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主任私自卖出商品并将货款占为己有被判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惠阳刑事律师:案情简介】2012年11月26日起,被告人刘醍龙在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任惠州办事处惠阳组销售主任,负责惠阳区王老吉的销售业务。2015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醍龙利用王老吉公司驻惠阳区域总经销商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某永连副食商行(下称“某商行”)向王老吉公司打款订货的机会,将本属于某商行的王老吉(18600箱,其中规格24罐的12600箱,规格12罐的6000箱)私自卖给了澳头顺发批发部和秋长某商行,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797589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刘醍龙私自卖给澳头顺发批发部和秋长某商行的王老吉共价值936000元。

【惠阳法院】被告人刘醍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醍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醍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刘醍龙按鉴定价格退赔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人民币936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醍龙,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醍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刘醍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醍龙于2012年11月26日入职广州王老吉有限公司,担任惠州市办事处惠阳组销售主任,主要负责惠阳、大亚湾地区的王老吉销售业务,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醍龙利用王老吉公司驻惠阳、大亚湾地区总经销商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某连副食品商行(下称“某商行”)向总公司打款订货的机会,将本属于秋长某商行的5车货物私自低价卖给了澳头顺发批发部和秋长某商行,其中卖给澳头顺发批发部共计12200箱(其中规格24罐的共计6200箱,规格12罐的6000箱),收取澳头顺发批发部货款共计人民币470229元,卖给秋长某商行共计6400箱(均为规格24罐装),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32736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刘醍龙私自转卖的王老吉饮料共价值936000元。2016年1月13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刘醍龙。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鉴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刘醍龙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货物私吞转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醍龙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起,被告人刘醍龙在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任惠州办事处惠阳组销售主任,负责惠阳区王老吉的销售业务。2015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醍龙利用王老吉公司驻惠阳区域总经销商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某永连副食商行(下称“某商行”)向王老吉公司打款订货的机会,将本属于某商行的王老吉(18600箱,其中规格24罐的12600箱,规格12罐的6000箱)私自卖给了澳头顺发批发部和秋长某商行,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797589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刘醍龙私自卖给澳头顺发批发部和秋长某商行的王老吉共价值9360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抓获经过;证人丁某、李某、叶某、张某甲、陈某、张某乙、刘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刘醍龙的辨认;价格鉴定结论书;银行账号明细清单;劳动合同书;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书证;被告人刘醍龙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醍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醍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醍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责令被告人刘醍龙按鉴定价格退赔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人民币93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钟国雄

审判员  马惠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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