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被判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于2016年5月28日、5月30日、6月1日等时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包进锋、文进、侯振强、朱轮六(均已作行政处罚)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永康北街39号瑞丰大厦610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6月2日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及吸毒人员包进锋、侯振强,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家路酒店对面网吧抓获吸毒人员文进。经对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及吸毒人员包进锋、文进、侯振强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

【惠阳法院】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55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于2016年5月28日、5月30日、6月1日等时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包进锋、文进、侯振强、朱轮六(均已作行政处罚)在其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永康北街39号瑞丰大厦610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6月2日5时许,办案民警在瑞丰大厦610房内抓获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及吸毒人员包进锋、侯振强,在淡水家路酒店对面网吧抓获吸毒人员文进。经检验,查钱斌查某斌、包进锋、文进、侯振强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于2016年5月28日、5月30日、6月1日等时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包进锋、文进、侯振强、朱轮六(均已作行政处罚)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永康北街39号瑞丰大厦610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6月2日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及吸毒人员包进锋、侯振强,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家路酒店对面网吧抓获吸毒人员文进。经对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及吸毒人员包进锋、文进、侯振强使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人员包进锋、文进、侯振强、朱轮六的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查钱斌查某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翟雄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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