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刑事律师:不起诉决定书(犯包庇罪)情节轻微无罪释放

大亚湾检察院:不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邱文峰律师(邱文峰律师,手机13825405288)曾经在大亚湾检察院对一起涉毒案件在检察院阶段成功说服检察官,弃公安的贩毒罪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3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拟起诉)临时聘请工人在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某沙场将其从多个修理厂回收的废弃机油进行油、水分拣。在分拣过程中将18桶的含油废液倾倒在沙场地面,造成该处被污染的土壤约79.35吨。经评估,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费用总额为人民币46770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李某某指使,以李某某合伙人身份充当责任人接受大亚湾区环保局的调查询问和处罚;区环保局将该案移交区公安局处理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仍为李某某提供虚假证明包庇李某某,直至区公安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次讯问中才如实供述其在此起污染环境案中为李某某充当责任人等情况。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18〕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惠州市惠阳区**路**号**楼,2018年5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大亚湾区公安局采取刑拘追逃措施; 2018年06月17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包庇罪进行逮捕,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李某某、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包庇罪一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延长15天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3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拟起诉)临时聘请工人在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某沙场将其从多个修理厂回收的废弃机油进行油、水分拣。在分拣过程中将18桶的含油废液倾倒在沙场地面,造成该处被污染的土壤约79.35吨。经评估,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费用总额为人民币46770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李某某指使,以李某某合伙人身份充当责任人接受大亚湾区环保局的调查询问和处罚;区环保局将该案移交区公安局处理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仍为李某某提供虚假证明包庇李某某,直至区公安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次讯问中才如实供述其在此起污染环境案中为李某某充当责任人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具有从宽处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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