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他人伙同同伴致人轻伤二级被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犯案经过】被告人石某平因与被害人刘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村其正工厂上班时发生矛盾,遂伙同同案人雷某(已判决)以及两名不知名的男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报复。2017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平叫被害人刘某到其正工厂门口,立即用1块砖头砸被害人刘某的后脑几下,同案人雷某以及两名不知名的男子立刻上前去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石某平还手持1把**刀砍了被害人刘某的腰部几刀(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石某平及同伙逃离现场。被告人石某平于2018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

【惠阳法院】被告人石某平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平直接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石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4*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平,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平及其辩护人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平因与被害人刘某在惠阳区**村其正厂上班时发生矛盾,遂伙同同案人雷某(已判决)以及两名不知名的男子(另案处理)对刘某进行报复。2017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平叫被害人刘某到其正工厂门口,立即用1块砖头砸刘某的后脑几下,同案人雷某以及两名不知名的男子立刻上前去对刘某进行拳打脚踢,石某平还手持1把**刀砍了刘某的腰部几刀(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石某平及同伙逃离现场。被告人石某平于2018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石某平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平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石某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石某平从轻处罚,以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内有期徒刑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平因与被害人刘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村其正工厂上班时发生矛盾,遂伙同同案人雷某(已判决)以及两名不知名的男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报复。2017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平叫被害人刘某到其正工厂门口,立即用1块砖头砸被害人刘某的后脑几下,同案人雷某以及两名不知名的男子立刻上前去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石某平还手持1把**刀砍了被害人刘某的腰部几刀(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石某平及同伙逃离现场。被告人石某平于2018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敬某、唐某1、张某1、龙某的证言;同案犯雷某的供述;被告人石某平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审讯视频;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平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平直接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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