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讯问笔录隐瞒赃款意图减轻处罚被判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系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比亚迪治安巡逻队员,被安排协助辖区派出所履行国家机关职能。2014年7月31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西区派出所接到110警情后,在西区水口村一家超市抓获涉嫌赌“六合彩”人员温某某,并缴获了“六合彩”投注单、赌资和一个装赌资的腰包等财物。随后,民警带温某某回到西区派出所调查。该所治安巡逻队员被告人李某某被安排负责讯问温某某并作笔录。期间,李某某发现在本案所扣押的一个装赌资的腰包里除了有500元人民币外,还有2000元人民币藏在腰包夹层,遂起贪念,告知温某某,如果赌资超过1000元人民币,可能会被刑事拘留,可以帮忙暂行保管,让温某某仅承认被扣押500元赌资。温某某信以为真同意配合。李某某按照扣押的赌资为现金500元制作了虚假的》《讯问笔录》,将另外2000元赌资占为已有。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李某某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牟取取2000元私利,帮助犯罪嫌疑人入伪造讯问笔录,隐瞒赃款,意图使其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8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西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系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比亚迪治安巡逻队员,协助辖区派出所履行国家机关职能。2014年7月31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西区派出所接到110警情后,在西区水口村一家超市抓获涉嫌赌“六合彩”人员温某某,并缴获了“六合彩”投注单、赌资和一个装赌资的腰包等财物。随后,民警带温某某回到西区派出所调查。该所治安巡逻队员被告人李某某被安排负责讯问温某某并作笔录。期间,李某某发现在本案所扣押的一个装赌资的腰包里除了有500元人民币外,还有2000元人民币藏在腰包夹层,遂起贪念,告知温某某,如果赌资超过1000元人民币,可能会被刑事拘留,可以帮忙暂行保管,让温某某仅承认被扣押500元赌资。温某某信以为真。李某某按照扣押的赌资为现金500元制作了虚假的《讯问笔录》,将另外2000元赌资占为已有,导致法院在判决温巧凤犯赌博罪一案中错误认定和没收扣押赌资的数额。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牟取私利,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讯问笔录,隐瞒赃款,意图减轻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比亚迪治安巡逻队员,被安排协助辖区派出所履行国家机关职能。2014年7月31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西区派出所接到110警情后,在西区水口村一家超市抓获涉嫌赌“六合彩”人员温某某,并缴获了“六合彩”投注单、赌资和一个装赌资的腰包等财物。随后,民警带温某某回到西区派出所调查。该所治安巡逻队员被告人李某某被安排负责讯问温某某并作笔录。期间,李某某发现在本案所扣押的一个装赌资的腰包里除了有500元人民币外,还有2000元人民币藏在腰包夹层,遂起贪念,告知温某某,如果赌资超过1000元人民币,可能会被刑事拘留,可以帮忙暂行保管,让温某某仅承认被扣押500元赌资。温某某信以为真同意配合。李某某按照扣押的赌资为现金500元制作了虚假的》《讯问笔录》,将另外2000元赌资占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被2015年11月24日羁押,25日转为刑事拘留。

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3、《关于2014年7月31日处理温某某六合彩案件的问话情况汇报》,证明了被告人作为派出所的治安员有徇私枉法行为。

4、《李某某的相关情况说明》、《大亚湾区公安局授权支付凭证列表》、《比亚迪保安队每月费用清单》、《派出所工作人员工资表》、《保安服务合同》、《大亚湾区比亚迪巡防队员管理办法》、《惠州市公安机关录用协警考察表》、《惠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大亚湾分公司证明》、《西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李某某职务职责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属于临聘人员,在大亚湾区西南派出所工作,是比亚迪治安巡逻队员,平时工作由所在派出所具体安排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温某某赌博罪一案中被缴获和没收赌资为500元。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赌资照片、赌资追查情况说明,证明了该案中被实际缴获的赌资只有500元。

7、《大亚湾区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证明涉案财物的管理程序规定,被告人在该案中并无保管涉案财物的权利。

二、证人证言

1、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其因涉嫌赌“六合彩”在西区水口村一家超市被抓获,并缴获了“六合彩”投注单、赌资和一个装赌资的腰包等财物。随后,民警带温某某回到西区派出所调查。李某某被安排负责讯问温某某并制作笔录。李某某发现在本案所扣押的一个装赌资的腰包里装有2万多元人民币,遂起贪念,他告知温某某,如果赌资太多,可能会被判重刑,然后李某某就抽走了大部分的钱,让温某某仅承认被扣押500元赌资。温某某因害怕被判处重刑,于是同意按照李某某的做法,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供述到自己被缴获的物品有:挎包一个、赌资伍佰元、华为手机一部和投注单102张。

