6、收缴清单、广东省罚款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缴获的赌资人民币共33040元进行罚没等情况。

7、手机通话记录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等人与韦泽宇韦某、参赌人员秦某、张某等人使用手机之间的通话记录查询等情况。

8、证人徐某的证言:当晚我在赌场下注了10多盘,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韦泽宇韦某、王某、陈某等人都有参与赌博,是用麻将牌赌“宝宝”,每盘下注50元至200元,赌场是韦泽宇韦某提供的,张有辉张某负责望风,李晓勇李某负责抽水,每盘赢1000元就抽水50元,赢2000元就抽水100元,赌场有不知道名字的一男一女在放高利贷。经辨认照片,徐某指认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是在赌档里负责望风的男子,指认被告人李晓勇李某是在赌档里负责抽水的男子,指认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是在赌档里放高利贷的1对夫妻。

9、证人陈某的证言:赌档是用麻将牌赌“宝宝”大吃小进行赌博,下注300元至800元不等。2016年4月15日23时许,朋友秦某说有人叫其去赌“宝宝”,就叫上我和李某12一起来到赌档,我们先喝茶,后我刚搭注玩了1盘,警察进来盘查。赌档里有二名男子负责抽水,赢了钱就抽水50元或100元,现场约有18人,参赌的七八人,我是和秦某、李某2一起来到赌档的,里面还有1对夫妻负责放高利贷。经辨认照片,陈某指认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是在赌档里负责抽水的男子,指认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是在赌档里放高利贷的1对夫妻。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参与了以“宝宝”的手段进行赌博,每注50元至500元不等,约有七八人参赌。

11、证人王某的证言:4月15日22时许,我来到韦泽宇韦某家里,看见有人在里面赌“宝宝”,我参与下注四五盘输了700多元,我就去韦泽宇韦某儿子的房间睡觉,没多久警察进来对我们进行盘查。一名叫“阿杰”的男子在赌档里抽水,还有1对夫妻负责放高利贷。经辨认照片,王某指认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是在赌档里放高利贷的人。

12、证人秦某的证言:2016年4月15日晚上,张有辉张某打电话叫朋友陈某去赌钱,陈某叫上我和李某2一起来到赌档,李某2没有参赌,我下注了几盘“宝宝”,警察就进来盘查,张有辉张某把麻将牌藏起来,张有辉张某和另一名男子在里面负责抽水,还有1对夫妻负责放高利贷。经辨认照片,秦某指认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是在赌档里负责抽水的男子,指认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是在赌档里放高利贷的1对夫妻。

13、证人冉某1的证言:2016年4月15日23时许,我在赌档里用麻将牌赌“白板庄”,只下注1盘就没玩了,没多久警察冲进来。该赌档轮流做庄,有二名男子负责抽水,有1对夫妻负责放高利贷。经辨认照片,冉某1指认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是在赌档里负责抽水的男子,指认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是在赌档里放高利贷的1对夫妻。

14、证人张某的证言:当晚张有辉张某打电话叫我去赌“宝宝”,赌档里没有固定庄家,下注最低100元,张有辉张某和李晓勇李某在里面负责抽水,还有1对夫妻负责放高利贷,我当晚输了1300元。经辨认照片,张某指认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是在赌档里负责抽水的男子,指认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是在赌档里放高利贷的1对夫妻。

15、证人卢某的证言:当晚,张有辉张某打电话叫我朋友陈某鹏驾车载我和刘某去赌“宝宝”,我下注2盘后警察冲了进来,陈某鹏和刘某没有参赌,我输了200元。

16、证人邢某的证言:当晚我和张某意、李某1来到赌档,我们用麻将牌赌“宝宝”轮庄,赌注最低50元,我输了200元,有二名男子在里面负责抽水,有一名妇女在放高利贷。经辨认照片,邢某指认被告人李晓勇李某是在赌档里负责抽水的男子,指认被告人于丽丽于某是在赌档里放高利贷的人。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6年4月15日23时许,我和秦某、陈某一起来到赌档,我没有参赌,看见里面的人用麻将牌轮流坐庄赌“宝宝”,张有辉张某和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负责抽水,1对夫妻负责放高利贷。经辨认照片,李某2指认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是在赌档里负责抽水的男子,指认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是在赌档里放高利贷的1对夫妻。

18、证人陈某鹏的证言:2016年4月15日晚上,我和卢某、谭某来到赌档喝茶,没多久警察冲进来。谭某有参与赌博,他们用麻将牌赌“白板庄”,我不认识抽水的人但能辨认他们,有1对夫妻负责放高利贷。经辨认照片,陈某鹏指认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是在赌档里负责抽水的男子,指认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是在赌档里放高利贷的1对夫妻。

19、证人刘某的证言:当晚陈某鹏说带我和卢某去喝茶,我们来到现场看见有人在赌博,我在里面喝茶,不久警察冲了进来。

20、证人冉某2的证言:当晚我和朋友找房东玩,进去看见很多人在赌“宝宝”,我因喝了酒坐在沙发上,不久警察冲了进来。

21、证人谭某的证言:当晚我老乡李晓勇李某带我到赌档的,进去看见有七八名男子在赌“宝宝”,我没有参赌。

2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参赌人员张某、秦某、陈某、李某1、王某、卢某、冉某1、徐某、邢某、张某、秦某等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等情况。

2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七个月;李晓勇李某于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24、同案人韦泽宇韦某的供述:当晚是张有辉张某打电话说来我家打牌,扑克牌是我家里的,开始时是斗地主,后来我去睡觉了,不清楚麻将牌是谁带来的、他们再以何种方式参与赌博等情况,张有辉张某在我房子组织打牌赌博没有给我好处。

25、被告人张有辉张某的供述:2016年4月16日凌晨,朋友徐某打电话说他在赌博叫我借点钱给他,我去到赌博现场时他又说先不借钱,不到5分钟警察就前来查处赌博了,赌博场所是韦泽宇韦某提供的,他们有10多人是用麻将牌来赌“宝宝”(俗称白板庄),我当时没有参与赌博。

26、被告人李晓勇李某的供述:2016年4月15日23时许,我和张有辉张某、徐某来到汇乐园的小韦家里赌博,当时用麻将牌赌“宝宝”,每盘下注100元至300元不等,赌局是一名叫“阿杰”的男子组织的,我只搭注一盘,现场有10多人参赌,外围安排有人望风,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在赌场里放高利贷,是“阿杰”介绍过来的。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李晓勇李某指认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是在赌档里放高利贷的1对夫妻。

27、被告人梁吉波梁某的供述:当晚,是一名叫“阿力”朋友叫我和我妻子于丽丽于某去赌场看他们赌博,我们是来过1次,看见他们约10个人是用麻将牌来赌博的。

28、被告人于丽丽于某的供述:当晚,我和丈夫梁吉波梁某来到赌场玩,当时我头痛就坐在客厅的沙发上休息,我不清楚他们赌博等情况。

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有辉张某、李晓勇李某、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有辉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李晓勇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有辉张某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勇李某、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张有辉张某的辩解、被告人梁吉波梁某的辩护人、被告人于丽丽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查询信息、同案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有辉张某和李晓勇李某分别主动联系他人在赌场里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被告人梁吉波梁某和于丽丽于某在赌场里放高利贷等共同犯罪的事实,故张有辉张某的上述辩解及梁吉波梁某、于丽丽于某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上述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有辉张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张有辉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按照执行通知书确认的时间执行。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李晓勇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四、被告人梁吉波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五、被告人于丽丽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钟国雄

审判员  马慧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雷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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