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毁坏他人价值6174元的财物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喻建胜在大亚湾区西区鼎富电子厂工作期间产生负面情绪,其遂于2016年8月24日7时许来到鼎富电子厂后门口,继而使用石块砸击门口保安室的玻璃以及门口的农业银行柜员机,导致玻璃破碎、柜员机损坏。经物价鉴定,被毁坏财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6174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喻建胜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价值617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建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喻建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建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石头2块,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建胜,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淅川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7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建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建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建胜在大亚湾区西区鼎富电子厂工作期间产生负面情绪,其遂于2016年8月24日7时许来到鼎富电子厂后门口,继而使用石块砸击门口保安室的玻璃以及门口的农业银行柜员机,导致玻璃破碎、柜员机损坏。经物价鉴定,被毁坏财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61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建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建胜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价值617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建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喻建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建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石头2块,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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