温某某称其曾向办案派出所的戴眼镜男子(民警罗某福)提到扣押的赌资都被李某某拿走了,因为该名民警多次讯问其赌资的下落。

2、赖某某的证言证实:温某某因涉嫌赌六合彩于2014年7月31日被带到西区派出所问话,其听温某某说当晚的涉案赌资有一两万元,后在派出所因为温某某害怕被判重刑,于是同意按照李某某的做法,按照扣押的赌资为现金500元制作了讯问笔录,其儿媳温某某告诉他其他的赌资被一个问话的警察(即李某某)拿走了的事实。

3、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给温某某的挎包拍照取证时,包内的现金大约五六百元,亲眼看到的涉案赌资就是五六百元,但在此之前先是李某某带温某某到二楼做了讯问笔录。其事后因为温某某到西区派出所索要赌资才知道温某某的钱包夹层里还有一两万元,因为怕被判重刑才没有说有那么多赌资的,而让李某某乘机拿走的。收缴财物时粗略看到有现金几百元,收缴的物品有挎包、手机,挎包的样式可以装三万元现金。后来因为值班,案件就交给了李某某,其不清楚这些财物的处理情况。事后,温某某来到派出所领回了涉案的挎包。

4、汤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抓获温某某赌博案件时,涉案的扣押物品交给了李某某处理,没有在案发现场清点赌资,扣押温某某的赌资从现场情况来看就是几百元,他不清楚钱包里面是否还有其他赌资。李某某私自替温某某保管赌博案件中的财物,李某某未向其汇报过。

5、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在现场亲眼看到温某某的涉案赌资就是几百元,没有注意到腰包是否有钱财,其对于李某某向温某某索要钱财的事情是不知情的。收缴的物品有挎包、零钱、六合彩单据,挎包的样式可以装三万元现金。财物直到回派出所前都是由郑某某保管的,他不清楚这些财物如何处理。

6、罗某的证言证实:温某某赌博案中的扣押清单是其事后补签名的,未实际参与办案,没有清点财物,这都是为了方便办案才这样做。他不清楚有无温某某案的暂扣物品交由该所保管。

7、黄某伟的证言证实:温某某赌博案中的扣押清单是其签名的,但未实际参与办案,也没有清点财物,签名也是事后补签的。对于有无温某某一案的暂扣物品交由该所保管的事情,称其也不是很清楚的。

8、肖某的证言证实:温某某赌博案中的扣押清单是其填写的,但未实际参与办案,只是清点现场扣押的财物,记得当时该案的涉案金额才五百多元,当时还提出疑问,带队领导说收银台上还有好多钱,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赃款就没有扣回来。他称当晚在办公室清点时没有看到有包,也没有保管该案中不需要扣押的财物,也没有参加该案的审讯工作。

9、黄某辉的证言证实:温某某赌博案中的第一次和第五次的讯问笔录是他签名的,但没有实际参与办案,签名也是事后补签的,因为其是正式的民警,有执法权,故可以签名。

10、罗某福的证言证实:他没有参加或办理温某某的赌博罪一案,不清楚温某某被抓后收缴的赌资数目。

11、杨某远的证言证实:温某某家公曾向他反应赌资不止五百元,有一万多元,他也向温某某本人询问过,只是知道不止五百元赌资,温某某说是帮她做讯问材料的人拿走了赌资,只剩下五百元。其是负责该案的后续工作,没有提审过温某某。案发当晚也没有注意到温某某案收缴物品情况。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温某某的辨认照片,辨认出罗某福、杨某远就是其证言中提到的询问其查清赌资下落的人;其他人员的辨认照片无法辨认。

2、审讯录音录像视频,证实了讯问被告人李某某的过程情况。

四、笔录类

1、温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了案发时的事实与经过。

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了从温某某处搜查物品有手机一部、六合彩投注单、赌资500元的情况。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称:他是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比亚迪治安巡逻队员,协助辖区派出所履行国家机关职能。2014年7月31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西区派出所接到110警情后,在西区水口村一家超市抓获涉嫌赌“六合彩”的温某某,并缴获了“六合彩”投注单、赌资和一个装赌资的腰包等财物。随后,民警带温某某回到西区派出所调查。他被安排负责讯问温某某并作笔录。期间,李某某发现在本案所扣押的一个装赌资的腰包里除了有500元人民币外,还有2000元人民币藏在腰包夹层,遂起贪念,告知温某某,如果赌资超过1000元人民币,可能会被刑事拘留,可以帮忙暂行保管,让温某某仅承认被扣押500元赌资。温某某信以为真。李某某按照扣押的赌资为现金500元制作了虚假的讯问笔录,将另外2000元赌资占为已有。他称自己是同情温某某才私收了这2000元赌资(赃款),表示十分后悔,愿意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牟取取2000元私利,帮助犯罪嫌疑人入伪造讯问笔录,隐瞒赃款,意图使其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周文斌严雨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健彭佳贝罗宇艺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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