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辩护律师:承租出租房供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

【案件事实】2017年11月14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阳区**湘菜馆楼上现场抓获两对涉嫌卖淫嫖娼人员4人(均已行政处罚),分别是302房的莫某1、陈某和305房的彭某1、叶某1,同时查获被告人秦*初、郭*山及卖淫女李某1、莫某2等人,现场缴获避孕套、记账单、房租收据等1批。据被告人秦*初供述,其于2017年5月份开始,伙同被告人郭*山在上述**湘菜馆楼上承租302房、305房等房间供卖淫女莫某1、彭某1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帮助卖淫女望风,从中收取回扣。

【惠阳法院】被告人秦*初、郭*山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初、郭*山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山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按照其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决被告人秦*初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郭*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1*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初,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山,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初、郭*山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涉及他人隐私,于同年4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初、郭*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湘菜馆楼上现场抓获两对涉嫌卖淫嫖娼人员4人(均已行政处罚),分别是302房的莫某1、陈某和305房的彭某1、叶某1,同时查获被告人秦*初、郭*山及卖淫女李某1、莫某2等人,现场缴获避孕套、记账单、房租收据等1批。据被告人秦*初供述,其于2017年5月份开始,伙同被告人郭*山在惠州市惠阳区**湘菜馆楼上承租302房、305房等房间供卖淫女莫某1、彭某1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帮助卖淫女望风,从中收取回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秦*初、郭*山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秦*初、郭*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初、郭*山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阳区**湘菜馆楼上现场抓获两对涉嫌卖淫嫖娼人员4人(均已行政处罚),分别是302房的莫某1、陈某和305房的彭某1、叶某1,同时查获被告人秦*初、郭*山及卖淫女李某1、莫某2等人,现场缴获避孕套、记账单、房租收据等1批。据被告人秦*初供述,其于2017年5月份开始,伙同被告人郭*山在上述**湘菜馆楼上承租302房、305房等房间供卖淫女莫某1、彭某1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帮助卖淫女望风,从中收取回扣。

经法庭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莫某1、陈某、彭某1、叶某1、李某1、莫某2、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记账单、房租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秦*初、郭*山的供述。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初、郭*山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初、郭*山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山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按照其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初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郭*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国雄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谢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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